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3.doc

上传人:sk****8 文档编号:3556094 上传时间:2019-06-04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23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3.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3.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3.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3.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3.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我的修改意见)(张国庆)(安徽省潜山县林业局 246300)由于时间仓促,仅用国庆假期 头两天时间(剩下五天时间还 要完成其他项目论文),其中内容很不成熟,也不完善,肯定有大量错误, 欢迎大家讨论、批评,希望能起到抛 砖引玉的作用,早日出台一部全新的森林法,为我国林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性的法律保障。我的修改意见主要思路为:(1)权责相当,明确政府与部 门 的林业发展责任;(2)林农利益保护;(3)经济公平,生态公平。具体主要新内容有:(1)对森林、森林资源、林种重新进行了定义和划分;(2)定义了森林权属并对其进行了划分;(3)提出了新的林业建设方针,并 进行了细化;(

2、4)增加并细化了森林资源有偿与限额使用制度;(5)提出了林地征用与补偿办法;(6)明确了地方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责任,增加了相 应 的责任追究制度;(7)增加了森林灾害责任追究制度;(8)增加了森林健康、森林保险 内容;(9)增加了林业工程质量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10)增加并细化了林农保护措施;(11)增加了林权流转管理办法;(12)增加了林业专业资格、资质 和岗位考聘办法;(13)细化了森林资源监测管理规定;(14)细化了有关处罚条款;(15)删除了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部门保护主义内容的条款。Comment h1: 修改原因见参考文献:http:/ h2: 修改原因见参考文献:http:

3、/ 总则 .2第一节 基本原则 .2第二节 森林与林种划分 .2第三节 林业建设方针 .3第二章 林权管理 .4第三章 森林保护 .6第一节 森林保护机构 .6第二节 限额使用制度 .7第三节 有偿使用制度 .7第四节 林地征用 .8第四节 森林灾害管理 .10第五节 一般规定 .11第四章 森林经营 .12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第二节 森林资源调查 .13第三节 植树造林 .13第五章 法律责任 .14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第二节 森林采伐 .15第三节 森林灾害 .16第四节 林地管理 .17第五节 森林资源与灾害监测 .19第六节 林业工程 .19第六章 附 则 .20第一章 总则第

4、一节 基本原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保 护生物多样性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从事森林保护、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等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二节 森林与林种划分第三条 本法所指森林,是指 陆地上的树木和其它生物在一起,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秩序,与周围的非生物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 产生多种功能的生 态系统。森林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 资源。生物 资源是指森林内的林木、竹子、灌木、草本植物和依托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微生物;非生物

5、 资源包括林地和林地上非生物附属物,如岩石、湿地、河流,以及林地上的空间、景 观和环境。本法将森林资源划分为林木、竹子、其他森林生物资源、林地和其他森林非生物资源,以及林用公路、铁路、机场、桥 梁、防火道、步道、索道、房屋、瞭望哨、标志等林用设施。第四条 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工业原料林、能源林、食用林等。Comment h3: 原方针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故删除。科学管理已包括“科学经营、持续利用” 。Comment h4: 标准化包括森林认证和林产品质量监督。就目前而言,林业发展,缺少的就是标准化。Comment h5: 取消育林基金的原因:林

6、农无偿为公众提供了生态服务,不但得不到回报,采伐还受到限制,采伐受限制造成的损失也得不到补偿,采伐木材还要缴纳育林基金,这是极为不公平的,严重违背了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宗旨。Comment h6: 删除“煤炭”原因:属于商品林,林业部门不要管得太宽,林业部门也管不了。Comment h7: 要有可操作、可测量的指标。3(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牧场防护林,护岸林, 红树林,护路林等。(二)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 护、科学 实验、游憩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种质资源保存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7、林,母树林,种子园,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三)工业原料林:包括以生产木材、竹材 为经营目的的木质 原料林,以森林植物叶、花、果、枝干、根等非木质内含物(用以生产非食用物品、非能源物质)为经营目的的化工原料林等。(四)能源林:包括以生产薪材、木炭等 为经营目的的薪炭林,以生产燃油、燃气原料为经营目的的燃油林等。(五)食用林:包括以生产可食用干果、水果、叶、汁、根、皮等为经营目的的食品林,以生产医药或医药原料为经营目的的药用林。第三节 林业建设方针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积极发展、科学管理的方针。第六条 国家实行森林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政策, 统筹城

