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u5 W1 R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 亲亲” 、“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9 Q“ ; j q3 Z O# M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 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 到扬“西学”的转变。从反对变法维新发展到积极参与变法维新。 道:道本义是路、途径,引申为规律、道理。在老子书中,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宇宙
2、观、人生观的角度,指支配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规律、常以“天道” 相称;一是从统治方术方面、指统治者制驭天下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策略,又称“人君南面之术” :老子之“道”,就是自然之道。“ 道”是万物的本原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 / D6 U4 K% k7 y1 5 _“ I) f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 ,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 ”,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 ,即可上可下。这种性三品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为统治阶级的严刑竣法提供了理论依据。他的性三品说同时也可以用来反对佛教。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的
3、纲领性文件,也是太平天国初期立法的指导原则。它以改革封建土地私有制为核心,设计了一套理想中的大同社会结构。它反映了农民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但是这种绝对平均,只能是小生产者的空想,无法实现。 ( A“ D; o5 2 W- q礼法之争:清末修律过程中产生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论战。两派论战的焦点是采用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论战的结果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而告终。但论战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促进了“中华法系” 的瓦解。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商鞅提出的重刑论。商鞅认为制止犯罪,最好的办法莫过于重刑处罚。
4、这种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之上的重刑论,目的是达到“以刑去刑” 。 “天人不相预” :是柳宗元反对天有意志的唯心主义观点而提出的。他认为天( 即自然)和人( 即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相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感应关系,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功过。 # 0 y6 不法古,不修今:这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制,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商鞅以进化的历史观说明变法的重要性。 * o5 |# A) 4 u8 x5 y5 刑、礼、道迭相为用:白居易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刑、
5、礼、道各具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刑、礼、道” 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才能使“王者之化”成功。 L: b* m6 / * I( B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主张,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主要是改革刑狱,采取“除讼累” 、“省文法”等一些表面措施,进一步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而“西法” 中一切先进的东西,如 “罪行法定”、男女平等,他都是反对的。 * S* s; H+ l5 t* j以德去刑: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视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他认为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争讼发生的原因,而不在于残酷地制裁。他的
6、这一思想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 。 , 1 l K7 g6 K8 U. J以礼自治,以礼治人:曾国藩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 的反动政纲。所谓“以礼自治”即用礼来呼吁他的同伙,谨守封建伦常与法纪,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所谓“ 以礼治人”即用礼来“辟异端” ,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曾国藩主张礼或礼治,并,建立对劳动者有利的社会秩序,是进步的。隆礼重法:这是战国时期儒家学者荀子提出的思想命题。这不但是对西周礼的修正,也是对孔子礼治思想的发展。隆礼治法就是礼、法并重。在治理国家中,两者都不可缺少。而且荀子将礼的原则法律化,使之有法的性质。隆礼重法对秦汉以后正
7、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 3 d3 X5 W; T s( N4 ?- M抱法处势: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命题。指君主治理国家,首先要有权势,势治是法治的前提。若无势,则不能令行禁止。但是,势又不能离开法。离开法治,势治就会变成人治。因此,法和势必须结合。抱法处势,就能治理好国家。 君臣共理天下:由范仲淹提出。他认为君主应该克服“独断” 、“偏听”,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 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这一学说不仅是针对当时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发,更重要的是为推行改革服务的。但是,由于这一理论只是建立在劝谏君主和君主自觉的基础上,不可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因而是无法实现的。 公羊
8、三世说:这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 。即人类社会的演进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 进入“升平世”,再由 “升平世”进入“太平世” 。他还认为,春秋里的大义是孔子治据乱世之法,而“微言” 是孔子治 “升平世”、“太平世” 之法,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治世之法,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去九界:这是康有为的法律思想。他认为,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 。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治的大同社会。 直接民权:新民权主
9、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主权在民” 的保障,也是五权宪法的精华所在。孙中山认为西方的间接民权难以全面维护“主权在民 ”的宗旨,故“于间接民权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其中选举权、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收回权。直接民权突破、补充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 : 杀盗人,非杀人:这是墨家的思想命题。墨家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反对“亏人自利” 而主张“交相利”,痛恨抢劫他人财物的恶人、贼人。认为盗人已脱离了一般“人” 的意义。因此,杀 “盗人”不是杀一般的人,可以不通过“ 政长”将其杀死。 1 U0 n n1 1 T3 E
10、. P便宜一十八事: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w) V% N$ F同条共贯,相扶成治:这是王夫之提出的法律体系说。他认为,法律要适应形势和需要而建立,要自成体系,并与政治、道德相一致。他强调法律制度所包括的各方面是围绕其中心“互相裁制” ,共同发挥作用的,因而绝不能只取其中一部分而割裂其他方面。董仲舒: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即位前后各三十多年。他勤奋好学,景帝时为博士,以“天人三策”获得武帝的称许,被任为江都相,反降为大夫,以后又为胶西相。后“ 恐久获罪
11、”,以病辞官家居,“以修学著书为事”。 6 j+ * z4 ( L- W/ x“权能分治” 学说:是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体现的法律思想。其核心是把政权分开,由人民掌握“ 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 政权”称为“ 能”,故称“权能分治” 。人民的“ 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这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 、创制权、复决权(这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 )等四权。1、 以德配天 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 宗法 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
12、范。 3、 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 明德慎罚 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 律学 即法律注释学。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 理学 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
13、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 铸刑书 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 “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 春秋决狱 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 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
14、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12、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既然“先王
15、”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13、竹刑 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14、为国以礼 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15、为政以德 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
16、改造。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16、父子相隐 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17、化性起伪 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因为人
17、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18、兼相爱,交相利 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19、天志 “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
18、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20、无为而治 “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 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21、以刑去刑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
19、,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22、信赏必罚 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八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2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24、事皆决于法 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
