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述题概要.doc

上传人:坚持 文档编号:3250685 上传时间:2019-05-27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论述题概要.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刑法论述题概要.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刑法论述题概要.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刑法论述题概要.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刑法论述题概要.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一.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 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2 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3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 13 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3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

2、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4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5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5 分)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1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也不可能构成犯罪。2 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3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3 分)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1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2 我国刑法13 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2分)总之,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2 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

4、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3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分)论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民权规定于第 6 条至 12 条中,包括对地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关于普遍管辖的的规定。 (2 分)我国刑法对地的效力体现在刑法第 6、10、11 条中,包括在我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在我国领域外的效力。 刑法第 6 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出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使用本法。凡在中华

5、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它包括三个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包括民用或军用的,也包括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外国领域的,对法律特别规定的理解。 刑法11 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第 90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

6、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实用的规定。适应“一国两制“的规定。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地区实用。台湾与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适用“一国两制”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认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也即适用行为地兼结果地的原则。关于我国刑法在领域外的使用问题。我国刑法第 10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本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本法,但是在外国受过刑罚惩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论述犯罪故意(15分)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我国刑法1

7、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在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习惯难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1分)它的特征是,在意识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方面的不同情况,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分)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射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只能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一是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另一种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2分)二者的共同之点是,

8、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的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2分)二者的区别如下。在意识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包括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2分)在意志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为放任的态度。意志状态是区别这两种犯罪的主要标志。(2分)从两种故意的发生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中,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间接故意必须以追求其他某中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具有伴随性的特点

9、。(2分)刑法14条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比间接故意要大一些。对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会比间接故意犯罪重一些。当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对待,也不是绝对的。(2分)论述犯罪过失(15 分)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罪过形式。我国刑法 15 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 分)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身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

10、免。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 (2 分)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的特点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2 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2 分)正确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意识方面,间接

11、故意基金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基于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间接故意认识为是预料之中的事情,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的事情。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一面之外,同时还有“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 ,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我国刑法15 条第 2 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

12、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也就是说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论述犯罪既遂(15 分)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判断犯罪构成的的标准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以下四种。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13、等均属于结果犯。危险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但不要求犯罪行为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例如我国刑法114 和 115 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决水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 119 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险犯。 (3 分)行为犯。行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发生或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区分犯罪既遂和

14、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行为往往要求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如脱逃罪。举动犯。举动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造成危害结果的实际危险,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典型的举动犯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播犯罪方法罪得等。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构成犯罪既遂,所以不存在未遂。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刑罚规则量刑。(1 分)论述犯罪未遂(15 分)根据我国刑法23 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

15、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1 分)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基本标志。2 如何认定“着手” ,唯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3 对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一实行行为、选择实行行为、并列实行行为和双重实行行为等四种实行行为,开始“着手实行”具有不同的含义,应当注意区别。同时,以实行行为为基础认定犯罪的着手,必须结合个案的具

16、体特点予以具体分析,不得一概而论。 (3 分)犯罪没有得逞。1 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2 在结果犯中,没有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被认为是犯罪没有得逞;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出现也是没有得逞;在行为犯中,行为人没有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3 绝不能将犯罪没有得逞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 (3 分)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则必须是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也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重要区别。根据司

17、法实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原因,即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以及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等。 (3 分)1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分为实现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2 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3 一般来说,实行终了的未遂社会危害性小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同样,不能犯未遂的社会危害性也小于能犯未遂。4 通常,前者受到的处罚要轻于后者。 (4 分)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我国采取得减主义。 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 分)论述犯罪中止(15 分)1 根据我

18、国刑法第 24 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 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2 分)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自动放弃实施继续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其具有如下特征。(1 分)必须在犯罪预备或者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这一特征表明, ,在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实行行为结束前的全部过程中,行为人都可以中止犯罪。 (2 分)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性条件,也是犯罪中止区别

19、于犯罪预备的基本特征。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首先,必须要求行为人自认为能够进行实施犯罪与完成犯罪。其次,还必须要求确实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放弃犯罪。 (2 分)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行为。 (2 分)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这种形态的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犯罪结果出现以前的过程中,并且具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和彻底性,而且还

20、必须具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 (3 分)另外,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一般也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而将其以犯罪中止论处。 (1 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采取必减主义。 刑法第 24 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 分)论述继续犯(15 分)所谓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窝藏赃物罪以及遗弃罪等都是典型的继续犯。 (2 分)继续犯具有如下特征。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 (2 分)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若行为人持续实施的行为侵犯了作为某一犯罪必备要件之外的他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仅成立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试题真题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