1、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困难及对策摘 要: 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其中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这一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然而客观分析在实施过程中已经面临的和将会产生的困难,能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工作的全面开展,从而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关键词:浅议 社区矫正 实施 困难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社区矫正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
2、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挽救失足者,防止重新犯罪;对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通过社会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然而社区矫正制度毕竟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的系统工程,正确地实行社区矫正是需要一定的社会基
3、础条件,涵盖社会方面的范围也较宽,无论是从其他地区试点实践的经验或者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来看,在我县这样一个西部贫困山区县要有效地、正确地、充分地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相对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而言更多,解决起来短时间也不易办到,但是只要在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以忠诚、为民的态度对待我们的工作;以清廉、公正的方法开展我们的工作。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就能执行好这项制度,发挥它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一、存在的困难问题(一)执法主体力量薄弱刑法修正案(八)并未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机关,在目前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是作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
4、,我省在四川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乡 、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监管措施。 ”以我 县为例,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还未设有相应的社区矫正监管的机构,基层司法所更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或人员,大多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大多为 1 至人,只有一人的司法所占很大比例,个别乡镇甚至连一个人都不到,司法所工作员是由乡、镇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的。乡、镇司法所在我县建立的时间并不长,开始主要承担着辖区内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司法调解等工作,而这些工作基层派出所和法庭实际承担了大部分,司法所有或无对
5、基层乡、镇工作影响不大,也就造成司法所人才队伍建设缓慢,如今面对这样一个全新的、严要求的、标准高的、系统的犯罪矫正工作,司法所现在的情况下显然不能胜任,同时参与社区矫正的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重视程度不同,其准备程度就不一样,部分应参与社区矫正的部门甚至还没有准备来开展这项工作,步伐未能做到协调一致,某一个环节的缺失,就会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停滞的或者非正常的状态。从我县已有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例看,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进行审前的社会调查;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改造提供书面的评估意见书等程序上的工作几乎没有开展,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需要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在矫正过程中一些帮教、
6、扶持、监管、考核、奖惩等措施都没有具体的落实,一些工作是仍停留在纸面上的形式主义,使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处于漏管、脱管的状态,这种状况在我县普遍存在,矫正工作实际未开展或已开展的也不规范,其质量无法保证,这些都说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不能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社区矫正未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 专业矫正人员缺乏。根据四川省开展社会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适用社区矫正的有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7、或主刑已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在监外执行的。我县年平均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及其它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从五年前的不足十人,上升到现在年均四十人左右,约占年度刑事犯罪案件人数的 20%,数量在增加且犯罪人员类型多样化,在进行社区矫正时需结合犯罪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矫正的项目内容,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在相关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期限内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对其进行教育矫治、监督管理、帮困扶助、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这些工作由国家专门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完成,但更主要的矫正工作特别是犯罪心理的矫正,需要的是专业矫正人员的专业知识,如我县在县级
8、司法行政机关都没有具备专业矫正知识的人员,基层司法所就更没有这方面的人才,矫正的内容受到局限,项目单一,矫正的效果难以保证。(三) 经费保障投入不足。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我国司法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有相应的财力来保障其工作 顺利进行。但实际上并没有专门的足够的财政经费 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普遍出现财力不足的情况,尤其像我 县这样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 基本上由地方财政临时拨付和司法行政机关自筹,这点经费对 于责任大、任务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说是显然不够的。根据 四川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规定,社区 矫正要抓好“四 项 建设 ”:社区矫