8、乡 林业发展,大力培育森林 资源,建设适宜人居住的生态环境。第七条 国家实施科技兴林战 略,鼓励林 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知识产权,推行林业标准化建设 ,提高林 业科学技术水平和创 新能力。第八条 国家鼓励林业产业发 展,重点扶持碳 汇林业,增强森林碳汇功能,开展碳汇计量,应对气候变化。第九条 国家实施节约使用森林 资源战略,大力扶持森林资源高效利用技术研究和生产项目。第十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 权益,依法减 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 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

9、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实行森林资源与森林生 态效益有偿使用和限额使用制度,征用森林生 态税,建立林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林 业事业发展。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 发、木材分配和林 业发展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第十四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十五条 在森林培育、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 予奖励。第十六条 林业建设实行人民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由

10、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主要指 标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生物多 样性指标等变化率,以及森林灾害 发生面积与成灾率。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林业建设和森林资源状况,制定林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林业建设规划, 组织编制森林保 护、森林培育等 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 门批准后 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林业发展的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Comment h8: 目前这一块林木权属经常受到侵害,而且得不到目前的森林法的保护。4第十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主管全国

11、林业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县级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区乡镇设 立林业工作站, 负责辖区内的林业工作。第二章 林权管理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权属按照对象划分为林地权属、林木权属、竹子 权属、其他森林生物资源权属和其他森林非生物资源权属。森林 权属按照性 质划分为所有权、使用 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一)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森林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使用权:不改变森林资源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力。(三)经营权:即用益物权。森林 资源经营者对其依法经营的森林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四)管理权:森林资源所有者,或者其授 权者,依法

12、 对森林 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利。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森林具有有限的管理权,即森林资源限额使用管理权。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 权、 经营权和管理权可以相互分离。林地权属、林木权属、竹子权属、其他森林生物资源权属和其他森林非生物 资源权属也可以相互分离。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林木 权属、竹子 权属、其他森林生物资源权属和其他森林非生物资源权属归属于林地权属。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森林内野生的珍贵、 濒危、稀有野生生物资源权属归国家所有,其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古树名木

13、管理办法, 对古 树名木登记造册,按照其重要性进行分级,实行分级管理。省级以上古树名木权属归国家所有。第二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 资源,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使用的、经营或管理的森林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登记造册, 发放林权证,确认其相应的权属对象、权属范围和权属性质。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登 记造册, 发放林权证,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本法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

14、组织林地的,林地承包 经营权 和林木所有权属于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但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在自有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的所有权归属于该房屋所有者。农民在承包经营的非林地上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属于承包经营者。城乡空隙地、道路、河流两岸等非林业用地,经土地所有者与使用、经营管理者同意,可以造林,所营造的林木的权属 归营造者所有。本条所涉及的林木可以申请林权证,该林木所有者不论是否有 该林木的林权证,其 权属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5、侵犯。本条所涉及的林木的营造、管理、采伐、更新、 销售、加工不受本法约束,古树名木和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苗木、林木及其制品除外。5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权属管理制度,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建立权属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与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管理;其他国有森林 资源,由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由国务院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国 务院批准公布

16、。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 实 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少量的森林资源,由本集体 经济组织实 行民主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 森林资源使用权 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流 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流转不得改 变林种的性质。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 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林业生产能力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照前三款规定流转的,已经 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 时转让, 转让双方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森林资源使用权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 应当依法到原登 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九

17、条 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发生流转的, 应当进行价 值评估。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发生流转的, 应当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评估结果应当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准。其他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发生流转的, 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评估结果应当报所在地省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权流转,应当报森林资源所有者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审批, 评估结果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准或备案。第三十条 森林资源权属流转时,森林 资源价值评估,必 须 由具有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建 设林业产

18、权交易市场, 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第三十二条 森林资源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森林资源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当事人 应 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森林资源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的,未 经抵押 权人同意,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森林资源使用许可证,不得 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第三十三条 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 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争议,由当地 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

19、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场等国有林 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 围变更的, 应当事先征得原发证机关同意。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Comment h9: 森林资源为国家所有,公益林为公众提供生态服务,理所当然,其保护主体就是国家。6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 议 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办理。第三十四条 森林权属有争议 的,森林 权属管理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森林资源使用许可证。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一节 森林保护机构

20、第三十五条 国家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和公益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保护。非国家所有的商品林的保护主体是其所有者、 经营者或使用者,在其发生重大森林灾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救助和灾后恢复。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督察制度。国 务院设立国家森林 资源总督察, 对各省级人民政府森林资源培育、保护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地方派驻森林资源督察机构,对森林培育、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培育、保护实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森林资源监测、森林火情监测与管理、林 业生物灾害防疫机构,分