20、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25、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26、三纲五常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
21、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27、文武张设 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28、以礼率律 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29、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
22、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30、安人宁国 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31、德礼政刑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
23、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32、原情定罪 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33、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
24、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34、天变不足畏 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35、一家之法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
25、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36、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37、师夷长技以制夷 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38、资政新篇 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
26、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39、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就政治法律制度来说,西方的君主立宪、民主共和、三权分立、天赋人权等都与“中体”相违,都应予以摒弃;要坚持维护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用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40、托古改制 这是康有为在
27、戊戌变法前,为了实现他的改良主张而提出的一个办法。他为了否定封建经典,否定封建正统思想,宣传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变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41、太平之世不立刑 这是康有为提出的理想社会的理想状态。他设想了一个大同世界,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达到“治至刑措”。42、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这是沈家本确定的修律的基本原则。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不中国封建旧法律文明、进步,因此需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中国的礼教风俗和欧美不同,因而治世的法律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所以要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
28、可偏废。4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沈家本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他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他主张司法长官要知法,应具有专门学识,还要有专门的法学博士教授法律。44、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45、节制资本 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规定新民主主义的主要原则之一。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防止私人资本主义操纵国计民生。这一主张具有反
29、对帝国主义、发展国民经济的意义,反映了中国社会不能再走西方资本主义老路的客观历史要求46、五权宪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管仲主张“令顺民心 ”,“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
30、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u1 c0 + t6 9 0 Q3 : C(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5 + P3 T- H- f7 c3 n% |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 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事统上法” 的指
31、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 “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严刑峻法, “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 “ 以法为教 ”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 ”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思想 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 。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他还认为后
32、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 “泥古” 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 ”的庸儒。 1 s* U9 2 G% c; O# E/ k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 ,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 ( T, “ I! D/ W. D8 ! _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代表了唐朝制定法律的最高水平。它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
33、 I0 h7 v/ O+ W5 7 T3 c) c/ Z; x(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9 K) A7 X2 D* X, M A$ B(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全面和具体地体现了“三纲” 的原则:“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对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违反“君为臣纲” 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给以严厉惩罚; “父为子纲”在唐律中反映得最全面和具体,对构成不孝罪的种种行为严厉惩罚;“夫为妻纲
34、” ,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规定了“七出”,闻夫丧不举哀等犯罪行为。 $ 6 u; _8 Z6 M2 l! q9 T7 4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将人民分为良贱,良贱适用不同的法律。 唐律疏议是唐律的集大成者,体现了礼法的结合。其后的各朝立法均以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 t2 S$ ?1 l+ c: A/ 8 l8 f) : s8 8 N简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的主张 邓析是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的
35、所做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提出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从而论证了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合理性。 0 l“ M4 M x, h简述荀子的“化性起伪”的观点 - P. F% y/ f/ G荀子认为人性本恶,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 是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为了改造人性之恶而对普通人进行教育和引导、此外,“礼” 、 “法”的产生也都是为了“化性起伪”的根本目的。“化性起伪” 是荀子礼法起源观的重要前提之一。 , p1 d: C J# R7 Y简述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1 _;
36、 J0 n# d; T4 2 X韩愈提出“道统论 ”,主张君权至上,他坚决反对佛教并用传统世系的宗教法与之对抗。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企图用儒家的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韩愈“道统论” 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主张博爱和遵行封建纲常来行事,反对假借佛、道等外物来修炼德行。韩愈还对“修齐治平” 的原理进行了阐述,批评佛道的遁世无为,忘却天下的宗教修养。在这个理论思想的指导下,韩愈提出了维护君权,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主张。 u1 c H% y“ i G0 K1 G曾国藩的法律思想是为其镇压农民起义和对外屈辱求和的政策服务的。他虽然看到学习西方的技术有利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
37、,因而主张在万国交通的形式之下,不应一切拘泥于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但他认为涉及封建治的基本原则的“常”万不可变,只有器械,财用、选卒这些方面可以变。暴露出其地主阶级思想家的反动本质。 + i/ R6 R; N: d6 * |: f/ t# m/ E d简述荀子的“法义”、“法数” 与“类” 的概念及其在法理学上的贡献 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数”(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把握 “法义”( 基本原理、精神实质 )。“法义”是“ 法数”的指导,“ 法数”是法义的体现。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类”
38、(案例类推)作为“ 法数”的补充。精通“法义” ,严守“法数” 、以“类”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简述范仲淹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 的主张 范仲淹试图对北宋王朝君王个人专断进行遏制,其具体办法是劝说皇帝明晓“君臣共理天下” 的道理、重用贤臣、遵守法制。克服“独断” ,“偏听”。他认为自古“建官” ,目的就在于“君臣共理天下” 。皇帝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应与臣下共处国事,共商大计。重宰相谏官御使之职,要求提高宰相等的职权,广开言路,上达民情。“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实现“君臣共理天下 ”的重要途径是执法以公、赏罚惟一。 g9 N j! S2 x4 j* % X“ i#
39、Y* D+ d试述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法律思想的内容和意义 谭嗣同是清末维新志士中的激进派,他的思想在很多方面超出了改良主义的范围,实际已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显著特色就是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 (1)批判封建君主专制。他在仁学中提出“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的口号,其锋芒主要是从制度上、思想上对准封建专制,直截了当地提出要“废君统,倡民主 ”,他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指出君主是由民共举的,并不是“ 天”所任命的,君主压制天下是毫无道理的。是“民择君” ,而不是 “君择民”,君民关系应该是“ 君末也,民本也”。要求“废君统,倡民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4 I c. ! V g4 S; H,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