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条文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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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条文释义国土资源部二九年九六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规 划 .432314第三章 治理恢复 .33119第四章 监督管理 .21第五章 法律责任 .25第六章 附 则 .351第一章 总 则本总则一章共 7 条,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宗旨、保护预防和治理恢复对象以及适用范围、坚持原则、政府职能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职责分工、鼓励政策的概括性条款。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制定

2、本规定。【释义】:本条是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宗旨的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撑和保障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国 95%的一次性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和 30%以上的饮用水都是依靠矿产资源提供的,但是,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地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尤其是对地质环境的破坏更为严重。长期以来,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产生了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据统计,截止 2005 年,全国 31 个省(区、市)经调查的 113149 个矿山中,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2238.3 万公顷;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 134.9 万公顷;全国矿山固体废弃

3、物的累计积存量约 219.62 亿吨;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 61.9 亿吨,年排放量约 48.6 亿吨;全国矿山开采共引发地质灾害 12366 多处,造成死亡 4251 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60 多亿元,其中,因地下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 多处、地裂缝 3000 多处,采空、开挖、不合理堆渣诱发滑坡 1200 多处,废渣堆放处置不当引发的泥石流 680 多处,开山炸石、矿山修路、建房形成了大量峭壁悬崖,诱发塌陷 1000 多处。受地域分布和不同的开采方式等因素影响,不同种类矿山发生地质灾害的数量差别较大,全国能源类矿山发生地质灾害 8000多处,金属类矿山 1700 多处,

4、非金属类矿山 2000 多处。20062008 年,利用遥感手段对 85 个重点矿区的 32137 个矿山开展了调查监测,发现采矿共破坏土地面积 1343 平方公里,引发地面塌(沉)陷面积 51.69 平方公里;共有地质灾害 4757 处,其中,引发地面塌陷 3769 处,地裂缝 176 处,滑坡 293 处,崩塌372 处,泥石流 115 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03 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积极探索矿山 环境恢复治理新机制” 。2004 年 12 月 22 日,温家宝总理在“亟待建立有效的煤炭开采补偿机制”上

5、批示: “建立 资源开采补偿机制和生 态环境恢复机制,3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枯竭矿山的综合治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18 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 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 28 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 215 号)、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质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发 20064 号 ),在这些文件中分 别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保证金制度,矿区环境治

6、理和生态恢复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恢复治理方案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法律和制度政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评价标准体系建设,组织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规划编制,逐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经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各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举措得到逐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消除和减轻了矿区内的地质环境问题与地质灾害隐患,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取得了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近些年来,国

7、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完成以省为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摸底调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自 2002 年开始,国土资源部首次组织开展了以省为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摸底调查,到 2005 年,完成了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31 个省共编写了 31部调查成果报告,编制了 1:50 万或 1:100 万幅成果图件 122 幅,制作了 31 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图片集,遥感解译面积 41.3 万平方公里。通过调查,查明了矿区主要存在的环境地质问题及潜在危害,并初步划定了各省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严重区、较严重区和一般区。200

8、62008 年,又陆续安排了部分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示范和 85 个重点矿区 32137 个矿山的遥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这些调查评价工作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进行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了基础支撑。为了合理地指导和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2005 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 119 号),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规划通过了部里

9、审查,5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在全国规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的带动下,一些市、县也编制了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积极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建设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建设,得到了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28 号)明确要求 “要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环保总 局共同出台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 号),要求 “

10、地方国土资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此外,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 28 号)和 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 215 号)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制度,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应编制和实施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为配合这项制度的落实,2007年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了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6范(DZ/T223-20

11、07),目前该规范已根据国土资源部新的“三定”方案修订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与此同时,各地都积极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设,截至目前,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内容的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或者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安徽省于 2008 年还率先制定实施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另外,一些市、县也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截至 2008 年,全国累计收取保证金 72.367 亿元,已经返还 1.78 亿元,动用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为 877

12、4 万元。(3)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近几年,为解决我国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难题,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中安排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了显著效果。从 2000 到 2008 年,中央财政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逐年增多,已累计安排治理项目 1418 个,资金总额近 50 亿元。所安排的项目覆盖全国 31 个省(区、市)和 10 多个国有企业的矿区,包含了煤、金、铁、铅锌等多达 40 多个矿种,投入煤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最多。此外,各级地方财政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力度也呈逐年增加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自72000 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

13、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 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 47 亿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改善了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清除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矿产资源合理、科学利用,促进了资源枯竭型矿业城市经济转型,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4)推进矿山公园建设工作,保护矿业遗迹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非常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结合矿山特有的自然生态景观和人文历史景观的特点,积极推进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工作,截止 2005 年 8 月,已有 28 家单位经批准获得了国家矿山公园资格。通过推进矿山公园的建设,促进了矿山

14、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矿业遗迹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虽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各方面工作得到顺利推进,但是,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调查、评价和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

15、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机制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制度的实施缺乏位阶较高的、专门性、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难以持续地、规范地推进,也难以取得比较理想的长期效果。尽管矿产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一些相关规定,但都是一些简略的、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证明,仅靠这些法规是无法保障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目标实现的。因此,必须制定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切实规范和推进全国的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从这几年国土资源系统推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制度的实施效果,以及各地矿山地质环境立法及其实施效果来看,有必要制定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项法规,而且刻不容缓。目前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的实践经验充足,理论探索成果丰富,法规条文经过长期推敲,以臻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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