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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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资料(一)一、选择题1、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终查。5、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6、人民检查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7、行政案件由最初出具体行政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了法院管辖。8、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各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9、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 人民法院管辖。10、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1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12、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1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14、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 7 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17、被告人应在收到起诉状副

3、本之日起 10 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亲材料,并提出答辩状。18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 调解。19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生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20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2、行政诉讼中,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3、某市甲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水泥厂出售。水泥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市人民政府) 。4、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4、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如因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而应被罚款、拘留的,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8、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9、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1

5、0、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行政规章)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5、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6、6、英国最早出现以法律控制权力的文件是 1215 年的(大宪章)7、行政诉讼以原告起诉要求的内容或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作标准,可以分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和确认诉讼三种类型。8、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9、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时,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10、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二、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案件有一定的牵连,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2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没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

7、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3质证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就法庭上出示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采取辩论、质疑、说明、等方式进行的对质和核实活动。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定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度。4 行政共同诉讼:行政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事实或法律上的相关性或相似性与行政纠纷具有一定牵连性的诉讼。5 书证: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6 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法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行为。7 行政诉讼的管

8、辖:是法院内部各部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8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组织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9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从新处理的一种制度。10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11 行政诉讼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12 涉外行政诉讼:是

9、指当事人中的原告、第三人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1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14.执行中止: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定的法定事由,而暂时停止执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度。15.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三、简答题1、简述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答:(1) 原告适格。提起行政诉讼

10、的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这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 有明确的被告。(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简述中级人民法院对哪些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答:(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台、港、澳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简述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义务就

11、哪些事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答:(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依法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4、简述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答:(1)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2)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接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5、简述适用执行终结的几种情形。答:(1)申请人撤消执行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

12、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抚恤金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6、简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生转移的主要情形。答;(1)原告死亡;(2)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7行政诉讼证据有何特殊性(1)证据种类多样性,具有其他诉讼所不具有的现场笔录;证据来源特定性,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3)证明对象单一性,证明对象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举证责任特殊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5)证据内容专业性,不同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同的专业特点。 (1 分)8什么是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是哪些?答:级别管辖:是不同审

13、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中院管辖: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1 分)第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9原告的起诉条件是什么?(1)起诉的一般条件: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的时间条件:未超过诉讼时效。 (3)起诉的程序条件:符合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程序衔接的规定。10美国司法审查的特点?答:(1)司法审查的范围相当广泛。 (2)与美国联邦制相

14、应,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两个体系,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也在联邦和州之间作一划分。 ) (3)司法审查的原告资格定位在因行政机关的行为而遭受到不法侵害以及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因此原告的范围比较宽泛。 (4)司法审查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涉及是否专断、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和有无可定案证据等合理性问题(5)美国司法审查贯彻成熟原则和行政救济穷尽原则。11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答:(1)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 (2)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既职权行为。 (3)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

15、政行为。 (4)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确已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的大学和范围可以确定。12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四、案例分析 :1、王某因不服甲区公安局罚款 800 元的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位于乙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改为罚款 1000 元。吕某不服,诉诸法院。请问:(1)本案的被告应当是哪一个国家机关,为什么?(2)此案具体而言可以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答:(1)本案的被告是市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

16、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是复议机关,且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2)甲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拥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殴打张某的杨某做出拘留 10 日的处罚决定,张某认为处罚太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改变公安局的处罚决定。(1)本案中谁是被告,为什么?(2)请问如法院受理后通知杨某参加诉讼,则杨某是以什么法律身份参加诉讼?(3)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出一个变更判决?答:(1)被告

17、是某县公安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2)杨某是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时,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3、万达水泥厂原系芙蓉区城建局下属的股份制制企业。2004 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华任厂长。但李华上任不到一年,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

18、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但万达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不同意城建局撤销李华的决定,想提起行政诉讼。问:(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本案中谁有原、被告资格?(3)本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11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厂长,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本案城建局企业处决定撤销李华厂长职务,指派王春喜接任,正是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本案中万达水泥厂有原告资格,芙蓉区城建局有被告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

19、解释18、19 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万达水泥厂可作原告,芙蓉区城建局作被告。(3)本案由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4、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长沙市 A 区工商局和 A 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 1000 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 A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

