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防治虚假新闻的关键靠制度化的新闻监管体系遭冷遇的“前新闻人自爆造假”事件 2009 年 9 月初,“前新闻人”朱某在其博客及网络论坛发表了题为一个记者的忏悔:2 年时间我闭门造车“采写”了 80 多篇“假新闻”!的文章,自爆自己曾在七八年前的短短两年时间内,在北京、广东、湖北等地主流媒体上发表了 80 多篇假新闻,有不少还被中央级大报采用和转载。他曾被省级媒体评为优秀通讯员,并凭着这些完全闭门造车的新闻“业绩”,被某报社驻广东记者站录用为正式记者。朱某称,他无时不为曾经做过的这些错事感到后悔,他终于鼓起勇气自揭旧丑的目的,一是让内心得到忏悔,二是呼吁新闻单位加强新闻审查,杜绝虚假新闻和有偿新
2、闻,因为直到现在,仅在广州他所熟知的人中,就还有至少 30 多个与他过去一样,继续捏造着类似的“新闻” 。随后,朱某又发表了一个造假记者的良心的忏悔:我唯一对不起就是读者! 造假记者:涉事媒体不敢面对等博文,并公布了一些他过去编造的虚假新闻稿件。 由于长期关注新闻打假,笔者在事发后通过电子邮件对朱某进行了采访,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情况。 对“自爆造假”的初衷,朱某回复称,他是在向有关主管机关“自我举报”却得不到任何反馈后,才决定采取这种“自杀式”自我揭丑的曝光方式,目的是想给新闻界(尤其是主管机关)以彻底鞭策,引起大家对虚假2新闻泛滥成灾的重视。 对笔者提出的“刊发相关报道的媒体是否做过核实工作,
3、如果核实是否有难度”的问题,朱某回复称,当时在他稿件前署名的记者基本都没有做过起码的核实工作,“有一些署名的记者,根本我还不认识他们,可能他们听说过我的名字,当我发稿到报社公共收稿邮箱或传真时,他们谁先发现就修改后署上自己的名字,很多情况下都是这样的”;同时,朱某认为,新闻单位要想核实,根本不存在任何的难度,比如往相关单位打个电话就可以核实了。朱某的回答,可以在他公布的一些虚假新闻稿件中得到印证。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稍有点新闻学的 ABC,稍有点工作责任心,对那些半真半假的稿件,并不难甄别。比如,新闻稿件里没有准确的地名和人名,即便有也都是遮遮掩掩的,地点最多写到区县乡镇,再往下就仅写某村
4、、 某街道,写人大多是以王某 、 小王之类一晃而过这难道正常吗不说别的,单单凭这些疑点,就该发现其中的蹊跷,就该进一步核实,就该把住版面关,不让其见报。可是,那么多疑似假新闻就这么在层层把关人眼皮底下蒙混过关,堂而皇之出现于报端。简直匪夷所思!”对如何才能有效防止虚假新闻,朱某回复认为,“最关键还是新闻单位的态度。就像我这件事,新闻单位现在都不承认造假。他们现在说我是自我炒作,还联合一些媒体封杀这条在新闻界中的丑闻。这件事在网上成了一条新闻,可在传统媒体中,大家都心照不宣,大家都在遮遮掩掩。有几个报社的记者对这条新闻很感兴趣,甚至认为这事不亚于新闻传媒界中的毒奶粉事件 。可是,稿件最终都被社领
5、导给毙了。 ” 3新闻人自爆造假,这在我国新闻史上还是件新鲜事,笔者最初估计,此事应该会引起新闻界的一阵反思热潮,对我国防治虚假新闻带来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遗憾的是,此事却在新闻界遭到了冷遇。对此事的后续进展,朱某称,时至今日,不仅没有达到他本想引起大家对虚假新闻泛滥成灾的重视的目的(原先刊登过这些虚假新闻的所有媒体和有关主管机关,都没有就此发表任何公开意见),而且他还因此受到一些压力,除迫于压力删除了一些博文外,自己还再次“失业” 。朱某认为,“涉事媒体、主管部门其实都想我自我揭丑之事快点冷下去,好让他们不必背负任何责任。我这次自杀式曝光没起到任何作用,可以说是失败了”,这使得他对新闻界彻底失
6、望了。 宽容失实的媒介生态和惩戒机制缺乏是虚假新闻泛滥的两大根源 朱某的自爆造假遭冷遇,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揭示了我国虚假新闻泛滥成灾的根源。虚假新闻为何会泛滥成灾近年来,不同的论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有的认为是新闻工作者专业素养不够,有的指出是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修养差,有的强调是新闻工作者没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等等。在笔者看来,我国宽容失实的媒介生态和惩戒机制缺乏是虚假新闻泛滥的两大根源。 1.对失实报道、虚假新闻宽容的媒介生态 从媒介生态而言,尽管我国新闻界在理论上都承认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真实性原则是新闻工作的铁的纪律,都承认虚假新闻是新闻界的致命“毒4瘤”,必须要坚决防治,但在新闻
7、实践中,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失实报道、虚假新闻宽容的“潜规则” 。其突出表现有三点: 一是多年来层出不穷的各种“失实报道、虚假新闻有理”论。多年来,我国新闻界存在着种种为失实报道和虚假新闻辩解和开脱、认为新闻失实有理的论调。如:认为“只有主观故意的凭空捏造才是虚假新闻”的对“虚假新闻”的宽容界定论;认为“新闻报道只要有消息来源、有事实依据,便是真实的”的“来源真实” 、 “依据真实”论;认为“新闻真实只能是一种过程中的真实,是一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的动态真实”的“过程真实” 、 “动态真实”论;认为对舆论监督报道的真实性要求应适当降低的“宽容舆论监督的失实”论;认为对出于宣传需要、舆论引导需要