9、正对象公益劳动基地建 设;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基地建设;社区矫正对象志愿者协会建设;社区矫正对象技能培训基地建设。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更离不开财政的经费大力投入。目前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严重不足,各项基地建设还遥遥无期,基础设施建设不能顺利进行致使一些矫正项目无法实行,制度不能贯彻落实,如帮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培训制度等,在客观上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四) 社会参与热情不高。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强调社会的参与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者、基层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参与社区 矫正,只有社会共同参与,才更有利于矫正对象在思想认识 上产生转变,在生活上更容易融入现实社会生活中,不会重新走上犯罪道
10、路。但我县现实的情况是:志愿者没有组织 起来,基层社区或村民自治组织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很 难承担起矫正这项工作任务,村民及社区居民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思想上 还很歧视犯过罪的人员,大多数人不愿和已经违 法犯罪的人来往,群众在认识上基本不知道社区矫正是怎么一回事,有何意义?会认为这是在放纵犯罪,会认为这是 权钱交易的结果(特别是职务犯罪后被判缓刑的案件),从心里和行 动上对社区矫正都有抵触,认为判处刑罚的就应当坐牢服刑, 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一项制度的真正推行不 仅要建立自身的完善体系,更要关注外界的可接受性。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县社会参与性不强也反映了社区 矫正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不
11、足,社区矫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未能体现出来。二、解决的对策建议(一)集中财力物力,办好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国外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经费充裕,各项制度的落实都需要大量经费的保障,而我国专门 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太少,我县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就更少,要解决资金问题困难重重,主要还是取决于本地区的 财政状况,取决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这并非短时间 可解决的问题,快速地增加财政投入只是一个美好愿望,但现在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可以把分散的财力物力集中起来,以我 县为例,每年需要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不过四十人左右,在 现有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下,村村通公路和电话,最远的乡镇 不超过 1 小时车
12、程,与其分散到个乡、镇司法所分散管理,各个 乡、要增加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反而增加了管理人员 ,加大了管理成本,因为不能胜任又不能管好,各项基地建设 也不可能分散进行。不如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集中有限的经费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部门,对全县需 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统一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到位才更有保障,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也更顺畅,各乡、镇司法所只承担需要 协助方面的工作而非日常管理工作,减轻乡、镇司法所的工作 压力,这样反而节约了财力和物力,最大限度地解决 执法主体力量弱,经费不足的问题,和分散到司法所进 行管理相比较将会取得更好的实际效果。(二)加强统一领导,培训现有矫正工作人员
13、。社区矫正离不开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早根据相关规定成立社区矫正统一领导机构,切实解决目前在社区 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部 门、群众组织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一些职能部门虽然不是社区 矫正的执法主体,但在社区矫正过程种仍起着关键的作用, 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保证衔接顺畅,制度措施得到很好 执行,有效地督促、检查、监督、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 专业矫正人员缺乏且短时间也不可能到位的情况下, 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培训现有的矫正工作人员,是唯一可解决的 办法,把从事矫正工作人员送到专业的学校或机构 进行短期培训,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讲课,对矫正工作 进行实际指导,加
14、强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先进地区之间的 联系,借鉴他们成功的经验,减少矫正工作的盲目性,使社区 矫正工作走在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道路上,逐步提高专业矫正知 识水平,提升矫正工作能力。(三)加大宣传力度,调动部门和社会积极性。社区矫正不是孤立的系统,除了刑事司法系统各部门的全员参与,还需有其他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参与,要鼓励社会各个方面参与社区矫正,就必须先让社会了解和 认可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的社会价值进行宣传。首先党委、政府要重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 进行宣传,使干部群众都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 义,它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和“ 以人为本” 的精神,是有利于社会和 谐稳定和人民
15、安全的,改变人们现有的传统思维;其次要发挥社区矫正领导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把有意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组织起来,建立和完善民间社会组织,调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工作积极性,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最后要坚持把社区矫正各项矫正制度落实到实处,做到监督管理、行为矫正有序进行,在犯罪心理、行为矫正的过程中,侧重于帮助服刑人员改变不良行为适应社会生活,地方党委、政府要在教育医疗、民政救济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对有困难的矫正对象,要想办法多途径地解决他们在生活、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让他们回归社会正常生活,让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社区矫正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将会不断提高,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