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320808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1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连云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 条例( 第 五 稿) 连云港市水利局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二 一 八 年 三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1 第三条 (基本原则) . 1 第四条 (政府责任) . 2 第五条 (部门职责) . 2 第六条 (乡镇及村委会职责) . 3 第七条 (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与生态补偿) . 3 第八条 (宣传教育) . 3 第九条 (公众参与与表彰奖励) . 4 第二章 水源地建设及保护区划定 . 4 第十条 (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 4 第十一条 (水源地确定) . 5 第十二条 (水源体系构建

2、) . 5 第十三条 (水源互联互通) . 5 第十四条 (水源地达标建设) . 5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6 第十六条 (保护区划定与调整) . 6 第十七条 (保护区划定方法) . 6 第十八条 (确界与标识) . 7 第三章 水源保护 . 7 第十九条 (水质要求) . 7 第二十条 (禁止设置排污口) . 8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禁限规定) . 8 3 第二十二条 ( 建设项目拆除) . 8 第二十三条 (水源涵养与水环境整治) . 8 第二十四条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9 第二十五条 (断面水 质交接) . 9 第二十六条 (土地开发限制) . 10 第

3、二十七条 (排污口整治) . 10 第二十八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 10 第二十九条 (水量调配) . 10 第三十条 (湖库保护) . 11 第三十一条 (清水通道保护) . 11 第三十二条 (危化品运输管理) . 11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 . 1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12 第三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综合评估) . 12 第三十五条 (水量和水质监测) . 13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共享) . 13 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管) . 13 第三十八条 (巡查制度) . 14 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查) . 14 第四十条 (社会监督) . 14 第四十一条 (责任考核) . 15 第

4、四十二条 (环境公益诉讼) . 15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15 第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的适用) . 15 第四十四条 (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 15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责任) . 16 第四十六条 (非法设置排污口的责任) . 16 第四十七条 (违反保护区禁限规定的责任) . 16 4 第四十八条 (拒不拆除、关闭或 者搬迁违规建设项目的责任) 17 第四十九条 (其他分散式酸洗石英砂活动的责任) . 17 第五十条 (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责任) . 17 第六章 附则 . 18 第五十一条 (名词解释) . 18 第五十二条 (生效时间) .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5、 ( 立法目的与依据 ) 为加强 本 市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 保护 管理,保障饮 用 水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等 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 开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与管理 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本 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包括 : (一 ) 常规 饮用水水源: 市区蔷薇河 水源 , 东海县沭新渠 水源 ,赣榆县小塔山水库 水源 , 灌云县叮当河 水源 , 灌南县北六塘 水源 ,徐圩新区善后河 水源 ; (二 ) 应急 备用水源:

6、 市区沭新渠 水源 、大圣湖 水源 、蔷薇湖 水源 ,东海县西双湖水库 水源 ,赣榆县石梁河水库 水源 、地下水 水源 ,灌南县硕 项湖 水源 、地下水 水源 ; (三 ) 市 、县( 区 ) 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的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与管理 应当遵循 政府负责、 公众参与 、 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 确保安全 的原则。 2 第四条 ( 政府 责任 ) 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本 地 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 建立健全 集中式 饮用水源保护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加大公共财政对 集中式 饮用 水 水源保护的投入

7、 , 合理布局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 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 单位, 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 饮用水安全 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 , 统一负责 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由 生态 环境、 自然 资源、水利、城乡 建设、 城市管理 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县 (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市、县 (区) 、乡 (镇、街道)应当 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纳入所在辖区 河长的 职责范围 。 第五条 ( 部门职责 ) 市、县(区)人民政府 生态 环境行政主

8、管部门 对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提出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污染源整治意见,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 、生活污染以及建设项目污染的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 人民政府水 利 部门负责 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 地 水量调配 、 水源工程建设 及 日常维修 养护 ,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供给 ;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供水、 排 水 及污水处理的管理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水源保护区内环境卫生 管理 。 3 市、县(区)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 、

9、公安、 农业 、 海洋与渔业 、教育等 有关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 集中式 饮用水 水 源保护 管理 的有关工作 。 国家级和省级 开发区 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对其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及村委会职责)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范围内以及输水沿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相关保护责任,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落实有关保护措施。 第七条 (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与生态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

10、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 地 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宣传教育) 市 、县 ( 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4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

11、监督 。 鼓励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等 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 工作 。 第九条 ( 公众参与与 表彰 奖励 ) 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 义务 保护饮用 水 水源 及 相关水 源 和 供水 工程设施,并有权对污染饮用 水 水源 、破坏水 源 或者 供水 工程设施 等违法行为 进行举 报 。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地建设 及 保护区划定 第十条 (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 会同 同级 生态环 境 、 自然 资源、 水利、 城乡 建设、交通 运输 、 卫生、

12、农业、 林业、海洋与渔业 等部门编制本行政 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饮用 水 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 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价、饮用水 水 源地保护范围、饮用水 水 源地保护措施、饮用 水 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 水 水源地水质监测等内容。 饮用 水安全保障 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城市总5 体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一条 ( 水源地确定 )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及其 环境状况调查 ,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 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现用 和

13、备用 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 ,并按照 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 报请核准 。 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应当与水 (环境) 功能区划分方案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水源 体系构建 ) 市人民政府应当 规划 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及配套供水设施,保障城市市区供水安全 。 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 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或者 与相邻地区签订应急饮用水源协议,实行供水管道联网。 市、 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 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整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覆盖范围 。 市、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 石梁河水库 、横沟水库 等 水质 较 好、水量稳定的水

14、库 、河道、湖泊作为区域发展预留饮用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要求加以保护。 第十三条 (水源互联互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联通工程建设,实现境内主要饮用水水源互联互通和多水源联合调度,提高城 乡 供水保障 水平 。 第十四条 (水源地达标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6 达标建设,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 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按照国家、江苏省 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划定一

15、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应当考虑不同水源的类型特点,分类保护。 第十六条 ( 保护区 划定 与调整 )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 国家和江苏省的 有关 规定 和技术规范,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并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 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 的, 应当对 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 充分 论证, 并 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保护区划定 方法 ) (一) 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 湖泊、 大中型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