8、等而善意目的可容忍一些失实报道的“善意失实”论;认为转载媒体可以免除或减轻核实责任的“转载减责”论。这些论点不但成为一些新闻工作者执业时的“潜意识”,有时甚至被新闻纠纷司法判例所采纳,影响不小。要有效防治虚假新闻,就必须清除这些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谬误的似是而非的论点。 二是新闻行业主管机关对不同领域的新闻报道实行事实上的“双重标准”式的新闻监管。多年来,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新闻监管上存在明显的不均衡对时政新闻和一些涉及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监管很严格;但对其他内容的新闻报道,尤其是体育、娱乐、生活服务领域的新闻报道,则比较宽松,甚至出现监管缺位的情况。 三是虚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大多“安然无恙” 。
9、且不说哪些没有被公开揭露的虚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就连新闻记者杂志历年评选出的5“十大假新闻”的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也不多,而且就算受到处罚,其力度也不大。这与国外发生虚假新闻事件后相关责任人受到的严厉处罚形成了鲜明对比。如 2003 年 5 月,美国纽约时报主动披露了该报记者杰森布莱尔在 36 篇新闻稿中存在捏造、抄袭以及报道与事实有出入的行为,不久该报另外一名著名记者布拉格因将一名自由撰稿人的作品署为自己的名字发表而被揭露,除两名记者被开除外,6 月 5 日,该报执行主编豪威尔瑞恩斯和总编辑杰拉尔德博伊德也引咎辞职。又如 2004 年美国今日美国报记者杰克凯利造假事件被揭露后,他于 200
10、4 年 1 月被迫辞职,而总编辑卡伦于尔根森于 4 月 20 日引咎辞职。 2.对虚假新闻欠缺制度化的有效的惩戒机制 对虚假新闻进行有效的惩戒,属于制度化的新闻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新闻监管体系是与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自律相对应的他律措施,从理论上讲,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是有效防治虚假新闻的途径。 笔者认为,在现实国情和媒介生态下,靠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的自律来防治虚假新闻,无疑是天真的奢望。防治虚假新闻,关键还是要靠制度化的来自外部的有效惩戒机制,这主要包括了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督、新闻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新闻评议会等对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但从现实国情看,目前这几种监督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监
11、督效力低乃至监督缺位的情况。 如非常重要的行政监督和行业监督,尽管我国新闻行业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制定颁布的防治虚假新闻的法律、法规、文件、通知等并不少,但由于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人手少、工作繁杂,只有申诉举报才受理、缺6乏主动性等主客观原因,除了一些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如损害党和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虚假新闻外,多数虚假新闻都难以受到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的惩戒,这就造成事实上的“有章不依、违规不究”的尴尬局面,致使有关规定形同虚设。 至于社会监督,除北京网络媒体协会从 2006 年 4 月 13 日起尝试性地推出网络新闻信息评议制度外,我国新闻评议会等对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组织还基本上处于空白
