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3470824 上传时间:2019-05-3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传播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新闻记者接连两年(2001、2002)发表了全年十大假新闻的分析文章,读来令新闻界有识之士为之扼腕。假新闻何以泛滥?笔者认为,除了作者动机不纯、故意造假和媒体把关不严等主观因素外,关键是对造假者的惩处力度不够。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 ,但惩处造假者并非无法可依。其实,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已规定了传播假新闻的法律责任。根据假新闻的具体内容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假新闻传播者应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不同的责任。 传播虚假新闻的行政责任 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制定的许多文件和规章中,都有对传播虚假新闻的惩处措施,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新闻出版署 1999 年制定的

2、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对媒体发布虚假新闻的行政责任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该办法第六条内容为,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下达违规通知单;2.通报批评;3.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或 1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2处罚” 。 该办法还规定,新闻媒体刊载虚假、失实报道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

3、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上述只是媒体的行政责任,笔者认为,应同时追究造假记者的行政责任,根据其造假的程度不同,可以给予罚款或清出记者队伍的处罚,也可由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美联社对写假新闻的记者的处分是毫不手软的。去年 9 月份,美联社宣布将驻华盛顿记者克里斯多弗?牛顿予以开除,原因是他无法证明他的多篇报道中引用的人物是否真实存在。美联社发言人说:“可信性是美联社最重要的资产,牛顿的报道中包含一些不能自圆其说的材料,这让我们很痛心。这违反了我们最基本的原则。我们正在深入调查此事是如何发生的,并对我们的编辑程序进行检查,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如果我们的媒体也能那样对待造假者,假新闻的

4、发生率定会减少的。 传播虚假新闻的民事责任 作者向媒体投稿或受众向媒体付费获得新闻信息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行为,具体而言是一种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事实合同)行为。所以这种行为首先要受到民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的约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行为的一般原则,如“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3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等。我国合同法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合同行为作了更为细致的规范。对于非法作品的出版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也有限制性

5、的原则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如果作者或媒体违反这些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作者编造假新闻的行为可能损害有关媒体的利益,应当对媒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无论是作者投稿还是媒体约稿,通常情况下媒体都会要求作者的新闻稿内容必须真实,除非媒体自己也蓄意作假。既然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作者提供失实新闻的行为就是一种违约。民法通则对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6、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如果媒体因发表了虚假新闻而导致经济损失,可以对作者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追究其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如返还支付的稿费,赔偿因发表虚假新闻造成的损失等。 2.作者炮制虚假新闻的行为还可能损害作为作品主人公的有关公民或法人的利益,应当对有关公民或法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作者撰写的虚假新闻导致有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受害者可以对作者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追究其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4“名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民事法律规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权利?埂谖夜?,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

7、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了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解答 )有具体规定,其中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8、。 ”这说明我国法律把新闻内容的虚假作为认定侵害名誉权的重要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由虚假新闻引起的名誉侵权并不只是作者的责任,媒体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此, 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侵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起诉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对于因媒体疏于审查而发表了虚假新闻,媒体与作者构成了共同侵权,受害者可以将它们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或者单独将媒体作为被告5另案起诉。那种以为媒体也是假新闻的

9、受害者、因而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体的责任更甚于作者的责任,因为如果媒体严格履行了审查义务的话,就不会有侵权事实的发生。 3.媒体供给受众虚假新闻,违反了双方就质量问题的约定,应向受众承担违约责任。从新闻受众和媒体的关系看,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受众通过付费购买报刊或通过付费电视获取新闻,实际上彼此在履行一份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标的物为新闻信息;质量要求首先为真实性。如果媒体提供给受众的是虚假新闻则违反了双方就质量问题的约定,媒体构成违约。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10、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里的补救措施媒体可通过“更正”形式,向受众说明所报道的虚假新闻的真实情况,并请求受众谅解。赔偿损失,则媒体可采取退还订购报刊费或收视费的办法,补偿受众的损失。由于退还订购报刊费和收视费面广量大,操作时相当麻烦,因此媒体似可采取免费提供给受众一定期数的报刊,或免费让受众看一定时间电视的办法来补偿受众的损失。 传播虚假新闻的刑事责任 作者或媒体制造假新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犯罪,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6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新中国第一起因新闻作品引发的诽谤罪案件是 1983 年 1 月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的、由该刊两名记者采写的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迷引发的。该通讯被法院认定为纯属捏造。两名记者因故意捏造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的虚构事实,情节严重,分别被以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并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注释: 中华新闻报2002 年 9 月 28 日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 307 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 版 魏剑:努力减少和避免新闻侵权诉讼 , 新闻爱好者 ,2002 年第 9 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