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揭發公司不法,安隆風暴記錄有史以來華爾街最大的商業醜聞從圈內人的角度揭露一班絕頂聰明的高階經理人如何將曾經是美國第七大的企業搞掛但是卻輕輕鬆鬆捲走了十億美金讓投資人血本無歸讓上千員工失去頭路。此案影響層面之大不僅使全球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亞瑟安達信(Arthur Andersen LLP)被美國證期會吊銷執照也讓國際知名的麥肯錫顧問公司重傷五內更讓所有知名商學院不得不洗心革面在高喊利潤至上之外重新向MBA學生傳授倫理與道德。全球各大企業也把公司治理捧上天希望能夠贏回投資人的信任。但是此案尚未終結高潮將可能再度動搖華爾街!,Enron: The Smartest Guys in the Roo
2、m,吹哨子(whistle-blowing),弊端揭發或稱吹哨子(whistle-blowing)被認為是揭露及防治組織不法行為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監控機制。吹哨子簡單講是指揭發公司內他人不合法、不道德或不適當的行為。組織成員基於個人的知與道德判斷及對公司責任與公共益的考,將組織違法、當、道德的事件進行揭發,希望導正組織違法當的為,促進組織變遷及引發社會關注與討論,進而形成政策和公共利益的維護,稱之為弊端揭發或吹哨行為。,倫理困境?,員工經常會面臨對自己與對公司責任的衝突。除此以外,身為社會人之一,員工也有對社會大眾的責任。當公司追求利益的作法,有可能傷害社會大眾時,員工責任
3、的孰重孰輕是一種倫理困境。員工經常會面對自我、公司與社會大眾責任衝突(conflict of responsibilities)與應否吹哨子的倫理困境。,自我(員工,社會成員),公司,社會大眾,揭發公司不法在日本,(東京訊)據紐約時報報導,近年來,日本接二連三爆出的企業醜聞使全國民眾對於企業的信心開始動搖。 在10年前(2008),企業告密事件在日本是幾乎不存在的。日本員工把工作的機構視為其身份的一部分,而對公司堅定不移的忠誠則是一種高尚的美德。,當年,日本是亞洲最繁榮的經濟體,蓬勃發展的企業可以以終身雇用制度“收買”員工的忠心,而公司就宛如一個大家庭。不過,隨著日本經濟在90年代停滯不前,工
4、作保障和薪金也跟著下降。 律師和經濟學家說,一些員工挺身而出,揭發企業惡行以保護公眾利益,另一些人則是為了保護自己,以免日後被捲入官司中。,日本第一起轟動社會的企業揭秘事件發生在2000年。當時,三菱汽車公司的一名職員揭發公司企圖掩蓋其所製造的汽車,存有可能釀成車禍的種種問題。調查結果導致公司多名高層被逮捕,公司也幾乎倒閉。 日本每年都會出現幾起企業醜聞。專家說,企業告密事件似乎有滾雪球的效應。每當一起醜聞被揭發後,就會促使更多告密者採取類似的行動。(骨牌效應),關西大學的經濟教授森崗說:“告密者只是揭發了存在許久的問題。這些問題只是一直不為人所知。” 不過,揭發企業秘密仍被視為是出賣公司的行
5、為。告密者可能被排擠,甚至丟失工作。 有鑒於此,日本政府在兩年前立法保護告密者,以制止公司處罰他們。一些大公司還設立了內部專線,允許員工以匿名的方式,呈報企業內部的問題。 2008/6/9聯合早報,馬克惠塔克在企業老闆們對於食物添加劑的價格非法壟斷的會議中秘密錄音。經過一次又一次的秘密會議,馬克也一次又一次的秘密錄音,他很肯定這些錄音帶會讓自己成為美國英雄,最後到底哪裡出錯了呢?,是吹哨還是顛覆?,美國,當美國TIMES雜誌於2002年末,以內部舉發人或通報人(Whistleblowers)標題,將分別針對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聯邦調查局(FBI)等組織內部不法或不
6、當行為,對外進行告發之三位女性,選為年度風雲人物,讚賞其勇氣、表彰其對社會貢獻。,在安隆、世界通訊等企業醜聞後,於2002年中制定的Sarbanes-Oxley Act,則於其第806條(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for employees of publicly traded companies)明文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內部不法行為通報機制,對於通報人並應給予適當的保護,強制企業設置內部不法資訊揭露或通報管道,則英、澳、紐、韓、日等國紛紛仿照美國內部舉發人保護法之立法理念,制定類似法律,鼓勵組織內部人員扮演私人檢察官角色,彌補國家檢察資源之不足 。,1980年代之
