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第四版朱菁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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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后复习思考题第一章 国际税收导论1.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答: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答:(1)从二者的联系来看: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没有国家税收,就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的

2、税法冲突和税制协调,国有国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税收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际税收绝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要又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因为这时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制度都不能不考虑国际税收关系,本国与他国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国际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该在本国的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所体现。(2 )从二者的区别来看: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

3、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利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设计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3 )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 )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所谓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2 )不应该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

4、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视为国际税收。因为这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的课税是一国在其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范围内实施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税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3.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有哪些?答: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察:(1 )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 关税与国际贸易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影响贸易量;二是影响贸易条件。由于各国关税主要为进口关税,加之出口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进口关税类似,所以下面结合进口关税分析关税对国际贸易的两大影响。关税的壁垒作用。对于进口商而言,关税如同运输费一样,是进口商品的成本。只有把关税

5、加到商品的价格中去,才能取得预期的利润。由于课征关税,进口商品的价格就要比不征关税时高一些。又因关税只对进口商品课征,所以课征关税将改变本国商品与进口商品的相对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将减少进口商品的消费,增加国产进口竞争品的消费。由于关税具有抑制进口的作用,人们经常把它喻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关税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影响。所谓国际贸易条件,是指在国际交换中一国以出口交换进口的条件。贸易条件用实物形态来表示,就是每出口一个单位的商品可以换回多少单位的进口商品。换回的进口商品越多,说明贸易条件越有利,贸易利益也就越大;反之,则说明贸易条件越差,贸易利益越小。贸易条件还可以用价格来表示,这时贸易条

6、件等于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之比。国际贸易条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关税也是其中之一。一国课征关税,会削减本国对进口商品的需求。这时如果征税国的进口量占世界进口量的比重较大,或者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即出口国不能大量减产或找不到其他出口市场) ,进口国征收关税就可以压低进口商品的进口价格,从而使贸易条件得到改善。2)国内商品税与国际贸易由于国内商品税不像关税那样只对进口商品课征,它对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一视同仁,因而一般不会产生对国内外商品的差异性影响。但如果国内商品税的征税范围规定得很窄,以至于它只对或主要对依靠进口的商品课征,或者对国内大量生产的产品规定较低的税率,而对国内很少生产、主要来

7、自进口的产品规定较高的税率,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内商品税对进口都含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这时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关税基本上是相同的。另外,国内商品税也存在国际重复课税问题。如果国际流通的商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都被课税,它的税负显然要重于进口国的产品(仅就国内商品税而言) ,这对商品的国际公平竞争以及国际贸易都是不利的。(2 )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1)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首先来看东道国的所得课税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着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红利支付给国外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样,一国的投

8、资者跨国进行投资实际上要负担东道国的两笔所得税税款,其最终从东道国得到的只是扣除了这两笔所得税税款以后的投资利润。如果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较高,两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超过了投资者居住国的税负水平,则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就会低于其在居住国的投资。这时即使投资者的居住国允许外国税收抵免,但由于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税收抵免限额,外国税款冲减本国应纳税款的数额不能超过这笔外国来源的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仍会受到东道国所得课税制度的阻碍。其次再看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居住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但如果在征税时不考虑

9、本国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就很可能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所以,为了不阻碍本国纳税人的跨国直接投资,居住国在对其国外来源的所得征税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2)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从东道国来进行分析。前面已经谈到,国际间接投资大体上可以分为小股权比重的股票国际投资和债券国际投资。东道国的所得税制度对于前者的影响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这里,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都对股票的国际投资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在东道国所得税制度中对债券的国际投资能起一定影响作用的主要是利息预提税。由于债券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打人东道国企业的成本,冲减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因

10、此,投资者从东道国企业取得债券利息并没有负担当地的公司所得税,唯一要负担的是东道国对利息支付课征的利息预提税。从投资者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制度来看,是否允许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也直接关系到其跨国间接投资的总体税负水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居住国对本国投资者因从事股票跨国投资而负担的东道国公司所得税一般不允许税收抵免。另外,对于本国投资者负担的东道国利息预提税,各国一般也都允许税收抵免,但这两种预提税的抵免都要受抵免限额的限制,这样,东道国课征的股息和利息预提税税率的高低对投资者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3 )财产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在一定情况下是等效的,所得课税是对纳税人的财富流量即

