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7 月 10 日印发)环境监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切实深化全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厅字201735 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持依法监测、科学
2、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二)基本原则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市、县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3)主要目
3、标到 2020 年,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以城市(含区、县)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自动站点为支撑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满足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主要河流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城市河段、湖库等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动态反映全省主要水体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满足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建设、完善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到 2020 年,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完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4、健全完善并高效运行,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二、主要措施(一)坚决防范不当干预1.明确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按照对生态环保“党政同责” 、 “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建立约谈整改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 ,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约谈的市、县(市、区) ,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对于因干扰监测数据
5、而受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环保厅约谈或通报的市、县(市、区) ,本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机关参与)2.明确监管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要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
6、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3.强化防范和惩治。研究制定我省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清单,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不得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不得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发现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机关参与)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党政领
7、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等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事项和方式要规范,保证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5.理顺全省环境监测体制和机制。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全省统一布点、统一监测、统一考核。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统一要求,加强对大气、水、土壤考核的监测工
8、作,及时通报,公布结果。 (省环保厅负责)6.执行全国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建设覆盖全省的大气、水、土壤、生态的省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排放监控网络。全省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和实施的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7.依法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制定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清单,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出口、内容、频次和媒介,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信
9、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参与)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
10、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负责)(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9.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省环保厅负责)10.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实行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
11、监测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省环保厅负责,省质监局参与)(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11.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
12、报告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负责,省质监局参与)1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要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流转、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要履行其对质量体系的领导职责和承诺,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融入环境监测全过程,保证质控经费投入。严格执行原始记录和监测报
13、告审核制度,作为监测全程留痕和数据终身负责的依据。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13.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联合出台我省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进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发现违规行为的要采取限期整改、上“黑名单” 、暂停或取消资质乃至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14.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
14、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各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省环保厅、省检察院牵头,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法院参
15、与)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16.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监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从 2018 年起,连续3 年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专项行动,加
16、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省环保厅负责)17.推进联合惩戒。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将上述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 ,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参与)18、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全省“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 (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负责) (六)加快提高环境监测
17、质量监管能力19.推进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着力解决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监测资质、监测用车和工作经费等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测队伍专业化水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具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全过程质控的能力,各市环境监测站要具备水、大气、土壤等全要素、全指标监测能力,适应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20.完善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省环境监测法规或规章,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研究制定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省环保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与)21.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实验室,进一步健全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确保有能力承担区域环境质量控制任务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确保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