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诉讼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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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技术合同纠纷诉讼实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一庭彭文毅,1,2,主要内容,技术合同的种类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实体审理签约方主体资格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及法律后果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技术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2,技术合同的种类,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合同;2合作开发合同;3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参照);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2专利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5技术进出口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7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

2、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8其他技术转让合同,如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植物新品种许可合同等,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3,技术合同条款(一),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应当反映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应当与技术合同的内容相符。二、标的的内容、范围、要求 1.技术开发合同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

3、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 2.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技术开发合同)和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传授(视具体内容归入技术咨询合同或者技术服务合同)。,4,技术合同条款(二),3.技术咨询合同标的: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服务项目,应载明咨询项目的内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要求。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

4、技术项目。4.技术服务合同标的: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业服务项目,应载明技术服务项目的内容、工作成果和技术要求。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5,技术合同条款(三),三、履行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合同履行计划和进度: 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的,应载明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执行步骤。履行地点: 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人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人所在地履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在受托人所在地履行,技

5、术服务合同在委托人所在地履行。,6,技术合同条款(四),合同履行方式1、技术开发合同一般通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和开发,样品、样机的试制,成套技术设备的试制、生产等多种方式来完成;2、技术转让合同一般通过让与人提交技术图纸、计算机软盘、磁盘、磁带、工艺或者材料配方、工艺规程、样品、样机、成套技术设备、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等形式完成;3、技术咨询合同一般通过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以及分析报告等方式完成;4、技术服务合同一般通过工艺产品结构的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性能的测试分析、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以及利用新技术和经验为特定项目

6、服务等方式完成。,7,技术合同条款(五),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1、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应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的责任。2、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事项,应列出涉及技术秘密的资料、样品、信息、数据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清单,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3、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的义务和责任。,8,技术合同条款(六),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

7、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9,技术合同条款(七),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载明研究开发风险的范围、归责和负担办法。约定科研风险由双方分担的,载明各方负担的份额或者比例。风险责任的负担:(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3)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

8、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种科研风险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看研究开发课题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是否具有足够的难度;二是看当事人在研究开发工作中是否充分发挥了主观努力并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三是对同行业专家来说,因科研风险导致的这次失败是否属于合理的失败。,10,技术合同条款(八),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合同当事人就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所产

9、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使用权、转让权、利益分配办法和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等问题约定明确,即明确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转让,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怎样分配。,11,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享有该技术成果。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

10、人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技术成果的权属和分享办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12,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

11、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13,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分享,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即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14,技术合同条款(九),七

12、、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既可以是技术合同标的所约定的各项内容,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其他验收标准。技术合同的验收方法,可以采用技术鉴定会、专家论证会等方法验收,也可以是由委托方或者受让方单方认可即为验收的方法。最终,应当由验收方出具验收证明或者文件,作为合同验收通过的依据。基于验收时的方法及认知水平导致质量缺陷未产生或被发现,验收不能视为客户对项目或设备的内在质量缺陷不持异议,只能视为产品达到当时的检验标准。但如果验收(合理)期限内,接收方未通知对方验收,则视为产品质量合格。,15,技术合同条款(十),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考虑的因素:(1)技术商品

13、的转让次数;(2)技术商品的研究开发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3)技术商品的成熟程度;(4)技术商品的使用期限;(5)技术商品价款等费用的支付方式;(6)技术商品的经济效益;(7)技术商品的使用范围、风险责任大小、技术后续改进回授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

14、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16,技术合同条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17,技术合同条款(十二),九、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

15、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能显失公平。 一般情况下,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合同特别约定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违约情况及其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十、争议解决的办法:1、协商;2、仲裁;3、诉讼。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概念、关键用语和定义、不特定的表述进行特别的界定,确保当事人准确实施技术合同。十二、合同附件:包括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

16、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表格、数据和照片等。,18,案例:普华中心诉华效公司 技术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一种中低温余热蒸汽/热水闪蒸复合发电装置”,专利权人普华中心。2001年至2002年,普华中心与华效公司约定,以华效公司的名义经营项目工程,普华中心作为技术负责单位,共同对外开展业务;合作期限与涉案专利有效期限相一致。2003年1月16日,华效公司向普华中心支付了8万元技术服务费。2004年3月4日,普华中心与华效公司就华丰项目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华效公司承担项目实施工作,双方进行技术合作,华效公司使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普

17、华中心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华效公司分五期向普华中心支付对价260万元。合同签订后,普华中心根据华效公司提交的华丰项目的余热参数出具了6套优化设计方案供专家评审,最终专家及业主同意实施优化方案1。然而,该优化方案实施后该机组的发电功率未达到性能保证要求,且未能达到设计发电量。华效公司已向普华中心实际支付了98万元合同款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普华中心是在给定热源参数条件下,确保该系统达到优化设计中所确定的发电功率及相关技术性能指标。 优化方案1的实施未达到设计发电量,主要责任在于华效公司确定的余热参数不准确,普华中心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普华中心在