7、前,基於資訊揭露、公開理念,而於證券市場上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徹底揭露、公開其訊息,並將此一公開理念衍生至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制潮流。在進入1990年代後,將其規範觸角衍生至對組織內部不法行為之對外告發上,希望藉此通報、告發體系的存在,抑制組織內部不法行為之生,促進政府、企業等公私部門體制的健全運作。,建立社會公平(正義),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明白指出,所謂社會正義,主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也就是說,他所要探討的是社會的主要制度,對於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分配社會合作的利益時,所應該採取的方式。而主要的社會制度包括:政治制度、重要的經濟和社會設計。,制度指的是:定義個人職務和地位的權利、義務、權力、免責權之公
8、共規則體系,如儀式、審判、議會市場經濟、財產制度等,此稱正義與不正義指的是已實現的制度,而這些規則是經由協議所產生的結果這些規則是經由協議所產生的結果,一個人參與一個制度知道什麼規則會要求所有的成員,而且成員彼此之間也知道大家都遵守相同的規則,此種制度規則的公開性可以保證參與者知道其行為的限制,及彼此間的應有期待。,由於社會主要制度所形成的社會體系,定義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影響個人的生命前景至鉅,因為人一生下來就在不同的地位上,而這個基本結構所決定的政治體系和經濟、社會環境,則是決定人不同的生命期待。社會正義原則就是要運用到社會基本結構,以及避免這種不平等的產生。,台灣企業惡性倒閉,像是民國
9、79年的鴻源案,此案竟然讓台灣經濟的元氣大傷,股票狂跌,眾多投資人血本無歸,是屬於史上大規模的吸金倒閉案件.民國8288年間新巨群集團首腦吳祚欽,以內線交易及非法超貸,掏空旗下多家上市公司,再以惡性倒閉方式捲款潛逃.此外,8090年代的倒閉案件還有像是東帝士的陳由豪及宏福案.等數十起重大案件.,企業掏空 (圖利自己),力霸案掏空427億 王家9人判133.5年 家族犯罪集團 併罰35億餘王又曾夫婦與兒子王令麟等人聯手組犯罪企業集團,沆瀣一氣,攫取、掏空四百廿七億餘元,王又曾次子王令一涉證交法等一百卅二罪,遭判廿年、併罰十億最重,王令麟則涉廿九罪判十八年、併罰七億元,沒收不法所得三億四百餘萬,另
10、前財政部長林全、李庸三及台銀董座張秀蓮等七十一人列共犯移送檢方偵辦。王令麟與母親陳佩芳、兄弟王令台及叔父王事展等九個家人,合併執行刑加總將達一百三十三年六個月,併科罰金加總達卅五億六千萬。合議庭指出,林全等十五名財政首長及公務員積極配合力霸掏空力華票券,涉貪污圖利罪,正式向檢方告發,另前人事行政局長魏啟林任職東森集團後,涉偽造文書及偽證;前立委蔡豪夫婦及會計師阮呂芳周也依背信及證交法罪移送法辦;北檢表示將依法處理。,職場倫理的問題,法官告發71人 含兩前財長在金融監理層面,法官認為,金管會、財政部等單位,自八十九年起,多次發現力華等公司有重大疏失,卻未處理,積極配合王家掏空,告發移送張秀蓮等七
11、十一人;在職場倫理方面,法官認為,共犯陳明海等人,明知公司從事不法,但卻參與長達數年,導致全案一發不可收拾。全案有一百卅九名被告,王又曾、王金世英夫婦及王令麟妻蔡雪卿滯美、韓劍鋒潛逃中國,四人遭通緝;王又曾岳父金水和等兩人重病暫停審理,共一百廿三人有罪,王令麟秘書胡曉菁等十人無罪。,博達掏空案 葉素菲被求刑20年 罰5億太電掏空案一審宣判胡洪九18年、孫道存4年東隆五金資產掏空案 東隆五金資產掏空案范芳源、范芳魁兄弟釀成東隆五金資產掏空案,當時,誰也沒想到,東隆五金僅是台灣眾多上市公司負責人,以五鬼搬運掏空公司資產的冰山一角,接連爆發的新巨群、國揚、國產車、萊思康等案,手法與東隆五金如出一轍,
12、這些企業虧空的規模與金額,合計超過千億元。,案例主題:,一場自認天衣無縫不可能為外人所知悉的密室交易三井宴,怎會曝光而東窗事發?一幕幕透過財務報表裝飾的虛偽交易、財報不實的行為,外界怎會知悉?在經濟犯罪中,常見涉案人詢問司法機關承辦人,是誰出賣他們?司法機關以一貫的口吻告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紙包不住火、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等語。,告發,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得告發及應告發兩者,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所謂自首,依刑法第62條的規定,係指犯罪的人在犯罪還沒被發現之前,主動向犯罪追訴機
