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媒体曝光材料需有法可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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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使用媒体曝光材料需有法可依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不久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以作为问责线索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 年 12 月 2 日) 这是重视新闻监督的具体表现,也是改进党的作风,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的重要举措。但是,这项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首先,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追究党政官员责任的线索来源,是否意味着把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作为搜集证据或者线索的方式?假如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线索来源,那么,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是否能够保护自己的消息来源?许多国家规定,为了尊重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独立

2、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得搜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办公场所,不得传唤新闻记者作为证人出庭,也不得强迫新闻记者交出自己的新闻来源。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庭认为新闻记者掌握的消息来源,对于查清犯罪事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可以要求新闻记者交出有关消息来源,如果新闻记者拒绝交出消息来源或者拒绝提供有关线索,那么,法庭可以藐视法庭罪,对新闻记者判处有期徒刑。在我国,假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消息来源,在核实材料的过程中,势必会要求新闻记者详细说明采访报道情况,也必然会要求新闻记者交代消息来源。这样一来,就会将消息提供者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也会使新闻记者陷入两难

3、局面如果交代消息来源,那么,违背新闻职2业道德;如果不交代消息来源,那么,似乎是向纪律检查委员会隐瞒事实真相,涉嫌弄虚作假。所以,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线索来源,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缺乏保护消息来源的具体规则,或者强迫新闻记者必须交代采访报道的有关具体情况,那么,新闻记者就可能因为采访报道而陷入法律困境。所以,今后全国各地在制定办案准则、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消息来源或者线索的时候,一定要把保护新闻记者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保护新闻记者的消息来源作为起码的前提条件。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最好不要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查办案件的线索来源。 其次,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4、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已经被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很少作为证据使用。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是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以作为线索来源,而不是作为证据使用,这对于保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既然是线索来源,那么,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定会顺藤摸瓜,不断地查找有关的犯罪事实。假如,仅仅是假如,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出现了严重失实的情形,那么,办案机关是否应当追究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司法机关把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证据,对新闻记者提起诉讼,追究新闻记者的刑事责任。这是一种极端危

5、险的举动。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利用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作为线索来源,进一步追查案情的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客观真实,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据此3掌握确凿的证据,追究党政官员的责任;一种是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属于虚假材料,纪律检查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之后,还党政官员以清白。在这种情况下,纪律检查委员会万万不可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材料,追究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纪律检查委员会最好不要引用法律除外条款,由司法机关直接追究新闻记者

6、的刑事责任,因为这样会造成“寒蝉效应” 。即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存在严重不实情况,纪律检查委员会也不应大动干戈,或者移送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应该由受害人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这样做既可以维护党的整体形象,同时也可以鼓励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进一步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帮助纪律检查机关搞好反腐倡廉工作。 当前在一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大案要案报道活动中,某些新闻记者抱着“墙倒众人推”的心理,胡编乱造犯罪嫌疑人的绯闻事件,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带来不应有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新闻记者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其他办案机关千万不能

7、越俎代庖,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新闻记者的法律责任。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涉及犯罪嫌疑人的风流韵事,也应该慎重处理。不能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材料,从而使严肃的反腐倡廉工作,变成社会群体娱乐性事件。 我们充分理解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海南省监察厅制定这项实施4办法的良好初衷,但是,真理与谬误之间只有半步之差。如果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监察机关在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时候,过分地依赖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或者把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作为线索来源,那么,有可能会适得其反。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活动,对于反腐倡廉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新闻记者或者新闻媒体

8、因此而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不得不透露自己的消息来源,或者不得不出庭作证,甚至因此而承担诽谤的刑事责任,那么,将会使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不敢主动配合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工作。 总而言之,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海南省监察厅应当在充分尊重和支持新闻监督的基础上,给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吃定心丸,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纪委和监察厅绝对不会把他们曝光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强迫他们提供消息来源。对于主观上没有恶意,但由于工作失误而产生的错误报道,党政机关应当给予充分理解。对于新闻记者因为涉嫌诽谤而被告上法庭,纪委和监察部门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判,但绝对不能干预司法机关的判决活动,不能打着维护党政官员形象的幌子,要求司法机关加重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处罚。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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