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青少年要增强公民意识1、公民的含义: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国籍是一个人成为某个国家公民的必要条件。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某个国家公民的唯一标准是看这个人是否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2、国籍的取得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某国的国籍,这是取得国籍的最普遍的方式;二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可通过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和自愿申请等方式取得。一般说来,一个人只有一个国籍,但也有双重国籍或无国籍的人。3、公民和人民的区别(1)性质不同。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和“敌人”相对。(2) “公民”是以国籍为评判标准,任何人只要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人民”是指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居于
2、主人翁地位那一部分公民。(3) “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要广。4、如何增强公民意识?(1)第一,要有国家意识。增强国家意识,首先表现在公民要有热爱祖国的情感;增强国家意识,还表现在公民要承担热爱祖国的义务。(2)第二,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5、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含义: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理解、情感和态度。6、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心环节是有法必依。7、青少年怎样增强公民意识?青少年要增强公民意识,从小热爱祖国,立志振兴中华,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义
3、法制观念,争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好公民。练习:1、罪犯是不是公民?公民与选民是不是一回事?罪犯虽然违法犯罪了,但并没有被剥夺国籍,所以依然是公民。选民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所以选民与公民不是一回事,选民的范围要比公民的范围小。2、 “读读、想想、议议”:(1)一个人失去了国籍是痛苦的,这是因为失去国国籍就失去了保护的依据,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取得一个国家的国籍就意味着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就会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2)作为青少年要增强公民意识,从小热爱祖国,立志振兴中华,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争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好公民。二、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1、
4、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2、生命健康权的含义: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理机能完整的人身权利。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任何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就是看他的行为是否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安全,是否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是否破坏公民的生理机能完整。3、肖像权:公民对自己得到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注意:为了国家、社会利益和不以营利
5、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4、名誉及名誉权:名誉是指有关公民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才干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诽谤、诬陷等5、荣誉权: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的光荣称号,并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6、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表现:(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7、隐私权: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隐私权: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薄、储蓄及财产
6、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个人生理上的缺陷隐疾及心理活动等。8、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意义:人身权利是公民首要的,也是最起码的权利。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创造一个互相尊重、互相爱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具有深远的意义。9、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指国家的法律保护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练习:1、议一议:(1)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三种权利。生命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最高的
7、人身利益。身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得以存在的物质载体,没有身体也就无所谓生命、健康。健康权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健康受到损害,行使任何权利都将受到影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任何其他权利的基础,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2)我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无论在学校、家庭、社会,无论是走路、乘车、游玩,时时处处都要注意安全,以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发生,保证自己平安健康地成长。2、 “读读、想想、议议”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薛某的姓名权。假如你遇到这种情况应请求法律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1、人身自
8、由权利的含义:公民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动完全由自己支配,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利的内容:(1)公民的人身(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2)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4、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必须出示逮捕证或拘留证,告知公民被逮捕、拘留的原
9、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时间限于 3 日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7 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接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 30 日。公安司法人员在侦破案件时进行的搜查,只能由侦察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进行搜查。5、公民的住宅自由权:公民依法享有选择住宅并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任何机关或个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并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侵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6、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时,应出示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并要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在场作为见证人,搜查的物品开
10、列清单连同制作的搜查笔录一并交见证人签名盖章。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指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通信方式,向他人表达自己意思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干涉。通信秘密,指公民之间的通信内容,无关的人员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了解和传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拆阅、毁弃或窃听。8、为什么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一切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也是公民进行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的前提。假如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均成为一纸空文。公民人身自由的实现程度反映着一个社会的安定程度。因此,人身自由
11、权利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9、青少年如何对待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青少年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做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事情;还要依法同一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练习1、想一想:为了寻找班内丢失的物品,班长在教室里挨个搜查同学的身体是否违法?这种行为违法,因为“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进行搜查。2、 “各抒己见”是侵权行为,因为宿舍可以看作是公民的私人住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学校领导为了掌握有关情况,搜查学生宿舍是不允许的。3、傅某和王某
12、的行为侵犯了女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否则,行为人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的特殊保护1、为什么要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予以特殊保护?(1)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2)由于传统偏见和社会陋习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予以特殊保护。2、法律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表现有:(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
13、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在新时期进一步保证男女平等,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予以特殊保护,提供了更全面更具体的法律依据。(2)我国劳动法还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采取了有别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3、未成年人为什么需要法律予以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他们的人身权利较容易受到侵害。只有依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才能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4、为什么老年人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尊敬、赡养和爱护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为国家、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