21、别承担或行使森林 资源变化动态监测与使用限 额管理职能,森林火灾 监测、预防和扑救决策指挥职能,林业 生物灾害检疫、 监测预警、治理规划与质量监督职能。第三十八条 重点林区要设 立森林公安机构。森林公安民警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涉案林木、林地的 鉴定资格。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森林资源、 维护生态安全,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刑事、治安案件查处职能,并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重点林区的重要路口,森林公安可以设立检查站点,对森林资源流转数量进行检查,并协助林 业生物灾害防疫机构开展 检疫检查。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

22、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任务, 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森林资源。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 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林业行政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23、建立护林组织, 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 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 层单位, 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 护林员的主要 职责是:巡护森林, 监测林业生物灾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和森林火情,制止破坏森林 资 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 门处理。Comment h10: 林木、竹子涉及面广,是生产生活必需品,征收生态税不妥。而其他森林资源则为非生产生活必需品。7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察

24、机关和监察、信访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单位对举报不得转交其他单位办理,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二节 限额使用制度第四十二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国家 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 使用制度。 经批准的使用限额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担保物权 ,不得改 变使用期限和使用地点,不得流通。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森林资源拥有量、变化状况和增长速度,按照各县级行政区域年使用量小于年增长量的原则,以 县级行政区域 为基本单位,制定森林 资源使用限额,报国务院审核批准。森林资源使用限额每五年制定一次,本区域 结余的使用限 额不得结转,也不得在 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调剂。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林地实

25、行定额管理制度, 严格限制林地 转为非林地, 严格限制公益林转换为商品林。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省为单位,每五年 编制一次建设项 目征用、征收、占用林地总额, 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总额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由国 务院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分解到省级。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超过批准的总额征用、征收、占用林地。第四十五条 森林资源的使用,由使用者提出 书面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在使用限额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对林地实行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林地 转变为非林地、公益林林种变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备 案。商品林林种 变换,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6、批准。(二)对林木实行限额采伐。公益林的林木的采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结余限额不得结转。商品林的林木采伐,按照林木的龄级,在一个龄级内实行总限额控制,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其 结余限额,可以在一个 龄级 内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三)森林内野生非国家级保护动植物资源的使用,由 县级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六条 森林资源的使用采取数量许可证制度。具体的森林资源使用许可证制度,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相应的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检查、监督、年度复 审、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等操作办法。第四十七条 森林资源的流通采取数量和检疫控

27、制。取得森林资源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森林资源流通,流通时要主动接受林业行政 执法机构对其数量和检疫的检查监督。第四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 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 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 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 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 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 理允许进

28、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第三节 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九条 除林木、竹子及其制品外,在森林中开采非林木、竹子野生生物 资源的,开采者要缴纳生态税。直接以森林生 态效益、森林景 观、林地以及森林内岩石、湿地等为经营对象,进行非木质商业生产经营 活动的,要 缴纳生态税。Comment h11: 之所有用“购买”一词,是因为,只有“购买” ,才能体现征用者与被征用者的平等。“补偿”一词,显然是征用者高高在上于被征用者,被征用者的损失只能根据征用者的“恩赐”才能获得补偿,严重违背我国宪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8生态税的征收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收生态税的森林资源名录由国

29、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第五十条 被征用林地上的所有采伐、拆除、清理、搬迁等活动,必 须在获得批准,并由林地征用单位足额缴纳生态税。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的被征用林地,征用单位应和被征用人签订被征用林地及森林资源购买协议,征用单位应向被征用人支付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竹子、林地上林用设施的购买款。只有在付清上述购买款后,才能组织实施林地征用工作。第五十二条 林地征用单位征用林地面 积超过被征用人所在单位或所在村民组总林地面积 50%以上时,征用单位要对被征用人进行就业安置。第五十三条 用于救灾的紧急征用的森林 资源,可以先征用,待救灾结束后,由征用单位支付被征用的森林资源购买费用。第五十四条 各项

30、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林地的,或者将公益林林地转变为商品林林地的,经县级 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同意后,依照本法有关 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 单位缴纳生态税。第四节 林地征用第五十五条 本法中的林地征用,是指 对林地的征用、征收、占用或者 临时占用。被征用人是指对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资源拥有所有权、使用 权 、经营权或管理权的人或单位。林地征用单位是指需要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第五十六条 林地的征用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价格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十七条 国家实行林地预审 制度。需要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

31、意见。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的,有关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十八条 占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建 设项目应当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九条 征用单位在作出林地征用决定前,应当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林业、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 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林地征用目的、征用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第六十条 林地的征用前,林地征用单位应和被征用人签订征用协议,并取得 90%以上的被征用人的书面签名。林地征用单位持书面征用协议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向被征用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用申请和预审要求。接到征

