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亚洲开发银行采购活动种子教员 王荣年2015年3月,招投标活动中目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1),一、利用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由于建设单位领导急躁,或出于贪腐因素,结果出现:肢解发包;规避竞争;时间借口;集体决策;招商引资。,招投标活动中目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2),二、匆忙编制招标文件:由于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程序认识不清,前期工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留给招标准备工作时间紧迫,结果出现:勘察粗浅,导致设计基础失实;设计抄规范,导致概预算及功能目标失准;对标的技术功能需求模糊,又不组织专家对技术规格要求或图纸进行会审,造成在中标开工后边施工、边设计、边变更;对招标文件的预算审计,只核减不
2、核增,签约时才发现超过控制价。另外由于将大量缺项漏项留给合同执行时再变更补救,造成普遍的结算价超出签约价,甚至造成超预算概算,无资金调概的半拉子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目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3),三、招标过程中程序或内容失去监督:企业内部没有内部监督机制,招标环节失去监督;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跟踪审计制度,发现问题不及时,给企业带来名誉或/和经济赔偿损失;没有依法主动报请上级监督,事后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注:详细内容见后。,招投标活动中目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4),四、招标后对履约过程失于监督中标后在不签合同情况下,马上施工,造成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手续不全,违法开工。开工后管理不
3、严格,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不进行是否与中标承诺人员身份一致,对转包、挂靠行为放纵或失于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变更及签证不严格,随意变更设计内容,事后签证,无证据签证,伪造工程量虚假签证等,致工程结算款无理大幅增加。;,招标人的法定权利,1)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投标法第12条);2)招标人通过招标策划自主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投标法第19条);3)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4)制定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16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5)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
4、;6)招标人依法组建包括招标人代表在内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第37条);7)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40条);8)签发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5、46条)。,投标人的法定权利,1)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标法条例第33条);2)以何种方式参与公开招标项目的竞争(招标投标法第31条)。注:招标文件有对联合体是否接受的约定权利。,评审专家的法定权利,1)自主决策是否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招标投标法第39条);2)享有独立评审的权利(招标投标法第38条。注:评审专家都有哪些权利?,案例-变相指定委托招标代理,某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5、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进行招标。”并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必须在市XXX管理部门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被委托代理机构。”问:该市“招标管理规定”这两点强制性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强制投标人投标,某商品住宅楼开发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规定:“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即成为潜在投标人,须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进一步规定:“开标时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问题: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这两项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案例-组成联合体投标,某区商品住宅开发小区施工建设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其中一项,作为投标人
6、“实质”响应要求的内容规定:“为鼓励本地区建筑行业发展,施工投标人必须与本地区(指本市行政管辖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一家具有施工类似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问题:1)“类似资质”如何界定?如何评审?2)可要求必须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例外有哪些?,招标活动的内部组织工作,招投标组织管理,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立本次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 1)企业内部监督组; 2)技术工作组; 3)商务工作组; 4)后勤服务组; 5)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6)清标工作组(如需)。,制定各岗位职责(1/6),1)企业内部监督组(一)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招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售;投标文件的递交和保管开标过程现场;评
7、标过程现场;确定中标过程;签约过程。(二)内部审计人员所有收支合法;财务数据和资料真实;合同经济效益情况。,制定各岗位职责(2/6),2)技术工作组各专业人员负责审查:工艺设计技术负责人员要审查招标文件中各项工艺或技术指标的设置是否满足项目的实际需要;所有技术规范、标准和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要求;甲方所有应提交给投标人的项目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制定各岗位职责(3/6),3)商务工作组负责审查:招标文件是否采用了标准/示范文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的各项资格是否合法和适当;要的各类保证金形式和金额是否合法;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否和技术部分有矛盾或不一致处;要求的公告