14、,为民族培育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理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特殊保护。练习:1、议一议招工时以各种借口排斥女性虽然不属于明显的违法,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业的选择性很强,女性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和成家后负有生育和抚养后代的家庭责任,在竞争中常常处于劣势,这是极不公平的。妇女在就业问题上必须与男子有同等机会。要实现这一任务,既要扭转社会风气,也需要政府的干预,同时还需要妇女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首先要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让她们和男性一样,公平地迎接挑战;其次国家和社会应发展一些更适合妇女发挥才能的就业岗位。2、 “全国助残日”是每年的,青少年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到:
15、(1)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不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2)尽自己的能力帮助残疾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3、读读、想想、议议:郝某的人身自由权利遭到了侵。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宪法、刑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由于传统偏见和社会陋习的影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法律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予以特殊保护。思考与练习1、下列四种说法都是错误的。因为:(1)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就是说,任何人不论其性别、年龄、肤色、民族、职业、健康状况、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政治态度如何,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就是中国公民。因此,年满 18 岁前后的人,
16、只要具有中国国籍,都是我国公民,只是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履行的基本义务有所不同而已。(2)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就是说,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了国家、社会利益和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对对肖像权的侵犯,而是肖像的合理使用。(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安司法人员在侦破案件时进行的搜查,只能由侦察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公民的人身进行搜查。因此,班长在教室
17、里挨个搜查同学的身体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4)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可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或扣押,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2、 (1)汪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这件事给我们的教训是:A、青少年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习法律知识。B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 、青少年不仅要知法、懂法,还要学会依法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人身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3、 (1)丁某的所作所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还侵害了公民的身体,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
18、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了公民的上述权利,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法律还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然辱骂他人,是一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刘老汉正是遭到张某的无端辱骂,气恼之极诱发脑出血而死亡。张某的侵权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对张某的判决是合情合理有合法的。5、 (1)某儿童食品厂的行为侵犯了该孩子的肖像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19、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龙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陆某的生命健康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根据情节轻重,侵害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A、要靠法律,也要靠教育。B、在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C、要防微杜渐,从小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3)说明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依法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6、 (1)何某、刁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他们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2)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我国法律严惩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20、(3)首先不能轻信花言巧语;其次要依法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第三要寻求法律援助,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7、 (1)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是我们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年龄和生理上有其特殊性,他们存在着许多特殊的困难,有着许多特殊的需要,他们的人身权利也较容易受到侵害,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2)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青少年应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和名誉,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在家要主动孝敬父母和长辈,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等。残疾人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青少年应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尊严,积极参加
21、学校组织的助残活动等。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1、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在 1950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它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旧中国所遗留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被彻底废除。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在 1980 年 9 月 10 日通过,并于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3、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和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
22、父母都无权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4、法律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意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对象,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通过法定程序,及时解除那些已经破裂的婚姻关系,重新得到组建和睦幸福家庭的机会。5、结婚的法定条件:(1)必备条件:第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只有双方无配偶的人,即未婚、
23、丧偶或者离婚者,才准许结婚。(2)禁止条件:第一,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的血亲禁止结婚。第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6、晚婚的年龄:男不得早于 25 周岁,女不得早于 23 周岁。晚育的年龄:女子 24 周岁以后生育的第一胎而言。7、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未治愈的性病、精神失常未愈及先天痴呆等。8、男女双方在符合结婚条件的基础上,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练习1、各抒己见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不一定要结婚。因为法定婚龄是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最低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但并不是说到了法定婚龄就
24、必须结婚。2、想一想法律不承认订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因为男女双方在符合结婚条件的基础上,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3、读读、想想、议议(1)张某的行为是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权利。(2)父母对子女的恋爱、婚姻问题,出于对儿女的爱,完全可以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这与非法干涉是两回事。(3)作为儿女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对前者应采取慎重的态度,认真对待,对后者应坚决抵制。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婚姻
25、法的规定,无论是血缘的,还是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包括:第一,父母要抚养和教育子女。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用科学的方法关心子女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离了婚,这种义务依然存在;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条件的。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道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第二、父母要保护未成年子女。保护,是指父母要用法律或道德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要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3、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条件:(1)子女丧失劳