32、用林地的申请和预审要求后,接 办单位要在 10个工作日内 对征用协议、林地 现状及征用单位的其他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勘察、 审核,并提出预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六十一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 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 满后,用地 单位和个人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的被征用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征用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林地征用工作的 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

33、级人民政府林地征用工作的监督。9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林地征用的监 管和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用林地 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 应当将林地征用目的、征用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用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林地征用范 围涉及到被征用人多于 1000人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60 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 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用人、公众和 专家意见 的采纳情况、不采 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34、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 组织林地征用实施前,必须组织被征用人,在被征用人中民主推选代表,组成征用 协调委员会。征用 协调委 员会参与有关征用实施事项的论证、征用实施协议的起草、修订,收集、 发表被征用人意见 ,监督征用协议的落实与执行。征用协调委员会的运行费用,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财 政预算,不得由征用 单位承担。征用协调委员会在征用活动结束后自动解散。征用协调委员因违反本法被撤销的,或 经由被征用人民主表决,60% 以上的被征用人要求重新推选征用协调委员会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重新推选征用协调委员会。第六十五条 所有征用实施活 动必须在征用协调委员会成立后并在其监

35、督下进行。在征用协调委员会没有成立或重新推选尚未选出前,所有征用实施活动必须停止,直至 选出征用协调委员会后,方可继续进行。第六十六条 林地征用范围公告后,在林地征用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林地上的林用设施; (二)整地造林、采伐林木、挖石取土等改变森林资源现状活动;(三)改变林地用途;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五)增加其他附属物。林地征用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 1 年。第六十七条 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收回森林资源使用权。第六十八条 征用设有抵押权 的林地, 应当依法

36、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九条 被征用的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 资源价格和数量,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 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第七十条 林地价格标准按照林种、林地生产力进行计算。具体价格标准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省上一年度平均物价水平,按年度分省 进行计算并予以公布。林木价格标准按照林种、树种以及 该树种当地的年生长量,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省上一年度该材种市场平均价格,按年度分省 进行 计算并予以公布。其他森林资源价格标准按照林种、森林 资源类别以及该森林 资源当地的平均年收益,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省上一年度该

37、森林资源平均市场价格,按年度分省进行计算并予以公布。第七十一条 被征用林地购买 款,如果采用非 货币支付,非货币支付物的价格、质量、数量、安全性应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支付物的价格,按照被征用林地及森林资源购买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周的平均市 场交易价格估算。如果没有前一周该支付物的交易价格,可以按照前期类似该支付物交易价格和涨幅推算。第七十二条 森林资源评估机构、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用人以投票、抽 签等方式确定。Comment h12: 如果不以县为基本单位划分和实施保护(目前是以乡镇为基本单位),那么就有可能:保护区所在县县内其他乡镇可以自由调入外县松木,其中可能带疫,外县带

38、疫松木加工后,有很大可能被当做本县县内松木制品合法地调入或混入重点预防区。也就是说,以乡镇为单位划分重点预防区,非重点预防区乡镇调入带疫物品经加工或堆放贮存后,将无法区分是县内合格物品还是外县带疫物品,带疫松木摇身一变,变成了“本县”松木,从而合法地混入或有意调入重点预防区,使重点预防区的划分失去意义。10第七十三条 森林资源评估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用林地及森林资源的市场评估价格, 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估价工作。第七十四条 林地征用单位与被征用人在征用方案 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用实施协议的,或者被征用林地权属有争

39、 议或不明确的, 应停止所有征用活 动,直至征用实施协议签订,或者被征用林地权属争 议解决或权属明确。第七十五条 国家因下列重点公共工程建设需要, 经省级 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征用林地,或者将公益林林地转变为商品林林地:(一)国防设施建设;(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设施建设;(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设施建 设;(四)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重点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林地,或者将公益林林地 转变为

40、商品林林地,其征用程序与一般林地征用程序相同,实行限额使用和有偿使用制度。在县级限额已经用完的情况下,国家重点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林地,或者将公益林林地转变为商品林林地,可以向省 级人民政府申请增加限额 ,并 报国务院批准。第七十六条 国家重点公共工程建 设需要征用林地,或者将公益林林地转变为商品林林地,在已经获得批准和 90%以上被征用人书面签约同意征用的情况下,征用单位确实需要强制征用的,由征用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做出强制征用判定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征用。国家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受委托的 单位不得进行强制征用林地。非国家重点公共工程建设不得进行强制征用林地。被征用人对法院做出的强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精品笔记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