18、优化设计方案中未详细阐述和分析六套设计方案的利弊,可能误导专家对优化方案的评审和确定,普华中心出具的优化设计方案存在明显瑕疵。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普华中心和华效公司对涉案项目的失败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普华中心主张华效公司支付尚欠的技术服务费162万元应予支持,但对其有关华效公司应承担10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余热发电系统热源的参数应经华效公司与普华中心共同认可,故优化方案1的实施未达到设计发电量,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从双方关系来看,华效公司主要负责技术的市场推广工作,普华中心主要负责技术工作,故作为技术提供方的普华中心推荐的优化方案1对该方案最终被采

19、用具有重大影响,其对优化方案1的实施未达到设计发电量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有关优化方案1的实施未达到设计发电量的主要责任在于华效公司确定的余热参数的不准确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目的未最终完全实现负有同等法律责任,华效公司应向普华中心支付合同总价款260万元的一半。鉴于华效公司已向普华中心实际支付了98万元的合同价款,故华效公司应继续向普华中心支付32万元合同价款。,22,实体审理主体资格,技术成果的持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前提。审核权属证据,确定签约方是否有能力开发技术或者有权处分技术成果,从而确定签约双方与合同标的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审核原被告的

20、诉讼主体资格。注意:技术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并非同一概念,能够签署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未必能够成为诉讼主体。技术合同的主体特点:一方必然是拥有技术成果或者具备技术开发、服务和接受咨询能力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另一方基本没有限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新药技术转让,转让方必须为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受让方则必须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22,23,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所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

21、者认可的科研组织所签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诉讼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授权或者追认的,由该科研组织共同承担责任,诉讼主体应为科研组所有成员。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受益可成为诉讼主体。,23,24,案 例,A公司研发部与B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研发部为B公司开发应用系统,后应用系统出现故障经催告未能排除,B公司应该起诉研发部。本案的被告应该是A公司,研发部无独立财产,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研发部不能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如果研发部是A公司下属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研发部与A公司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目前

22、,只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单独参加诉讼(最高院司法解释)。,24,职务技术成果概念,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

23、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从约定。,25,职务技术成果概念,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

24、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26,职务技术成果归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单位。根据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落实知识作为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获得的收益中提取合理的比例作为给予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的奖励和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

25、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27,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是个人利用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合同法第327条规定,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8,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概念,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技术

26、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法第326条、第327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29,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权利,精神权利身份权和荣誉权,即表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的权利。技术成果完成者对技术成果拥有的身份权、荣誉权等,不因成果转让

27、而转让,也不因他人侵犯而丧失;经济权利取得奖励的权利。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报酬。优先受让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0,技术成果的权属及利益分配,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享有该技术成果。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8、。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技术成果的权属和分享办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31,32,实体审理合同效力,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无效合同;,32,33,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未成立,当事人只能要求过错方承担缔

29、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3,34,案 例:王正铉诉加拿大亨通国际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国内办事处利用专利权人急于促成交易的心理,先签署所谓的合作意向书,然后以报国外公司审批为名要求专利权人支付相关费用(至少二、三万元)在其指定的公司进行一系列鉴定、审计活动,最终以专利未通过国外企业考察为名拒绝缔约,导致专利权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王正铉以收

30、购意向书主张对方赔偿。法院:收购意向书不具备合同要件,以缔约过失为名判令对方承担王正铉的部分经济损失。,34,案例:杨某、王某诉禾马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甲方(禾马公司)与乙方(杨、王)签字确认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建设运营商务平台及相关平台,乙方作为甲方电子商务项目的创业团队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并持有甲方该项目5的股份;乙方同意将自身持有的、等五个域名所有权益转归甲方永久性拥有(其永久性指:不受中止条款限制的包括但不限双方合作期限的永久使用权),域名一经转让,其所有权益的归属均归甲方永久性拥有,乙方不再拥有其任何归属权;甲乙双方利用自己资源优势共同建设、推广以上述域名为站点的

31、商业服务网站。乙方作为甲方的电子商务项目董事会成员享有甲方该项目其他董事应享有的所有法定权益;该项目将由甲方投资成立项目公司,独立核算,乙方的项目股份将自动转为该项目公司的公司股份。,35,案例:杨某、王某诉禾马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对上述条款未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合作成立商务平台等项目及后续成立的公司的业务范围、投资数额、成立期限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审理过程中,双方仍无法就上述内容达成合意,故认定合同未成立。二审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能够确定

