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防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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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非法防卫行为非法防卫行为是指与防卫的形式或性质有关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合法条件的行为。下面几种行为就是因为缺乏或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而属于非法防卫行为。1、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防卫” ,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者而加以“防卫” ,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是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应该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依照意外事件处理。2、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所谓防卫不适时,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

2、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防卫不适时可以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前者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后者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不论是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 ,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有人因屡遭不法侵害,这了防止以后不法侵害的再次发生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这本来是情理之常;但是,如果这种措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私拉电网或在即将成熟的西瓜上喷洒剧毒农药等,则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就要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3、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所谓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逗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缺乏

3、防卫的意图,所以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4、互相斗殴不是正当防卫。互相斗殴是批斗殴比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属于不法,因而都无权主张正当防卫。在互相斗殴中,可能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后动手,但是,决不能拘泥于这一点就改变了相互斗殴的性质。当然,如果一方本无侵害对方的故意,完全是由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而被迫还手,那就不能认定为相互斗殴。此外,如果一方已经退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仍穷追不舍,并加大侵害力度,这时因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退出的一方有权实行正当防卫。5、抗拒依法逮捕、抗拒合法搜查不是正当防卫。有人借口自己没有实施犯罪或者没有窝藏赃物而对依法进行的逮捕或搜查实行暴力抗拒,并自

4、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起码是种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使事后经司法机关查明,行为人真的没有实施涉嫌的犯罪,也不能排除妨害公务违法犯罪的成立。6、 “大义灭亲”不是正当防卫。大义灭亲,原意是指秉公执法,正义凛然,不徇私情,对自己亲属的犯罪也同样依法处理或者予以举报。这里所说的“大义灭亲” ,是指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另外一种现象,即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亲属,基于义愤私自予以处死的情况。这种“大义灭亲”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因为任何人都没有实施私刑的权利,即使是自己的亲属,也无权私自剥夺其生命。当然,由于这种杀人行为通常是出于义愤,有的还被老百姓评价为“为民除害” ,容易得到群众的同

5、情和宽容,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而可以按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7、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来看是非法的、犯罪的。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一个关系罪与非罪界限的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上述有关防卫限度的论述,就是为解决然这个问题奠定基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正当

6、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的。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三、 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非法防卫行为非法防卫行为是指与防卫的形式或性质有关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合法条件的行为。下面几种行为就是因为缺乏或不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而属于非法防卫行为。(一) 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 ,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

7、 ,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所以,应该按照事实错误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按照过失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依照当时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依照意外事件处理。(二) 防卫不适时所谓防卫不适时,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的所谓“防卫” 。防卫不适时可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前者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 ;后者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不论是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 ,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有人因屡遭不法侵害,为了防止以后不法侵害的再次发生,采取了一些预防措施,这本来是情理

8、之事;但是,如果这种措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如私拉电网或在即将成熟的西瓜上喷洒剧毒农药等,则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就要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三) 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逗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缺乏防卫意图,所以是一种特殊形式下的故意违法行为。(四) 互相斗殴互相斗殴是指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因而都无权主张正当防卫。在互相斗殴中,可能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后动手,但是,决不能拘泥于这一点就改变了相互斗殴的性质。当然,如果一方本无侵害对方的故意,完全是由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而被迫还手,那就不能认

9、定为相互斗殴。此外,如果一方已经退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仍穷追不舍,并加大侵害力度,这时因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退出的一方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五) 抗拒依法逮捕、抗拒合法搜查有人借口自己没有实施犯罪或者没有窝藏赃物而对依法进行的逮捕或搜查实行暴力抗拒,并自认为是“正当防卫” ,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起码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使事后经司法机关查明,行为人真的没有实施涉嫌的犯罪,也不能排除妨害公务违法犯罪的成立。(六) 大义灭亲大义灭亲,原意是指秉公执法,正义凛然,不徇私情,对自己亲属的犯罪也同样依法处理或者予以举报。这里所说的“大义灭亲” ,是指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另外一种现象,即对有违法犯罪行

10、为的亲属,基于义愤,私自予以处死的情况。这种“大义灭亲”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因为任何人都没有实施私刑的权利,即使是自己的亲属,也无权私自剥夺其生命。当然,由于这种杀人行为通常是出于义愤,有的还被老百姓评价为“为民除害” ,容易得到群众的同情和宽容,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而可以按照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七)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来看是非法的、犯罪的。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一个关系罪非罪界限的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上述有关防卫限度的论述,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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