11、增量课税,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的财富存量课税,二者对纳税人通过投资取得利润并积累财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财产税与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具有等效性,因此一国财产税的税负较高同样不利于该国吸引外国投资。另外,财产税也是对人税,纳税人一般要就其在境内和境外拥有的财产一并向本国(居住国)政府纳税,而一国政府对在本国境内的一切财产包括外国人拥有的财产拥有征税权,又因财产的所在地与纳税人的居住地并不一定在同一国家,这样,财产与所得一样也存在着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财产税的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投资同样具有不利的影响。4.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答: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

12、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例如,为了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的居住国可以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而由所得的来源国单独行使征税权;或者居住国让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然后再在来源国征税的基础上对这笔国外所得按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征。在这两种情况下,居住国和来源国之间都会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又比如,为了防止对同一批国际贸易商品出口国和进口国都课征国内商品税,目前国际社会规定对国际贸易商品统一由进口国课征国内商品税,出口国不征税,这样,出口国由于放弃自己

13、对出口商品的征税权,其税收利益就会受到一定影响,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因而也要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再比如,在跨国公司从事国际避税的情况下,由于跨国公司通常要把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由高税国子公司转移到低税因子公司去实现,所以高税国的所得税税基必然要受到影响,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也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5.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答:(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2 )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 (fiscal degradation)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 (ra

14、ce to bottom)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3 )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4 )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5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第二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1.所得税的管辖权有哪几种类型?答: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

15、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3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2.目前各国所得税管辖权的状况如何?答: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来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对本国居民从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居民管辖权,而对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即一国只对纳税人来源

16、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目前,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中国香港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如巴西)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别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等国就属于这类国家。3.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答:(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

17、要有以下三种:1)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各国民法确定住所的具体验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个人的住所,即要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但也有一些国家同时还采用主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即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愿望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国有住所。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来验定当事人的住所。这里的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

18、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住所也是我国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一项重要标准。2)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从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来看,有的国家主要看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即如果某人在本国拥有可由他支配的住房,那么该人在本国就有居所。不过,以拥有住房为标准判定居所的国家一般还要求当事人在有关的纳税年度中确实在本国居住过,哪怕住的时间很短。另外,有的国家以当事人居住的时间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来判定居所的存在。3)停留

19、时间标准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其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但也有的国家(如新西兰)规定,在任何12 个月中当事人在本国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就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至于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年度中在本国停留多长时间才被判定为本国居民,目前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 183 天,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为 182 天或 180 天) ,另外,目前也有一些国家采

20、用 1 年期(365 天)标准。如我国、日本、韩国、巴西等国(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注册地标准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法人的管理机构又有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和实际(有效)管理机构两大概念。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这里的总机构,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4)选举权控制标准即法人

21、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4.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答:(1)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2 )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我国课征所得税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所以,作为我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对我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境外所得同

22、境内所得一样也要向我国政府申报纳税。在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二者都负无限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5.根据我国税法,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应如何判定?答:(1) 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的是常设机构标准。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它的范围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

23、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反之,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不能认定非居民公司的经营所得是来自于本国,因而也就不能对非居民公司的这笔经营所得行使征税权(地域管辖权) 。(2 )劳务所得我国判定劳务所得采用的是劳务提供地标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地。(3 )投资所得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

24、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1) 股息我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地。2)利息我国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借款的使用地为标准来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

25、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3)特许权使用费我国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26、确定。4)租金我国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来判定租金的来源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租金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4 )财产所得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 。对于不动产所得,同各国一样,我国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对于动产的所得我国对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采用转让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27、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指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以外的动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财产在中国境内转让,是指动产的过户手续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1.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为什么会发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答:(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2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所得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得之上引起的。这种国与国之间税

28、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相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如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不同种类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具体有三种情况: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

29、重叠;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这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最为普遍。3)此外,国际双重征税还可能发生在两个国家对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法规存在差异的情况。2.减除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答:从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来看,目前主要有单边方式和双边方式。所谓单边方式,是指一国在本国的税法中就规定了一些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而所谓双边方式,则是指两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通过执行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

30、、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1 )扣除法。所谓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根据扣除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已负担国外税收的跨国所得仍要按本国税率征税,只是应税所得可被外国税款冲减一部分,因此,扣除法只能减轻而不能彻底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2 )减免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由于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已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减低的税率征税,而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它与扣除法一样,也只能

