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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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陕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就 业再就业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 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 号)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纳入本 规定管理的就业再就 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投入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专项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是就业再就业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就业再就

2、业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分配下达就业再就业资金;负责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编制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制定就业再就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分配资金;及时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协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上报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完整。第三条 就业再就 业资金必须坚持 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项基本建设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

3、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就业工作机构业务经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四条 各级劳动 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与 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用于对个人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核算支付,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用款计划,按季预拨资金,年终进行清算。(二)资金的筹措、分配第五条 各级财 政应当根据就业形

4、 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足额筹措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所需的资金,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第六条 就业再就 业补助资金的分配 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按季拨付、全年重点跟踪检查、年底全面考核评价的办法。资金分配计划根据就业再就业任务、工作实绩、财政努力程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经量化测算后确定,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并同时上报上一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三)职业介绍补贴第七条 各类职业 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 费服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对

5、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第八条 职业介 绍机构免费介绍符合 规定条件人员成功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就业或创业证明),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 150 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第九条 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对规 定对象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向与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该职业介绍机构的行政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月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

6、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收到职业 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5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四)职业和创业培训补贴第十一条 下列人 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可按 标准享受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规定的人员经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培训机构培训后享

7、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条件是:1、完成不低于 80 个有效课时的职业培训或完成不低于120 个有效课时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一般应采取 SIYB 培训模式,每班不得超过 25 人,创业培训机构应提供不少于 6 个月的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有效课时包括教员授课课时、培训机构组织的实习课时,但受训人员的自习时间不作有效课时计算。2、经职业培训后 6 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 1年的劳动合同,或经职业培训后 6 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证明确认其实现灵活就业;经创业培训后 6 个月内正式开业经营。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全部条件的,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 600 元,只符

8、合第十二条第 1 项条件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 300 元进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 900 元,只符合第十二条第 1 项条件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 500 元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第十四条 受训 人员完成培训后 6 个月内向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报销培训费。申报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向申报人出具培训补贴申报受理证明,并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

9、内将上月受理的培训补贴申报材料集中上报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五条 县、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上报的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申请人凭培训补贴申报受理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补贴。第十六条 具备资质 条件的各类职业 培训机构或创业培训机构对第十二条规定人员进行培训,受训人员无力垫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培训机构可在培训前向与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该培训机构的行政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预拨资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培训人数,按职业培训每人 300 元、创业培训每人 500 元核定,财

10、政部门复核后预拨资金,并同时遵守下列规定:1、培训机构实施培训 15 天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培训方案,并经其审查同意。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专业(工种)、计划培训人数、培训方式、使用教材、培训目标、考核方式、培训经费预算等。2、培训后 6 个月内,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写出培训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培训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再就业优惠证号码等内容,并经受训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培训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后

11、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培训机构补足差额资金。(五)对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七条 对企 业(单位)就业人员 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1、对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2、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

12、企业(单位)应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上述两种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第十八条 社会保 险补贴期限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1、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 3 年;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 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 3 年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批准延长社保补贴期限的地方财政负担;3、对 2005 年底前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可

13、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 3 年;4、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第十九条 企业 (单位)应按规定及 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受理、经办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下列材料: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14、(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个人基本情况);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或明细单(明细账、单应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章);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条 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 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一条 对 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 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

15、予社会保险补贴。(六)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二条 对 持再就业优惠证 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的 2/3 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第二十三条 持 再就业优惠证的 “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应当及时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第二十四条 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负责受理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根据申请人的就业申报情况,出具申请人的灵活就业证明,作为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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