8、、开标、评标、签约程序和时间安排是否合法等。,制定各岗位职责(4/6),4)后勤服务组后勤服务人员做好:收取标书地点、记录工具等具备条件;开标现场唱标及投影设施完好;标书运送、专家资料领取和回收安全保密措施到位;对评标现场的专家服务周到;所有人员遵守保密制度的监控等措施是否到位等。,制定各岗位职责(5/6),5)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抽/选的专家必须做到人员资格合法,来源合法;评委人数合法(五人以上单数);应告知评委必须遵守的回避制度;评委的通信设施临时集中保管制度;评委因故缺席的补缺方法等。,制定各岗位职责(6/6),6)清标工作组(如需)对于评标工作量预计很大的评标工作组建清标工作小组提前或
9、同时与评标工作进行;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专业;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人员必须签署和遵守评标保密协议;清标成果必须经过评委会认可和签字确认。,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一、封面,1、项目名称是否完整;2、招标人是否盖章;3、编制人及编制日期明确等。如:招标项目名称是否和相关项目批复一致(如施工必须和规划许可证一致,如没有规划许可证应和主管部门批复一致)。,二、投标须知,1、资金来源是否落实;2、招标范围是否清晰;3、投标人资格要求是否明确;4、标前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澄清等时间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5、是否分包;若分包,则要明确分包单位资质、分包范围;6、投标
10、有效期是否满足要求;7、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的方式及金额是否符合法规要求;8、开标时间地点是否明确具体;9、投标标书密封、格式要求是否表达清晰等。,三、评标标准及办法,1、评标标准及办法是否合理、科学、适用;2、权重设置、评标因素、公式等详细程度是否能体现招标人意图。,四、合同条款,1、合同条款是否完善;2、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进行的必要细化补充是否完整周到等。,五、技术标准和要求,1、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2、本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业主强制性要求)。注:即必要的星号条款适当性。,六、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书格式;2、开标一览表格式 ;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4、货物说明一览
11、表格式 ;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 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10、(1) 资格声明格式; (2) 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 (3)投标人(作为代理;资格声明)格式 (4) 制造商出具的生产厂家授权函格式; (5)证书格式。,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1/2),(1)通过项目审批部门在标前对招标方案的核准进行标前监督,即:招标范围的合法性:应招必招;招标方式选择的正确性:严格掌握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的批准;招标的组织形式适合性:他人不得强行指定代理。(2)通过对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12、织评标能力,并具备所要求的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的情况审查,办理“自行招标备案”自行招标。(接后),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2/2),(3)通过网上或现场监督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及时制止违法行为。(4)通过对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十五日内提交的招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审查。(5)通过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和举报的调查和审理进行监督。(6)通过各种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7)通过对重大建设项目采用经常性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进行监督。,行政监督监察要合法(1/3),(一)赋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内容1)标法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
13、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2)标法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3)接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自行招标备案。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4)接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
14、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行政监督监察要合法(2/3),5)受理和处理投诉。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标法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6)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均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对
15、各种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权限。,行政监督监察要合法(3/3),7)赋予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监察对象的监察权监察机关履行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监察职责,应当遵守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监察对象、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不能履行应当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的职责,如单独或联合出台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处理投诉和举报等。8)赋予财政部门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权利标法条例第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
16、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政府行政部门具体监督内容(1/2),(1)招标项目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2)有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行为?(3)公告发布媒体和内容是否按有关规定?(4)招标资格是否有非法限制投标人的条件?(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泄密行为?(6)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价格是否合法?(7)合同条款中的质量、工期、控制价、价格类型是否有合理根据和来源?(8)双方澄清、说明及截止/开标时间是否满足法规规定时间? (接后),企业内部监督和政府行政部门具体监督内容(2/2),(9)招标人是否有泄密串标及不公正压价行为?(10)投标人是否有串标、资质弄虚作假行为?(11)评标委员