12、。 总之,在我国现阶段,实际上对虚假新闻还欠缺制度化的有效的惩戒机制。这也正是朱某在自爆造假后相关媒体却完全可以置之不理的根本原因, 建构制度化的新闻监管体系是防治虚假新闻的关键 要切实有效地防治虚假新闻,关键在于尽快建构起制度化的来自传媒外部的新闻监管体系,这主要包括了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督、新闻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新闻评议会等对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对虚假新闻的有效惩戒机制应该是这些新闻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1.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和行业监督,切实落实相关规章制度,是防治虚假新闻的重要保障 实际上,我国新闻行业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在防治虚假新闻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尤其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13、 2009 年 3 月 24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完善7问责制度是遏制虚假、失实报道的重要手段,督促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对不同情况的虚假新闻提出了不同处罚措施,其中,“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以及“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的,报刊总编辑应引咎辞职,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负责人责任”等规定,均达到了与国际接轨的严厉程度,反映了主管机关防治虚假新闻的决心和力度。而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2009 年 11月 9 日第三次修订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
14、则中,把“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从 1997 年版中的第四条上调到第三条,并做出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明确提出新闻工作者要“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禁止虚构或制造新闻”,“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刊播了失事报道要及时更正致歉”等。 对这些已经相对成熟的规章制度,接下来的主要工作就是提高主管机关的权威性和执政能力,切实落实,贯彻实施,以免再次出现“有章不依、违规不究”的尴尬局面。 2.尽快成立新闻评议会等对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组织,是当前防治虚假新闻的有效途径 新闻评议会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用于对新闻业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的社会公益性组织,它对于规范新闻媒体及
15、其从业者的职业行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新闻评议会属于社会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负责处理有违新闻职业道德的内部及社会纠纷,其根本宗旨在于通过行业自律,唤起新闻从业者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维护新8闻业的尊严、荣誉及良好的社会形象。2002 年 8 月,郑保卫教授在新闻记者撰文较早论述了我国组建新闻评议会的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除北京网络媒体协会从 2006 年 4 月 13 日起尝试性地推出网络新闻信息评议制度外,我国新闻评议会等对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组织还基本上处于空白。这与目前缺乏权威的发起单位,欠缺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不无关系。笔者认为,有关主管机关应大力扶持我国新闻评议会的筹建,乃至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以充分发挥其在防治虚假新闻中的重要作用。 此外,由于媒体受众分布广泛,各地受众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一些虚假新闻的事实真相,因此,还可以组织媒体受众联谊、座谈会等活动,号召媒体受众揭露虚假新闻,并引导受众抵制频频刊发虚假新闻的媒体,通过受众市场的力量,督促媒体坚持真实性原则。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新闻系副教授) 注释: 吕怡然:80 篇半真半假的“新闻”,令谁汗颜,新民网 郑保卫:建立监督仲裁机构强化行业自律机构关于我国组建新闻评议会的建议与构想,新闻记者2002 年第 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