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部安全条件及总平面布置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3.7 的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3.7 条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3.9 的规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3.9 条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m 的不燃烧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3.12 条4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 2 台,其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 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
2、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 20m;3、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 4、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 1m 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5、卧式储罐与防护墙的净距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不宜小于 3.0m;6、防护墙内储罐超过 4 台时,至少应设置 2 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3.19 条5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 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储罐超过 4 台时,宜设置 2 个斜梯;2 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3.20 条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
3、少至 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3.22 条7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规定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3.25 条8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8.3.26 的规定。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第 8.3.26 条设备设施9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 2、泵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 3、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并宜设液相安全回流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3
4、.24 条10 储配站和灌装间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第 8.3.29 条11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宜为 0.3m 。 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4.5m。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8.6 条12液化石油气储罐接管上安全阀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安全阀和检修用的放散管; 2、液相进口管必须设置止回阀; 3、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50m3 时,其液相出口管和气相管必须设置紧急切断阀;储罐容积大于 20m3,但小于 50m3 时,宜设置紧急切断阀; 4、排污管应设置两道阀门,且其间应采用短管连接。并
5、应采取防冻措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8.11 条13液化石油气储罐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2、就地指示液位计宜采用能直接观测储罐全液位的液位计; 3、容积大于 100m3 的储罐,应设置远传显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且应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4、宜设置温度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8.15 条14 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气化、混气和调压、计量装置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表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第 8.8.17 条15储罐总容积超过 50m3 或单罐容积超过 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储罐区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 5
6、0m3, 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20m3 的储罐或储罐区,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10.2 条16 储罐区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 8kg 灭火器2 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 具。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10.9 条17灌瓶间及附属瓶库、汽车槽车库等按建筑面积,每 50m2 设置 8kg 灭火器 1 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 5具。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 8.10.9 条1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19管道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
7、闭。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6.2.17 条20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差不应小于 0.6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6.5.1 条21 液化石油气实瓶,不应露天堆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6.5.5 条22 地上管道的表面色和标志色应符合表 3 规定。(紧急放空管大红色;)石油化工设备管道钢结构表面色和标志规定SH/T3043-2014第 6.1 条23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
8、泵的能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8.3.6 条24厂区内管道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2003)的要求进行涂色。并应标明物料的流向。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200325固定设备 ( 塔、容器、机泵、换热器、过滤器等)的外壳,应进行静电接地。若为覆土设备一般可不做静电接地。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 4.1.1 条26平行管道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每隔 20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 100mm时,应加跨接线。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 4.3
9、.2 条27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的站台或专用装卸工具。站台上存放空瓶和实瓶的区间应设立明显标记。站台上宜保留有宽度不小于 2m的通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 6.6 条安全管理2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十九条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10、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30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山东省生产经
11、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32 安全阀定期校验,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第 B6.3.1 条33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12、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 8.4.2 条3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定期检定,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11 第 5.5 条 35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告知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预案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第九条36充装站应根据气体的特性,按照 GB2894 中的规定,在站内外醒目处应设置须知牌和安全标志。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第 4.5 条37充装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
13、、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百五十条38液化石油气罐区、充装站、关键岗位和专业维护抢险队伍必须配备下列常用的堵漏、抢险物资,并保持完好备用: 1、防静电劳保服装、防静电鞋、防静电胶管、隔热服、隔热手套; 2、空气呼吸器; 3、各种防爆工具(包括防爆灯具、防爆活扳手、F 扳手、套把、橇杠、手锤等); 4、石棉布及铜质或棉、麻捆绑丝、绳; 5、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
14、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事故应急预案应上报所在区市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40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4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4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
15、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43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相关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宜直接接入到系统控制设备中,系统应符合 AQ3035-2010 中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第 4.2 条44 储罐应设置液位监测器,应具备高低位液位报警功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 6.3.1 条45封闭或半封闭的灌装间,每隔 15 m 设置一台监测报警器,且灌装口与监测报警器的距离不宜大于 7.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 7.2.1.3( a)条46压缩机间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的场所,每隔 15 m 设置一台监测报警器,且任何一个释放、源与监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7.5 m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 7.2.1.5( a)条47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演练并有演练记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路规范DB3702/FWAJJ001-2013 第 6.1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