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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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 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概述 法的作用是法理学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法学中关于法的本质、特征、法的制定、解释、实施、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与经济、国家、政治、道德、宗教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为了准确地揭示并有效地发挥法的作用。人类创造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发挥法的作用。法的作用的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大到国家的治理、国际关系,小到企业、机关、个人的行为,上到宇宙空间、下到海洋,都会涉及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以至不同地区有差别。不同阶级、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解释。随着社会的进步,法的作用也不断加强。二、法

2、的作用的演进 法的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思的问题,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法律之后,就有了法的作用的问题。然而,法的作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进化与法律文明程度的提高,法的作用的样态也在发生着变化。具体包括: 1从作用的对象而言,由调整个人的行为发展到调整团体、社会乃至国家的行为。初期的法律主要是对个人行为进行调整,试图为人的行为划定一个禁止为非的“藩篱”,以确保人们能在国家整齐划一的标准之下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只是用来规制个人的行为,同时,像法人、组织、单位等人的集合体的行为也逐步纳人法律调整的轨道。不仅如此,就连国家这样一个法律的实体也在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的场合中

3、成为受规制的对象。前者如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制度的形成,将国家作为受控告的对象;后者则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将成员国的权利义务纳入由国际社会监控的范围。 2从作用的内容而言,由维持社会秩序逐步向体现社会正义过渡。“秩序”是法的一种初始价值,统治者之所以要制定法律,首先就在于要为社会确立一个基本的秩序形态,以求得社会的稳定、2安全与和平。然而必须注意的是,“秩序”虽然是人们可欲的目标,然而秩序则有可能是以牺牲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来获得的。例如在专制社会,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思想等方面的野蛮控制,虽然也造就了一种相对的社会和平,但使社会失去了活力,人也变得如同机器。因而,从启蒙时代以来,法律上不

4、再以“秩序”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而是试图为“秩序”加以“正义”的限制。这一观念不仅为法律如何限制人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标准,而且更为主要的,是为国家设定了行为的框架。 3从作用的范围而言,由主权所及范围的国家逐步过渡到国际社会。近代以前的法律制度,都是以一国主权所及的疆域为界限的,也就是说,法的调整范围、效力范围等,都是以地域性作为标志。随着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事务上的联系日益增多,法律也逐步由国内发展到国际社会。正是由于法律作用的范围扩大,和平、安全不再成为一国的专利,而在国际社会中也同样能够实现。4从作用的目的而言,由重在禁止违法犯罪而发展到保障人权。无论中西法律,其最初的源头都在

5、于“禁人为非”,然而,就现代社会而言,虽然法的惩罚功能必不可少,然而它只是局限于特定的范围,就法律所要实现的目标而言,业已向保障人们的权利、自由、平等转化。也可以说,法律的进步与发展,本身就是与人权意识的高涨以及人权规定的落实分不开的。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 为了具体、深入地了解法的作用,有必要对法的作用进行分类或解析,从不同的角度对法的作用可以进行不用的分类和解析。例如,按照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两类;按照法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作用的途径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两类;按照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

6、为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两类;按照法的社会意义的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两类;按照人们的法律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3作用两类。最常见的分类则是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由于法本身的规范性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如“令人知事” , “规矩绳墨” 、 “行为规则” 。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是法的专门作用。(一)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

7、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因此,通过法,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甚至可以知道从国家的角度看什么是明智之举,什么是愚昧之举。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通过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法的指引作用提供必要的前提。(二)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指引有两种情况,第一,确定性的指引,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

8、。第二,不确定的指引,即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从立法的意图来说,这两种指引所包括的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但不同的是,就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指明的行为;而就不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三)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4价作用。但是,法所作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它们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什么

9、行为是可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可做的,在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对行为的评价大体上说来是不会因人而异的。当然,在利用法律规范对行为评价时,评价者对规范的理解也可能发生细微的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差别。不过,这种差别在其他评价标准中就更为明显和经常。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在同一个社会,由于人们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不同,或者由于接受的风俗和纪律不同,每个人对一定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只有在与该人具有相同标准的那些人中间才是有效的。对法律规范来说则不同,不论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人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不想受到法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

10、评价协调起来。(四)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际效果。例如,由于合同法的存在,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预见到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的或无效的,违反合同将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再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颁布和宣传,人们可以相当准确地预见到组织非法游行的后果。总之,由于法具有预测作用,人们就可以根据法来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供方向需

11、方供应水泥300吨,由供方分三批将水泥运至需方指定的施工地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前两批货交付良好,需方验收后已付清货款。第三批货起运时遇到阴雨天气,大雨、暴雨持续不断,货物运输途中遇到山洪爆发,公路被毁,致使水泥无法按时送到指定地点。水泥厂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了建筑公司,并在一星期后又将公路部门和气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送给对方。公路被修复后,水泥5厂将第三批水泥送到指定地点。建筑公司验收货物后,拒付货款,而且以水泥厂延误送货20天导致其停工损失为由,要求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水泥厂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118条的有关规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

12、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律师说,水泥厂的货款一定能够收回,而且至多承担部分责任,甚至可以免除全部责任。水泥厂根据律师的建议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结果与律师的说法基本一致。 上述事例中,律师就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预测法院将会做出怎样的判决。这就体现出法律的预测作用。(五)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蒙眼布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

13、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由于法是人们在日常生活、生产、交往中反复实践的东西,人们可以不知不觉地达到对法的认同,被法所同化,形成法律习惯。其次表现为通过法的实施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例如,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教育人们今后谁再作出此类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再如,对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法的这种特殊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是不可或缺的。法律符号的教育作用:正义女神像的意义正义女神是古希腊神话中塞米丝(Themis)女神,家喻户晓的形像是一手

14、握剑、一手持天秤。剑,代表正义的权威;天秤,像征公平、公正,在西方社会正义女神的形像,常常作为法律或司法机构标志出现,她是正义或司法公正的化身。 古罗马人接受了古希腊的诸神,并混入了罗马的诸神。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又将一些概念6拟人化,“创造”出不少神灵,其中就有正义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由法律一词转变而来),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亚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都是紧闭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在欧洲中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艺术复活的同时,罗马法也在复兴,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各个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罗马的造型,一手

15、持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紧闭双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由于欧洲在上述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法院始终只承担裁断职责,因此作为法院的象征,古希腊、古罗马的这位正义女神形象得以长期保留蒙目的形象。她是裁判之神,被动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就如她身后的法谚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应该是无所畏惧的。 78910法槌喻义与使用 法袍喻义与着装 喻义与使用2002 年 6 月 1 日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必须使用法槌。法槌槌身为圆柱形,槌顶镶嵌着金黄色的铜制法徽,槌腰嵌套标明法院名称的铜带;底座为矩台形,其表面嵌有矩形铜线和我国传统饰纹。底座以“矩”制形,既取“规矩”之意,又寓“司法公正”之旨。 法官法庭开庭、休庭、闭庭或宣布判决、裁定时,应敲响法槌;在维持法庭秩序时,可酌情敲击法槌。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听到槌声后,应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一锤定音”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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