26、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子女尚在校就读的;(3)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4、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内容包括: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应当教育子女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做人,还要配合学校和社会努力把子女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5、未成年子女如何对待父母的教育和保护?(议一议)(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父母的义务,又是父母的权利。(2)我国法律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3)作为未成年子女,应虚心接受父母的教育和保护,要自觉用法律和道德约束自己的言行,
27、力求少给父母增加麻烦,使自己能顺利地健康成长。6、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供养父母;所谓扶助,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7、子女为什么要赡养扶助父母?(1)父母抚养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他们年老体衰时,理应得到国家的关怀和子女的赡养扶助。(2)赡养扶助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责任,凡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不管婚否,都要负起这个责任。(3)作为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来源,还不可能在物质上、经济上供养父母,但是,我们完全可以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顾。在平时,我们要帮助
28、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在父母身患疾病时,应好好伺候,使他们早日康复;父母在生活上遇到不顺心的事时,要为他们分忧解愁;在父母遭到意外不幸时,要格外关心体贴,与父母同甘共苦度过难关。练习:1、议一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父母的义务,又是父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接受、模仿能力强,而识别、选择能力差,极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保护。2、各抒己见(1)父母抚养了我们,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他们年老体衰时,理应得到子女的赡养扶助。(2)作为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来源,还不可能在物质上、经济上供养父母,但是,我们完全可以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顾。在
29、平时,我们要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在父母身患疾病时,应好好伺候,使他们早日康复;父母在生活上遇到不顺心的事时,要为他们分忧解愁;在父母遭到意外不幸时,要格外关心体贴,与父母同甘共苦度过难关。3、读读、想想、议议(1)法院查明情况后,对朱某先进行教育,经调解无效,作出判决:在朱某就业前,由其父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2)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包括 A、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B、子女尚在校就读的;C、子女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3)子女应正确对待父母的抚养教育。作为子女,要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注意养成勤俭朴素的习惯;对于父母的教育
30、和保护,作为子女,要积极配合父母,虚心接受父母的正确教育和保护,自觉用法律和道德约束自己的言行,力求少给父母增加麻烦,使自己健康成长。思考与练习1、 1他们的婚姻关系是不合法的。因为:(1)他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2)他们宣布结婚,没有履行法定手续,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在符合结婚条件的基础上,只有按照法定程序,经过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2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中学生谈恋爱尽管不违法,却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况且中学生早恋即不利于中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又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
31、康,因而是不允许的。3某中学生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1)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赡养扶助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责任,凡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不管婚否,都要负起这个责任。 (3)作为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来源,还不可能在物质上、经济上供养父母,但是,我们完全可以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顾。在平时,我们要帮助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在父母身患疾病时,应好好伺候,使他们早日康复;父母在生活上遇到不顺心的事时,要为他们分忧解愁;在父母遭到意外不幸时,要格外关心体贴,与父母同甘共苦度过难关。4某成年人的做法和要求是不对的,
32、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一般情况下只抚养至 18 周岁。对于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拒不参加劳动,父母则没有继续抚养他们的义务。2、王某的行为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王某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小女与他人结婚,干涉了小女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侵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了困难。3、 (1)张大妈的五个女儿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的规定。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他们年老体衰的时候,理应得到国家的关怀和子女的赡养扶助。赡养扶助父母,既是中华民族
33、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责任,凡是有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不管婚否,都要负起这个责任。(2)成年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经济上供养父母,还要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4、 (1)应判决徐建平承担赡养曾迎春的责任。(2)曾迎春的女儿虽因车祸死亡,但曾迎春 1972 年就开始随女儿和女婿徐建平一起生活,帮助照料家务达 20 年,事实上已经成为徐建平的家庭成员,形成了曾与徐之间的抚养关系。我国宪法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徐建平拒绝承担赡养曾
34、迎春的责任,并将曾经照料过他 20 年且已 82 岁的老人曾迎春赶出家门,不仅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1、教育法规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它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是制定教育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依据。2、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有?(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一权利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2)按照国
35、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学校的处分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参加校内学生社团等权利。3、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行为规范有小学生守则 、 中学生守则 、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在学校里,完成规定的学
36、习任务,是受教育者的一项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义务,这项义务的内容是:A 、受教育者应按时到校上课,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或辍学。B、上课时,应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C、应认真复习功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练习1、各抒己见: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例如: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并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并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学校和教师均不得侵犯。当受教育者的合法
37、权益受到学校、教师的侵犯时,受教育者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无权无理阻挠。2、读读、想想、议议(1)陈章良的成长过程和工作经历说明了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2)作为青少年,只有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才能获得好的就业机会,在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的同时,丰富和完善自己,充分享受现代文明。否则,不仅不会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而且很难在社会上立足。二、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1、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从事生产劳动、工作和学习所必要的基本教育。2、义
38、务教育的基本特征有哪些?首先,义务教育具有国家强制性。所谓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推行和实施义务教育。其次,义务教育具有普遍性。所谓义务教育的普遍性,是指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在我国,凡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全国各个地区,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努力实施义务教育。第三,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免收学费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但义务教育并不等同于免费教育。强制性、普遍性、免费性是义务教育区别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基本特征。3、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现在哪些方面?首先,确认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9、。其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4、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哪些?第一,享有入学和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第二,享有就近入学和免交学费的权利。第三,完成规定学业和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5、国家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职责有?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发展的状况制定规划,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定教科书;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并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兴办学校,保证必备条件,培养师资,提高教师待遇。6、社会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的责任有?捐资助学,尊师重教
