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常见侵财型犯罪。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这 2 种犯罪都能进行有效的区分,但由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较为复杂和特殊,常使人们混淆了对行办性质的认识,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的定性不够准确,所以如何正确的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对于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准确的把握定罪与量刑,促进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处分行为 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单纯在刑法条文的定义中来分析,正确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似乎并不难,这 2 种犯罪基本上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但在客观方面,两者则具有较为明显不同。盗窃是完全违背被害者的意思的犯罪行为,而诈骗罪是利用被害人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既有采用被害人不知的方法窃取,又有采取骗取的方式,这样区分两者时给司法人员带来不少困惑,并且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2盗窃罪的处罚要明显比诈骗罪严厉,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
3、 元以上,而诈骗罪的标准是 300010000 元以上,且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是单独入罪的条件,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而成立诈骗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准确的区分两罪,才能正确定性和量刑。盗窃罪为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非法获取其财产,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利用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做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被害人处分行为的有无。但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被害人是否需要处分意识以及处分意识的内容,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处分意识必要说”认为评价处分行为,不仅要求受骗者在客观上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要求主观上具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如果肯定无意识的处
4、分行为会导致难以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处分意识不要说”认为,只要被骗者客观上存在处分行为即可,不以主观上存在处分意识为必要,只要有某种转移的意思,并且财产处分者对所处分的财产的价值、价格、数量、种类、性质等并不需要有完全的认识。 “处分意识缓和说”认为,即便是处分意识不要说,为了肯定存在基于对方有瑕疵意思的“占有转移” ,也以存在某种转移意思为必要,并且包括在内的还有虚构所交付之物的价值。我国刑法学教授张明楷先生依照刑法条文体系解释的方法提出了“诈骗罪的行为发展构成说。并强调了“被害人(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的处分行为” ,对于判定盗窃罪与诈骗罪两罪间的界限有关键性的作用。关于处分意识,
5、张明楷教授坚持“处分意识必要说” ,他认为“在受骗者没有意识到财产的种类而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不宜认定具有处分意识。 ”从这点可以3看出,张教授认为,只有当受害人对所处分的财产的数量认识错误时,才能认为行为人有处分的意思,如果受害人对于所处分的财产的种类认识错误时,不应认定为被害人具有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在我国的司法理论界,对于“处分意识必要说”和“处分意识不要说”亦是争论不休。例如,某甲因为身负赌债,遂想把邻居某乙新买的摩托车骗过了卖掉,于是某甲对某乙说,妻子不在家里,他没有带钥匙开不了门,想借用某乙的摩托车去找妻子回来开门,某乙相信了某甲,便把摩托车借给了某甲。某甲立刻将摩托车骑到相邻的
6、某市的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将摩托车1000 元钱卖掉,之后便失去联系。 对于本案的如何定性,有 2 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某甲在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子变卖,违背占有者某乙的意思,转移了车子的占有关系,这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某乙只是短时间内将摩托车借给某甲,并没有处分自己摩托车的意思。第二种意见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某甲首先产生了非法占有摩托车的目的,继而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谎称借车买烟,实则想将车骗到手后再卖掉。某甲的欺骗行为使得某乙产生了错误的意识,而“自愿地”将车交给某甲,客观上完成对摩托车的转移,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所以某甲是构成诈骗罪。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在笔者看来,准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处分意识不要说。对于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相对来说更加合理。只要受害人具有某种转移的意思,并不需要其对所处分的财产的价值、价格、数量、种类和性质等有完全的认识,只要客观上完成了对财产的转移,应肯定受害人存4在处分行为,并且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进行的处分,而对相对方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