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万源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要求, 结 合万源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凡万源市行政辖区内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下简称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二)尊重规律、因地制宜;(三)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四)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五)
2、落实责任、依法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 2 第五条 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政府负责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 四到乡 (镇)” 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是:(一)林业、畜牧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以及检测考核,其中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畜牧食品局负责退耕还草;(二)国土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块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图变更完善。协助林业、畜牧部门完成数据转换、
3、任务到户、检查验收和检测考核等基础工作;(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综合协调;(三)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和政策兑现。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户意愿的调查摸底与申请登记、还林还草地块的落地与落户、面积的分摊与公示、合同的签订与规范、苗木和草种的监管、组织实施、自查验收、严格政策兑现以及成果巩固。配合完成市(县)级验收、省级复查、国家核查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九条 按照农户自愿的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申请,村组核实,乡(镇)政府登记、
4、审核确认,上 3 报市林业、畜牧部门汇总,形成年度建议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组织林业、畜牧按职责分别牵头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达州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年度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任务分解到户、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年度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一)工程区情况(自然地理概况,社会经济概况);(二)工程建设思路(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三)工程建设方案(申报情况,建设布局,建设内容及规模,还林还草技术措施设计,组织实施);(四)资金测算及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组织领导,宣传
5、引导,科技支撑,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六)附表附图:工程区基本情况表、退耕还林还草申请情况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设计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第三章 建设和管护第十二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对象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已退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范围。 4 对符合未纳入耕地统计但实地又是25度以上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坡耕地,以及一些已划为基本农田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25度以上的坡耕地的要求地块,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在先退耕后,按规
6、定程序变更和调整。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还草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前提下,鼓励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允许在退耕地上间套牧草、豆类、草本中药材、菌类、蔬菜等矮秆作物,培育相关产业,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增加退耕农户收入。第十五条 鼓励退耕土地承包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家庭林(牧)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第十六条 为确保退耕还林还草质量,对退耕
7、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实行市、乡(镇)目标责任制。第十七条 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管护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确定管护人员。 5 退耕还林还草后,禁止擅自复耕、复垦,毁坏林木和草地。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印发农户自愿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和分户建卡卡片,乡(镇)收集整理农户自愿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根据批复的市级实施方案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填发分户建卡卡片、统计相关数据。农户自愿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和分户建卡卡片各一式三份,退耕农户、
8、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还林报市林业局退耕办一份,还草报市畜牧食品局饲草站一份。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退耕还林还草地点及规模;(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三)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由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书。拟退耕土地流转的,应本着公平自愿原则,由土地承包人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及土地合法手续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户自愿流转退耕还林还草地申请书,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流转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签订合同前,对流转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调查,并对退耕土地流转协议
9、合法性、公平性、自愿性进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 6 农户自愿流转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流转协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各一式四份,退耕农户、经营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市退耕办和市饲草站各一份。退耕农户直接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申请书、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各一式三份,退耕农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还林报市林业局退耕办一份,还草报市畜牧食品局饲草站一份。第二十一条 退耕农户及其他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栽植、抚育、管护等活动,加强后期管护,确保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地点、面积、树种、草种、密度等实施方案规定的技术要点。第四章
10、 种苗草种生产和供应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计划,制订种苗草种生产、供应方案。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实行种苗产业化经营;种苗、草种必须在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购买。第二十三条 种苗草种 选择应符合生物多样性和“适地适树适草,就近优先”的原 则,在同质同价的基 础上,优先采购本地生产的种苗草种。必须使用良种,良种不足的,应当选择适宜本地的优良品种。未经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进行省外引种和推广使用未经引种试验的品种。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苗草种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确保种苗草种质量。林业部门负责 7 退耕还林所
11、用种苗验收、技术方面指导;畜牧部门负责退耕还草所用种草验收、技术方面指导。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还草造林种苗草种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标准规定,达到合格质量标准。苗木出圃须具备种苗标签、 苗木质量检验证和苗木检疫合格证。第二十六条 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的种苗和草种,可采取集中政府采购供应、分散采购供应和农户(经营者)自行采购等方式进行。(一)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的大宗种苗草种,确需集中采购供应的,由市林业局、畜牧局牵头,发改、财政、纪检等部门参与,按规定程序采购;小宗种苗草种由各实施经营主体或农户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自行采购;(二)退耕还林还草种苗草种实行许可准入制度,种苗草种供应者必须是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
12、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苗草种生产、经营单位;(三)提供种苗草种质量必须达到级以上的质量标准;(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退耕还林还草者指定种苗草种供应商,严禁垄断经营、哄抬苗价等行为,维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市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乡(镇)要开展种苗草种栽植技术指导、苗木栽植和牧草后期管理技术培训。 8 第五章 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 每年秋冬季,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自查工作,验收不合格地块,以书面通知实施主体限期整改,在自查合格后,上报市退耕办和市饲草站申请市(县)级全面检查验收。市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在第一、第三、第
13、五年开展市(县)级全面验收,验收结果作为作为调控建设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考核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内业检查及外业检查。内业检查主要是查阅农户意愿申请、设计、种苗草种采购发放、合同签订等相关档案资料,外业检查主要是造林种草地块、面积、质量、成活率、保存率、幼林抚育及管护情况等。第三十条 市(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在退耕户所在村组公示,公示内容包含:退耕农户(或流转后的经营主体)姓名、退耕面积、地点、树种、草种、验收结果、政策兑现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将公示结果(包括公示影像资料)和资金兑付花名册上报市退耕办和市饲草站。第六章 政策兑现第三
14、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第一年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第一年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 9 (一)种苗费补助。按退耕还林每亩300元的标准,退耕还草每亩120元的标准,用于造林和补植的种苗(草种)费开支。种苗(草种)费实行市内包干统筹使用,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种草补助和封育管护。(二)现金补助。退耕还林每亩补助 1200 元,分三次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第一年 500 元、第三年 300 元、第五年400 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 6
15、80 元,分两次下达,第一年 380 元、第三年 300 元。第三十二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三十三条 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公示、后兑现”的程序,根据 检查验收及公示结果按政策兑现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直补资金通过“ 一折(卡)通” 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第三十四条 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等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五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
16、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0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工程档案,退耕还林还草档案包括年度实施方案、申请书、合同书、流转协议、乡镇自查材料、公示结果、种苗草种分发花名册、资金兑现花名册及相关图片影像等。第三十七条 市级部门退耕还林还草档案包括退耕还林还草相关文件、市级年度实施方案、种苗草种购销相关材料、申请书、合同书、流转协议、分户卡片、乡镇自查材料、县级检查验收报告、公示结果、种苗草种分发花名册、资金兑现花名册及相关图片影像等。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市级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责任主体,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落实领导责任。各乡(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调整充实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相关事项。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情况纳入各乡镇年终目标考核。第三十九条 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允许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林(牧)业产业发展等资金,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第四十条 工作经费保障。退耕还林还草涉及政策宣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