40、,拒招童工,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和场地设施。7、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有:按时接纳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不得随意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勒令退学,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质保量,按时进行教学活动,保证学生安全、健康的成长等。8、家长在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的责任有?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必须依法按照入学通知要求,送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需要免学、缓学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也要依法由家长提出申请,办理免学、缓学手续;家长不能让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练习1、议一议义务教育不是免费教育。义务教育只是免收学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
41、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免收杂费,但不强制执行。2、读读、想想、议议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个人出资援助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是全社会支持实施义务教育的生动体现,是公民履行“全社会都要支持义务教育实施“这一法律义务的实际行动。值得我们学习和效仿。三、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1、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采取了哪些措施?最主要的是提供物质保障和师资保障。2、物质保障的重要性及含义?物质保障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物质保障,是指国家真正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不断增加教育投
42、入,发展和扩大教育规模,增加和更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手段等方法,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其中,提高各级财政支出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努力使教育投入增长,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物质保障。3、师资保障的重要性及国家保障师资建设的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国家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方面,一是通过立法,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培训了大批师资,同时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从而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制定一系列政策,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4、青少年如何珍惜享有的受教育权,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43、首先,要坚持使自己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要按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保证自己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其次,要全面发展自己。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培养目标,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切实提高建设祖国的本领;树立“振兴中华“的理想和信念,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自己的体质。第三,要自觉维护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是我们接受教育,完成规定年限的学习任务的重要条件。我们要自觉爱护学校里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严格遵守学校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各项规章制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同一切违反和破坏学校纪律、规章制
44、度和影响师生之间、同学之间团结的现象做斗争,以实际行动维护学校教育的良好环境。第四,要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我们青少年要在完成义务教育法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履行终身受教育的义务,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练习1、想一想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顺利实现,国家还采取了法律保障。国家通过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实现依法治教的措施和途径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法律依据的教育法律体系。2、说一说我们应当全面发展自己。这就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培养目标,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切实提高建设祖国的本领;树立“振兴
45、中华“的理想和信念,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自己的体质。使自己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逐步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思考与练习1、 (1)甲、乙二人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2)所谓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3)从义务教育的含义可知:实行义务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是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实行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即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受到法定年限的教育;全社会
46、都有支持实施义务教育的义务;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负有重要责任;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保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4)总之,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法所赋予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权利和法律义务,应认真行使和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1)家长没有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剥夺了李某受教育的权利,是违法行为。(2)法官的行为说明我国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具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3、 (1)我国公民今天的学习机会来之不易,要十分珍惜;(2)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首先要坚持使自
47、己受到法定年限的教育;其次,要全面发展自己;第三,要自觉维护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第四,要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4、 (1)受教育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且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2)受教育权利来之不易,是无数革命先辈流血牺牲为我们争得的,国家为我们创造了这么好的学习条件,我们要十分珍惜。 (3)我们青少年应珍惜享有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地履行受教育的义务,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 (4)就刘某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要求:端正学习态度,上课认真听讲,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作业。5、 (1)受教育权。 (2)首先和父亲进行交流
48、,表明自己的想法,如果行不通的话,可以向学校、社会求助;如果问题仍无法解决,只好诉诸法律,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6、 (1)材料一说明了国家和政府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积极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兴办学校,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材料二说明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同志和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关心教育事业,身体力行,倡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和帮助教育事业,促使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我们青少年学生要不辜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我们的期望、不辜负党和国家对我们的关心和关怀,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发奋学习,掌握知识,提高素质,为将来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多做贡献而努力奋斗。
49、一、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1、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占有: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实际占据或控制。占有可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如房屋所有人居住自己所有的房屋,职工领得并掌握自己的工资等,就属于合法占有;盗窃分子通过不法手段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等,就属于非法占有。3、使用: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运用、利用。如开动机器生产产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用购买的电视机收看各种节目等。4、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饿取得经济效益。如公民在银行储蓄获得利息,农民种植果树收获果实等。5、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某种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处置。如所有人将自己的财产卖给他人或赠与他人等。6、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形式有哪些?首先,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其次,国家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民事法律手段是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最常见、最普遍的方法。其方式有: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第三,国家运用刑事法律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运用刑事法律手段,打击和惩罚各种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犯罪行为,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最严厉、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