13、關,如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制裁的意思表示。,法律處理方法:告發,犯罪者自首也是司法機關發動偵查的原因,例如公司負責人掏空公司資產、員工監守自盜,犯罪後,明知大勢已去,只好主動向司法機關自首犯罪,並表明願受法律制裁。此時,司法機關在接獲犯罪者的自首事實,亦會開始發動偵查,查明自首者所陳述的事實是否為真,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也規定的很清楚,論罪科刑不能單憑被告的自白作為唯一證據,必須有其他事證來佐證。(事實),經濟犯罪的告訴偵查原因: 例如股東間因財務對帳不明而互告;或者相互交易往來的廠商因貨款未清償而提告;或者非法吸金案件,因小額投資人血本無歸而提告等。經濟犯罪的告
14、發原因則有眾多管道: 例如公司內部員工因不滿老闆虧空公司資產、或者擔心以後自己受到刑事追訴而事先舉發不法,此在美國沙賓法案稱為吹哨者,或者不滿老闆作風而匿名檢舉,法律處理方法,另一告發管道則為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業者: 例如交易廠商、律師、會計師、財務管理顧問公司、證券商等,這些因業務上的關係,常得以知悉公司間的異常交易或不法事證,為避免本身嗣後因公司不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責任,也有舉發之例。,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告發途徑,即主管機關告發,例如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或者期貨交易所等單位,基於業務關係,監視證券、期貨市場有異常交易情事,得向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所屬局
15、處報告,再函請檢、調單位偵辦。其他保險市場或金融市場若有異常情事,金管會所屬保險局或銀行局亦會函送司法機關偵辦。,司法機關若有其他情事也可主動偵辦經濟犯罪,常見者:如剪報分案,報章雜誌常刊載那些機關有不法情事,或者民意代表相互爆料指責誰貪贓枉法等,司法機關即可主動簽分偵辦,著名的台開內線交易即是。此外,檢察官也可自意外死亡的相驗過程中,獲悉經濟犯罪情事,例如重大經濟罪犯或其紅粉知己相偕畏罪自殺,或者遭人殺害滅口,檢察官獲悉後當須發動偵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104
16、3,鼓勵正義行為,最近,有兩個女子皆聲名大噪。一個是美國恩隆案裡的雪倫華金絲(Sherron Watkins),一個是大陸中央財經大學的研究員劉書薇(譯音)。她們都是吹哨子的人(Whistle-blower)這個名稱,目前已成了最當紅的名詞之一,它指的是吹哨子示警的人,延伸意義有舉發者、檢舉人、告密者等。,雪倫華金絲現年四十二歲,為恩隆公司休士頓總部主管公司發展的副總經理。早在二一年八月,當她看到公司財務報表,即發現有虛報盈餘等不法情事。於是,她多次向公司董事長雷伊(Kenneth Lay)報告,認為這種情況將會引爆財務醜聞,使公司因而破產。除了多次向董事長報告外,她也將這種情況向公司的財務長
17、、副總顧問、另一個主管人事的副總經理,以及委託的安達信會計公司和法律顧問提出警告。但她的這些警告並未發生作用。(),恩隆案爆發後,在清查資料時,才找到她早已在內部示警的紀錄。於是,在後來的國會調查裡,她遂成了最重要的證人。由於她能就事論事的忠於公司,一發現公司內部做出違法之事,立即向老闆及同僚提出警告,因而成了美國企業界的女英雄。她雖然未能阻止這起美國有史以來最大的公司弊案及破產案,但她守法、勇敢、拒絕為了工作而和稀泥的風格,卻贏得人們敬重。,劉書薇的故事沒有雪倫華金絲那麼重大,但在大陸,卻是了不起的先例。目前大陸雖然民間企業日益發達,但有許多民間企業卻祇不過是打著招牌,用各式各樣的方法,向銀
18、行騙取貸款。有些靠特權,有些靠分贓。這乃是大陸銀行壞帳率偏高的最大原因。劉書薇在中央財經大學,負責檢視某些上市公司的營運及財務報告。二一年,她發現一家設於湖北的藍田農漁公司極有問題。該公司乃是大陸首家上市的魚苗育種和蓮花球根培植公司,但她發現該公司的營收卻高得離奇,它雖然申報了許多資產,但政府卻沒有任何它的資產紀錄。而讓她驚訝的是,這麼明顯的紕漏,貸款給該公司的銀行,包括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卻都毫無警覺。,於是,她遂將自己的發現,撰寫成報告,印一百八十份放在銀行高層主管參考的內部文件裡,她建議各銀行必須對該公司慎重,不宜繼續放款。由於她的警覺和建議,這些銀行果然都停止了繼續放款。詎料,由
