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1 - 古城镇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预案编制目的 1.2 预案编制依据 1.3 预案适用范围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4.3 信 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调查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 2 - 6.2 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2、 治安保障 6.7 人员保护 6.8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预案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预案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山东突发事件应对法、山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滨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预案适用范围 镇 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具体为 : 造成或可能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 3 -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 危险目标的确定 根据我 镇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现状,主要危险因素是窑体及土堆坍塌、机械伤害、触电。据此确定我街道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为分布在街道行政村(高家村、郭刘 村)区域内的小型粘土矿。 1.5 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
4、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 镇 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街道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和 8 个工作组。 2.2 机构组成及其职责 2.2.1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由 安监办 、派出 所、国土所和城建办、供电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信息室、工会、民政所、人社所 、卫生院、供电所、重点企业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安监办 负责应急救援的协
5、调指挥工作,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的有关基础资料;派出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国土所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卫生防疫站负责医疗救护和检测检疫、防疫工作;民政所、人社所和工会配合当地行政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2.2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 安监办 、派出所、国土 所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 - 4 - 2.2.3 指挥部下设 8 个工作组。 ( 1)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
6、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 2)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 3)物资供应组。由 镇政府 、事 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 4)警戒保卫组。由派出所牵头,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 5)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院和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 6)新闻宣传组。由信息室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
7、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境内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 7)后勤保 障组。由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道路修护、车辆调度、运送人员及物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 8)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行政村牵头,民政所、人社所、市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具备事故隐患的监测、数据传输、报警功能,健全危险源数据库并及时进行分析预测。街道办事处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应
8、当加强对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 - 5 - 3.2 预警 3.2.1 安监 办 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3.2.2接警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
9、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和一般(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 1)红色预警 :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 2)橙色预警 :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省指挥部,经总指挥批准后,由省指挥部或授权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 3)黄色预警 :由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
10、出预警建议,报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 4)蓝色预警 :由县(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 )、级- 6 - (一般)。 (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
11、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本预案有关数据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1.2 事故报告 (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现场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 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企业开展抢险
12、工作,并在 1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街道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3)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逐 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于 1 小时内以快报形式报市安监局。 ( 4)街道 安监办 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后 : 镇 安监 办 值班室接到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办事处总值班室、街道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街道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同时向区安监局值班室报
13、告。 - - 7 - 确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按街道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指令组成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奔赴现场指挥救援,并立即通知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奔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1.2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3 应急救援报警 电话
14、 :119、 110、 120; 安监 办 值班室 :7560525; 派出所 :7560110; 国土所 :7560002 4.2 响应程序 (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首先组织职工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开展科学自救、互救,在迅速报告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同时,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 ( 2) 镇政府 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 3)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 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 4)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矿山应急救援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
15、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 5)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应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有效地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 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 8 - 4.3 信息发布 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 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级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级非煤矿山事故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
16、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镇政府 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 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 1)事发地行政村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
17、处置工作结束后 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 2)镇政府 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行政村组成调查组,及时对较大以上事故的起因、性质 、影响、损失、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 - 9 - 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6.2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18、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 承担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6.3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行政区域内矿业集团公司、矿山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 镇政府 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 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
19、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人员防护 6.7.1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 ,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7.2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 10 - 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
20、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6.8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 镇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 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镇 安监 办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21、 7.3 演练 7.3.1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域性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2非煤矿山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3.3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安监局。 7.4 奖惩 7.4.1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