31、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3 )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由于免税法使居住国完全或部分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从而使纳税人只须或主要负担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因此它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4 )抵免法。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3.免税法一般适用于哪些所得?答:为了防止一笔所得国内、国外都不被征税(又称双重免税)或只被课征较轻的税收,实行单边免税的

32、国家对本国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免税往往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所得才适用于免税法。(1 )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有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源于不征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一般不给予免税。因为,如果所得来源国的税率与居住国相同或接近,居住国即使采用抵免法也征不到多少税款,换句话说,在来源国税率较高时,免税法与抵免法的效果是相似的。(2 )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后者又称“参与免税” ) 。因为这两类所得负担的来源国公司所得税较多,所以对其免税不会造成国外所得的

33、双重免税。而居住国对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股权比重达不到“参与免税”要求的股息一般都不给予免税。(3 )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如果要享受“参与免税” ,其在国外企业持有股份的时间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否则就不给予办理“参与免税” ,例如法国规定为两年,比利时规定为一年。(4 )还有一些国家(例如德国)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分红公司必须是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其目的是促进这些海外子公司的竞争力。4.什么是抵免限额?如何计算抵免限额?答:(1)在运用抵免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过程中,如果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即同一笔所得在来源国负担的税收高于其

34、在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收,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而抵免限额即是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境外所得 居住过适用税率5.母公司如何在外国税收抵免的情况下缴纳本国税款?答:一国的母公司在国外拥有子公司,子公司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并将税后利润按母公司的股权比重分配给母公司,由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来自于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因此,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分得股息,必然会负担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又因母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所以子公司缴纳的而由母公司负担的那部分子公司所在国税款并不是母公司的直接缴纳,而是一种间接缴纳。这样,母公司用这笔国外税款冲抵

35、本国的应缴税款就属于间接抵免。需要指出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间接抵免只适用于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而母公司用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股息预提税进行抵免属于直接抵免。因为股息预提税虽由子公司扣缴,但却属于替母公司代缴,该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分得股息的母公司,所以母子公司之间预提所得税的抵免属于直接抵免。在间接抵免的情况下,母公司向居住国的纳税额应分两步计算。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母公司究竟负担了多少外国子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款,可以根据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以及其他有关数据计算出来,计算公式为: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

36、所得税后的所得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为了计算出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得到的全部应税所得,必须使用加总法。其计算公式为: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 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 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 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计算出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以及母公司来自子公

37、司的所得以后,母公司就可以进行间接抵免。由于各国对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股息一般都要课征预提税,所以母公司的税收抵免一般是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同时进行。实践中,只要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公司所得税加上其缴纳的外国预提税之和不超过母公司的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等于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按母公司所在国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母公司就可以用这两笔外国税款冲抵本国的应纳税额。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股息,要负担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而如果该子公司在另一个国家也拥有子公司(该公司为上述母公司的孙公司) ,而且该另一国也课征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就要面临多层间接抵免问题。也就是说,由于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股息既负

38、担了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也负担了孙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为了彻底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应允许母公司进行多层次的间接抵免,即允许母公司用其承担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在当地缴纳的税款冲抵母公司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收。当然,多层间接抵免并不一定只限于母、子、孙三个层次,可能还有更多的层次,不过它们的计算原理都相同。我们下面就以三层次的间接抵免为例,说明多层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首先,外国孙公司缴纳该国所得税后,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股息给子公司,这部分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孙公司所得税额为:外国孙公司所得税外国子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孙公司纳税后所得其次,外国子公司以其本身的所得,加上来自孙公司的毛

39、股息及该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孙公司税额,构成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子公司向该国缴纳所得税后,从税后所得中支付一部分股息给予母公司。母公司收到的这部分股息应分担的外国子公司和孙公司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外国子公司所得税+ 子公司承担的外国孙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子公司的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的税后所得值得注意的是,子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都要计算抵免限额。如果上述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则可以用其冲抵母公司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再次,母公司在计算自己的应税所得额时,应以自己的所得加上从子公司获得的毛股息以及该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子公司和孙公司的所得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缴纳税收的依据。6.什么是税收饶让?它有何意义?答:(1)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2 )税收饶让一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对到发展中国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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