20、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问:(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3)本案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答:(1)本案中的被告是 A 区工商局和 A 区技术监督局。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 25 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本案的原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 24 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3)本案由 A 区人民法院管辖。五、论述题1、试述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确定行政诉讼管辖,应坚持以下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

21、这是确定管辖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即确定管辖时既要优先考虑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也要考虑便于行政机关应诉;既要考虑社会关系的事实因素,也要考虑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因素。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正确及时地依法行使审判权,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目的和宗旨。因此有关管理权限分工问题的确定也必须遵循这样一个基本原则。3)人民法院分工合理、负担适当。这一原则涉及管辖的职责权限划分这一核心问题,它要求各级、各地方人民法院之间要职级、职责相称,既不能不同职级、职责相侵、相混,也不能使某

22、一级、某一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负担畸重畸轻。否则就会不利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正确、及时审理和判决。只有使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职级相称、职责分明,审判工作均衡负担,才能使所审理的案件做到审得了、审得好。2、试述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情形。答: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国家不承担当事人所请求的损害赔偿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

23、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为;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

24、国主要由保险赔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3、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答:第三人是指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如下的特征:1)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且人民法院的判决必然会影响其权益。所谓“厉害关系”是指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口具体行政行为使其权利义务增减或者使其权益导致某种有利或不利影响。2)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

25、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既不同于原告又不同于被告的独立主张,他既不必然地依附于原告,也不必然地依附于被告,有自己的独立诉讼地位。3)第三人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是在诉讼开始后法院裁判前参加诉讼。4)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原告和被告,其参加诉讼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第三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参加诉讼;另一种是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论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形式。答:(1)新法优于旧法。新旧法并存,新法与旧法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即所谓的新法优于旧法。在通常情况下,新法废除旧法,但有时新法颁

26、布实施对某些旧法调整实施的事项或受调整的问题尚未处理,此时可分别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第一,对于行政相对方设定权利的规范,应当适用从新原则。第二,对行政相对方设定义务的规范则应以相对方应当履行该项义务的界限来确定。第三,对于剥夺或限制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规范应采用从旧兼有利权利相对方的原则。第四,对涉及行政相对方程序上的权利事项,应当适用从新兼有利的原则。 (2)高层次规范优于低层次规范。如:部门法与基本法相冲突,适用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应适用法律; 地方性法规、规章与相应的行政法规不一致时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政府的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适用地方性法规。 (3)直接调整相应部门

27、、相应事项的法律规范优于非直接调整相应部门、相应事项的法律规范。 (4)特别法律规范优于普通法律规范。但这仅指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如果是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与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相冲突,则不适用这一原则,即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即使是特别法律规范也不能适用。5 试述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答: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的关键,在于合法性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才能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具体包括下述两方面内容:(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即只审查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职权,针对

28、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面的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即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监督,而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不合理,如利弊权衡失当,稍轻稍重等,法院无权予以审查。 (3)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应明确以下两点: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文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的权力。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法性审查是以法定范围为界限,而不是以法定幅度为界限。6 论

29、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答:(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广泛、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下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为不属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仍可以通过向权力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意见的渠道,要求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解决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不当问题。 (3)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并予以撤消的权力,只能属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

30、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具不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有权撤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只有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大及其常务会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务会才有权撤消。 (4)同时,如果发现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人民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司法建议书。如果发现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机关提交司法建议书。如果发现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不一致,或者国务院各部、委

31、制定的规章不一致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7 试述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答:(一)种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一审行政判决的种类分为如下几种:1、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6、确认判决。(二)适用条件:1、维持原判的适用条件:(1)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3、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1)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2)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4、变更判决的适用

32、条件:人民法院只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知识和道德常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和认定的不公正。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不同区域同一标准,同一区域不同标准,一个行为重复处罚,不考虑相关因素,考虑不相关因素等。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等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6、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1)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的适用条件:A 经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B 对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33、既不适宜判决维持,也不适宜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A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B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C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8、论述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原因?答:(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其特点是: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制度强调举证是一各“责任” ,即不举证则承担败诉后果。2、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原则,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为例外。 (二) 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4、 ,这表明,被告举证责任所涉及范围极为广泛,即只要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责任原则不同,其根源在于: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要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即行政主体应当在充分收集证据的前提下作出行政决定。因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行煌合法性。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无须征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而且,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备,原告因此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及保全证据。3、行政主体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行政管理过程中,常常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原告在很多情况下没有相关的知识及技术手段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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