17、会组成程序和人员是否合法?(12)评委是否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13)招标人是否回复了投标人有关质疑?(14)质疑或投诉未答复时是否停止招投标活动?(15)招标人确定中标人顺序是否合法?(16)签约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一致?,对评委会组成的监督,(1)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2)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登记表;(3)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在职/退休证明材料;(4)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职称证书。注意核查内容: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代表一般应具有技术或经济中级(含)以上职称,并从
18、事过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或评标工作;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当从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注意:执行条例关于组建省级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规定。),对开标和评标过程的监督,(1)开标会签到表;(2)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书;(3)招标标底(招标设有标底时);(4)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5)开标记录表;(6)评标委员会名单;(7)评标专家签到表;(8)评标专家声明书;(9)评标报告。注意核查内容:核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内容组织开标;核查开标记录;核查评标活动是否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是否在有形建筑
19、市场内进行,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2)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3)中标通知书;注意核查内容: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招标办确认招投标活动的程序、时限和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办理内容、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招标人于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对合同签订和备案过程监督,(1)招投标交易收费手续(如有);(2)合同正副文本;(3)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20、4)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5)专业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预登记表;(6)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时必须提交);(7)合同备案表。注意核查内容:核查合同当事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后()日内,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备案人员向招标办办理合同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以及变更、及解除合同,均应向招标办备案。,落实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监督(1/4),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
21、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注:【投标人之间串通】问题:对以上行为如何取证?,落实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监督(1/3)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
2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注:【投标人串通的认定】投标人串标可以直接认定的六种表现。,落实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监督(2/3)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注:【招标人与投标
23、人串通】举证的困难性。,落实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监督(3/3)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注:【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案例说明。,对评审专家的监督,1)应当回避的是否主动回避?2)是否遵守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3)是否有收受投标人
24、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行为?4)是否透露了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5)是否客观公正独立地进行了评审?6)是否有向招标人打探中标意向行为?7)是否做出应予判定投标人实质不响应的投标人的应有判断?8)评标报告是否应签字的进行了签字或额外提出不合理的签字条件?9)个人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是否在评审报告中做了文字说明?10)评审专家是否有超越权利的评审行为?等。,案例-串通投标,某隧道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由于工程复杂,只有三家投标公司前来现场踏勘和参加标前答疑会。当天的标前答疑会结束后,投标A公司、B公司、C公司住宿在发包人单位招待所。晚餐后
25、由A公司召集B和C公司研究本次投标和未来投标的策略。决定本次由A公司拿标,今后依次轮流中标。并要求本次A公司中标后需拿出1%的价款作为其他两家B和C公司的“配合”费用。并安排了高价报价策略,由A公司做了价格安排记录,然后喝酒提前庆贺。但酒后因大意将报价分配安排记录信纸在离开招待所时忘记带走,由招待所工作人员交给了公司招标会负责人。招标人单位没有声张,当投标后正式评审时,由纪检监督人员和专家认真审查了这三家的投标文件,发现果然技术、工艺和选材料都一样,只是价格三家稍有差异。招标人遂把评审中的怀疑点和遗落的记录信纸交给了上级主管监督部门。监督部门遂通知这三家的法人代表与编制投标文件直接责任人员,前
26、来澄清解释这些证据。其中B和C公司法人代表和其助手在做解释时多处矛盾,无法正确回答技术细节内容。最后由监管部门认定其串标,接受串通围标指控并赔偿招标人相应经济损失。,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1,一:价格反映异常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分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的解释;总报价相近,其中部分项目价格雷同,但又提不出计算的依据;总价相近,部分单价完全相同,且提不出合理单价组成的;总价相同,没有要求的成本分析,分项混乱的。,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2,二、审视标书外观和内容差别 所有投标供应商中仅有一家的投标文件做得厚实且详细,其他供应商的标书却显得十分单薄,明明是实力很强的公司,对待投标文件的编写却很不认真,
