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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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18 年 5 月 2 目 录 总述 .4 1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作指引 .6 2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引 .8 3 .台港澳人员就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9 4 .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概述 .12 ( 1) 许可 登记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15 ( 2) 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 .20 ( 3) 侵害 服务对象 权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23 5 .职业能力建设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7 ( 1)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

2、督检查工作指引 .27 ( 2)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指引 .31 ( 3)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33 ( 4)对技工学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指引 .34 ( 5)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35 6 .事业单位人事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概述 .36 对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情况的 监督检查指引 .37 7 .劳动关系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39 3 ( 1)劳务派遣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39 ( 2)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监督检查工作 指引 .43 ( 3)企业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民

3、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工作指引 .44 8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和带薪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47 9 .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指引 .49 10.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检查工作指 引 .50 1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概述 .54 ( 1)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56 ( 2) 对社会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58 12.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检查工作指引 .59 13.外国人工作许可检查工作指引 .72 14.省公务员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概述 .73 ( 1)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情

4、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指引 .75 ( 2) 对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监督工作指引 .77 15.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概述 .78 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指引 .79 16.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检查工作指引 .83 17.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概述 .85 ( 1) 参保登 记信 息检查 工作指引 .87 ( 2)缴费基数申报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89 4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

5、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及的监管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 检查对象 基本信息 情况 ,通过信息化 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 检查对象 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 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 应当公示 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6、工商办字 2017 105 号), 结合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实际,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等类型 。 (一) 通过对 此次抽查所 匹配的抽查 事项的检查, 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5 (二)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 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

7、 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 四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 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 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 检查结果不变。 6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机关事业职工人数和 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对依卡增人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工资基

8、金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依卡增人增资,对计划执行情况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 三、检查依据 (一)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 1990) 17 号)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 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 199655 号) 第十条 人事计划部门要加

9、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三)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1998)第 13 号) 7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 8 对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 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检查 检查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纳入年度预算、是否符合资金使用用途进行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三、 检查依据 社会

10、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1995 年实施 )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9 台港澳人 员就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是否 存在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监督检查。 (三)对用人单位存在的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 台港澳人员 就业证 的监督检查。 二、 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是否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

11、称就业证)。 2.台、港、澳人员就业单位、工作地点、任职岗位等是否与就业证所注明的信息一致。 3.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为其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的行为。 (二) 检查方法 采取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 1.把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情况纳入当地劳动监察范围,对聘用台、港、澳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察;检查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方式。实 地上门现场检查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相关信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发现该单

12、位存在违反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10 定的行为,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处罚等相关措施。 2.各地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为在当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时,通过审查相关申办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实行实时监管。 3.对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通知用人单位必须在 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三、 检查依据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 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005年 6月 14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号)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

13、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 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 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 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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