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基础串讲教室杨秀清民诉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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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注意 :对人的效力 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

2、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二、辩论原则 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08 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确定)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三、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

3、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注意: 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 45 条: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回避的决定权 47 条:院长担任审判长,由审批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开审判 注意: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证据规定第 48 条:涉及国家秘密、商

4、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

5、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 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 5 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2 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

6、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 意见第 8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 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

7、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 第二、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 18 条 ) 第三、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

8、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第四、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意见第20 条) (2)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 第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 条) 第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确

9、定管辖。(民诉意见第 24 条) 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思路: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C、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侵权纠纷

10、案件的管辖 1、 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意见 29 条)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三、专属管辖 (一) 专属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244 条: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专属于中国法院。 注意:第一、两者适用的案件范围;

11、第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 第三、专属管辖案件之间的排他性; 第四、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民诉法 33 条: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即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 1 次 3、管辖恒定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意见 34 条、35 条)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2、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时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不得重复立案;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法院先立案,应移送管辖。(意见 33 条) 二、指定管辖 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进行。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一、异议的条件 1、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 议,因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2、异

13、议的时间:答辩期 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四章 诉第一节 诉的概念 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第二节 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当事人 二、诉的标的 注意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具体诉讼中该实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诉讼标的物;当事人基于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为诉讼请求。 三、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14、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注意: 1、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但不必然包含。 2、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第四节 反诉 1、反诉主体的特定性 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证据规定第 34 条:举

15、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民诉意见184 条:二审中的反诉: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第五章 当事人第五章 当事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注意: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2、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3、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二、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取决于

16、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意见 49 条)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由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由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四、雇主与雇工问题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九天考资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9 条的特殊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17、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6 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第三节 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挂靠关系(意见 43 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 46 条)、个人合伙(意见 47 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 50 条)、借用关系(意

18、见 52 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 53 条)、继承关系(意见 54 条)、代理关系(意见 55 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 56 条)。(二)标的的共同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 53 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 177 条)(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意见 58 条、意见 183 条、意见 211 条注意: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且追加时区分为权利人与义务人。2、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

19、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二、普通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诉讼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裁判结果独立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二、诉讼代表人的相关程序问题1、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 60 条)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

20、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 61 条)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节 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意见第 160 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告与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区别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参

21、诉依据 有独立的请求权 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参诉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 可以为共同原告,也可以为共同被告参诉方式 主动参加,即起诉方式 可以主动参加,也可以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参诉时间 一审开始后,结束之前 可以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各阶段参加参诉目的 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护自己以及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对象 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 仅为对方当事人合并种类 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诉讼主体的合并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1)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2)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22、国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第 9 条、第 10 条以及第 11 条中关于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规定。第 9 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第 10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第 1

23、1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3)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16 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4)产品质量缺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3 条的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

24、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参诉地位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意见 66 条)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有上诉权

25、(意见 66 条)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意见 97 条),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三)参诉方式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二、委托代理人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 68 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

26、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 69 条)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 条)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不要混淆比较内容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产生依据 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委托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与法院协商或者由法院指定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 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 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诉讼行为的后果 由被代理人

27、承担 既及于代表人本人,也及于被代表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目的 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本人及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讼地位 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证据与证据材料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而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提供给法院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标准证据的特性: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第一、形式合法;第二、收集手段合法;证据规定68 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

28、据合法质证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一、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注意三种证据的鉴别: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二、证人证言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诉法 70 条)证据规定第 53 条的规定,待

29、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3、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第 56 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第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第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第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第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上述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三、鉴定结论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证据规

30、定 26 条)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规定 26 条)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 27 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4、自行鉴定的效力(证据规定 28 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

31、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四、当事人陈述的效力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证据规定第 76 条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证据规定67 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定第 69 条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

32、理论上的分类一、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为本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为反证。二、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三、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 证明的对象一、证明对象的范围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外国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习惯。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第一、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第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第三、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第四、当事人主张排除对方权利所依据的事实;第五、当事人主张妨碍对方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第 9 条: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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