27、材料短缺,漏洞百出。有的技术规格和描述相同或相似,但相应报价却相差极大,或成比例或成规律性差别。此类情形串通的可能性极大。,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3,三、行为表现异常 在众多投标供应商中有几个供应商过往甚密,合伙一起来投标,开标后又聚在一起议论不停等等行为,对他们的投标文件也应 引起注意。,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4,四、有限品牌且雷同 在货物类采购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原则上只能有一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如果所有供应商所投品牌少于3个,则串标的概率较大,应引起警惕。,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5,五、内容错漏对比雷同 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明显相同的错
28、误或疏忽,甚至连改动的笔迹都一模一样,结合前几种诊断方法,若再出现上述所说的一二种情形,则基本能确定为疑似串标 。,常用串标行为的鉴别方法-6,六、分别澄清回答时出问题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时,发现投标供应商面对提问闪烁其词、不知所云,则很可能是陪标的,陪标人大多对具体细节知之不多。如果给予合理的时间,或适当的方式,不能做出明确答复的,该供应商存在重大嫌疑。,“违法发包”的8种表现,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29、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违法发包”处理注意事项,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法第22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
30、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24条;个人不符合企业资质的主体条件,现行法规规定要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承包单位。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做法均列为违法行为;其他表现如: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如有)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等。,违法发包案例(1/3),2004年10月,长城商务集团准备利用国庆长假期间将其商务公寓进行内部装修改造,估算工程价格210万元。但是公司认为“开工和完工时间要求紧迫,不适用招标方式”。于是向主管部门申请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将工程交给本市宏建建设工程公司施工。但是,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批准,认为内部装
31、修不属于需紧急施工的项目,要求长城商务集团推迟开工,履行招标程序。于是长城商务集团与招标公司暗地达成协议,先由宏建建设工程公司开工,随后同时办理“招标程序”。工程完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发觉“招标程序”有假,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支付工程款后投入使用。但给予了长城公司以行政处罚,并对公司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注:该签约行为违反了办法禁止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行为。只要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非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必须向主管部门办理事先申请。不批准的不得违法擅自开工。,违法发包案例(2/3),2013年12月河北省XX炭黑厂将车间
32、保温工程因冬季防寒紧急需要,需要改造其车间的保温系统,估算价280万元。经上级批准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但是炭黑厂却将工程直接发给了没有任何施工用人资质的牛xx个人,牛某随即找到包工头单xx,单xx再雇佣弓x进行施工。弓x在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从上面摔到地面,后被送到省大医院进行救治。此次事故,导致弓x再也未能站起来。违法承包人牛某与单某均互相推诿,而炭黑厂负责人员表示,工程是承包给牛xx的,所以这个事情与公司无关。注: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这种多次转包的工程,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及用人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建设,发包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河北XX黑厂将工程承包给牛xx个人施工,应
33、承担连带责任。伤者可先走工伤鉴定程序,然后提起劳动仲裁进行解决。,违法发包案例(3/3),招标某18层钢混结构商住两用大楼建设施工。建设单位招标时将主体工程按总承包发包,但同时为照顾关系又决定将其中的模板和混凝土浇筑工作发包给另外一家施工单位。为此,总承包单位提出无法保障结构整体质量安全。注:建设单位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禁止情形:(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目的:通常是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计划中批准的审计项目和为满足企业管理当局的一些特殊要求而临时确定的审计项目来执行日常的审计
34、工作。,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内部审计工作应该包括:(1)制定审计计划;(2)检查和评价信息、传递审计结果;(3)后续跟踪计划。,招投标审计目的,一、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三、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各阶段审计重点,招标准备(一)是否依法具备招标(审批或核准)条件;(二)是否标段划分过细不合理,可能增加管理成本;(三)招标公告的信息是否完整或有歧视性报名条件;(四)公告中要求截标/开标日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五)对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形式要求是否合法。等。,招标文
35、件编制,(一)所有地方法律法规(下位法)要求是否明确;(二)实质性要求条款和参数是否必要和标记明显;(三)招标标底(如有)、控制价是否来源合格;(四)要求的投标人资质和资格是否与实际需要不符;(五)评标方法、中标标准是否详细清楚无歧义等;(六)是否要求合同的最终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等。,开标、评标和定标,(一)开标记录是否真实、客观、准确;(二)评审方法和结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三)对于低于成本价的判断是否合法、合理;(四)中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产品技术规格符合性;(五)所选定的中标人是否在“评标报告”中的“推荐中标候选人”中;(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人是否是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合同签署,(一)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实质要求一致;(二)签订的合同是否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三)凡非实质性不一致的地方有没有双方书面澄清电函记录,并是否作为“中标通知书”的附件收入到合同文件中。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