19、此一來,劉書薇卻替自己惹來了大麻煩。該公司顯然有外鬼通內神的本領,查出來是她的建議才造成貸款的停止,於是她不斷被恐嚇電話騷擾,該公司董事長甚至到她的工作地點拜訪,要她道歉。,二一年十二月,該公司甚至在湖北提出誹謗之訴,要傳她於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至湖北出庭。但儘管她本於專業良知惹出這些麻煩,銀行界及她服務的單位,卻都不願介入這些事,認為這乃是私人糾紛,祇有大陸的財經雜誌有過簡單報導。在律師朋友的幫助下,她立即展開自衛。除了向法院要求變更審判地點外,她也將此案公開,俾尋求民意支持。在她強力反擊下,對方終於向她道歉,並聲稱已將十名涉及假造報表的職員開除。,由於情況已完全逆轉,媒體遂將此事大幅報導,大
20、陸銀行也開始向該公司追討一千六百萬美元貸款,大陸的證管會同樣對該公司展開調查,以追究是否有官商勾結之弊。在大陸和稀泥的環境下,她這種專業負責。,無論雪倫華金絲或劉書薇,都是所謂的內部吹哨子的人(Inner whistle-blower)。據美國俚語辭典,這個詞借自體育競賽,當有人在競賽中做出違規的行為和動作,裁判就大聲吹哨子警告,因而後來遂被借用來說從事內部和外部檢舉,舉發違法違規事項的人。因而,這個詞遂被稱為舉發人、檢舉人、告密人等。,而吹哨子的人,從更深刻的角度而言,它其實並不只是講舉發和檢舉而已。 這個詞的出現,其實還有更多深刻的東西在後面。正是因為這些深刻的東西在支撐,吹哨子的人這個詞
21、,才成為一個具有正面意義的概念,到了近代,並逐漸成為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例如:一九七八年,美國通過文官改革法案,該法案又被稱為吹哨子者法案,該法案規定,若文官察覺政府之所為違法,則他將這種事情洩漏出去的行為,將受到法律之保護。正因為有了這樣的法律,非僅政府的權力有了更大的限制,新聞做為權力監督者的功能也大大地被提升。而對不願同流合污的文官,則有了選擇不同流合污的機會,所謂的人的自主與尊嚴也更加得以落實。,檢舉不法、多管閒事和顛覆公司有何不同?,什麼是應告知大眾道德不法之種類?檢舉人是任何一個機構的員工,不論是營利或非營利,私人或公家,當他相信他曾被命令執行某個行動,或他得知該機構從事下列活動
22、:會對第三者產生不必要之傷害;違反人的權益;跟該機構所應的宗旨和通知大眾此一事實之人的宗旨違背者。多管閒事:檢舉上司說了一句不當的話或用公司紙寫私人信。,檢舉應該是針對嚴重的道德缺失。檢舉人的責任只在於通知大眾,而不是對雇主或公司採取任何報復的行動。,如何情況的檢舉是正當的?,1.必須出自合宜的道德動機(善意、有助於社會大眾)。2.除在特殊情況下,檢舉人告在告知大眾之前應已先用盡了公司所有內部的管道表達不同的意見。3.應有足以說服講理人士的充份證據,來說明那件事真的是不道德的。4.檢舉人已分析過:(1)違犯道德的嚴重性(2)立即性發生違犯道德前面的時間愈長,內部機制愈可防止其發生,5.檢舉人的
23、行動與他避免和暴露違犯道德的責任一致。 (個人所屬專業的倫理守則,如律師有保守客戶秘密之倫理規範)6.有某種成功的可能性。,吹哨前自我道德檢視,效果:吹哨後會影響哪些人?家人安全、同事、上司、往來廠商、社會大眾,方法:就現況該先進行內部的舉發,還是內部舉發會讓不法證據被消滅,所以該不該進行外部舉發。,動機:吹哨的意圖是利他的嗎?,目地:為了社會正義(公平)嗎?,一九八三年,美國康涅迪克州,成為第一個州,承認私人部門的公司和機構,其受僱者當發現僱主有違法之事,可以享有言論自由及提出告訴之權。這也是一項吹哨子者法案,它後來被許多州仿效採納。瑞典,這種吹哨子者法案的精神更為長久,它在一九四九年的新聞自由法案裡卻對新聞來源的保密,採取了近乎絕對保護的原則。新聞自由的訴訟,由發行人負責,法庭上不說記者的名字,不傳喚記者出庭,不詢問記者的消息來源。這乃是新聞自由的負責任的發行人制(Responsible Publisher)。在這種近乎絕對的保障之下,媒體做為監督者的角色更能發揮,公私機構的受僱者更可以大膽舉發不公。 不過,瑞典的保障雖然近乎絕對,但仍未絕對。若明顯違反國家安全,或侵犯他人隱私,該負責任的發行人,以及消息來源仍會被追究。 據了解,這種吹哨子者法案,在許多進步國家如丹麥等,也都有採行。,資料來源,見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