32、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已经成立。根据合同的约定,杨、王的主要义务系将涉案域名转让于禾马公司,禾马公司的主要义务系成立电子商务项目,并将其5的股份转让于杨、王,合同的标的已经能够予以确定。虽然合同中未就合作成立商务平台等项目及后续成立的公司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但上述内容并非合同的必备条款,其欠缺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能够确定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且双方当事人均已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就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亦达成一致,故该合同应认定为已经成立。,36,合同 生效(一),一般要件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通则第55条规

33、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的要件,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具体为: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 生效(二),法定生效的特别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例如,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合同法解释(一)第

34、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 生效(三),约定生效要件附生效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未生效是指合同已成立,但因某些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未成就而暂时不能生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即生效。而无效是

35、指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40,案 例,原告陈某诉北京市红星线材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合同所附生效条件为“先交付五万元,本合同生效”,表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且被告未实际履行合同,因此,本院认定合同未生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苏某诉北京志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原告主张撤销合同,本院认为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合同并未生效,且合同内容无显失公平之处,也无胁迫行为,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40,案例:汇源公司诉中醇公司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基本案情:2006年4月3日,汇源公司、王汝琳与中醇公司签订专利收购协议,约定中醇公司以中国醇油集团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125万股(

36、原始股价值6美元/股)出资购买汇源公司和王汝琳共同拥有的名称为“煤炭地下气化工艺”的第97100204.5号发明专利技术 。 2006年4月5日,中国醇油集团在美国内华达州申请创办。经公证认证的文件表明中国醇油集团是内华达州一家经营良好企业。2006年11月15日/2007年7月25日,中国醇油集团总裁签发向贺广祥、陈静分别出具的股份证书/股份证书(粉单),载明贺、陈分别为中国醇油集团87500股、12500股(共100万股)已经实缴全部股本的普通股份所有人;该股份可以在本人或者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上交经适当背书的本证书后通过公司的指令记录本进行过户;每股面值0.001美元。,案例:汇源公司诉中

37、醇公司 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2006年12月13日,汇源公司、王汝琳和贺广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变更专利权人协议,约定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汇源公司和王汝琳变更为汇源公司和贺广祥。2006年12月18日,贺广祥声明放弃涉案专利权。2007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中醇公司。2007年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中醇公司发送缴费通知书,要求其缴纳涉案专利第11年年费4000元及滞纳金。2月9日,中醇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上述费用。,双方诉求,汇源公司 :中醇公司欺诈,用不具上市交易属性的虚假股票以交换我方专利,致使我公司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未获得收益,尚欠费用1077

38、万余元。涉案专利已由中醇公司占用4年,中醇公司利用涉案专利为其宣传获取了巨额利益,而涉案专利的再转让价值已不及4年前,至少损失2000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解除专利收购协议;2、中醇公司返还涉案专利权;3、中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中醇公司 :我公司交付汇源公司的股票是在粉单市场上市并且可以流通的,并非虚假股票,中国醇油集团主体也存在。股票价值并非一成不变的,汇源公司应自行承担股票价值减损所带来的后果。请求法院应驳回汇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专利收购协议有效。中国醇油集团签约后才在美国内华达州申请创办,中国醇油集团总裁向汇源公司指定持股人签发的股份证书时间已经超过协议

39、中约定的交付股票期限。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醇公司向汇源公司交付的股票与专利收购协议中约定的股票价值相符。中醇公司逾期履行且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致使汇源公司始终无法获得转让涉案专利权的对价,从而无法实现其所签专利收购协议的合同目的。一审结论:1、解除协议 ;2、汇源公司应将其指定陈静和贺广祥持有的所谓中国醇油集团股份证书返还中醇公司。股份证书返还事宜需要办理的相关必要手续所产生的相应费用,中醇公司理应承担。3、考虑中醇公司占有涉案专利权的实际持续时间、涉案专利权的应用领域、中醇公司收购涉案专利权的支付对价、涉案专利权被收购时的权利期限情况、汇源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全额支持汇

40、源公司主张的1000万经济损失。,二审法院认为,汇源公司、王汝琳与中醇公司于2006年4月3日签订的专利收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依据协议,中醇公司以向汇源公司支付股票的形式作为获得涉案专利权的对价,但是中醇公司应支付的股票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参考价值。事实上,中醇公司交付的股票价值与专利收购协议中约定的股票价值相差悬殊。中醇公司主张股票价值通常会随股市行情波动,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交付给汇源公司的股票曾达到或接近过专利收购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据此,中醇公司未依约完成给付获得涉案专利权对价的主要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二审结论:驳回

41、上诉,维持原判。,46,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明示承认才能生效。如果权利人仅承认部分合同条款,相对人也表示同意,可使合同部分有效,而其余部分确认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按如下情形区别处理:单方民事行为当然无效,如抛弃财产。双方民事行为,如与他人订立合同,则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事后不予追认,则该民事行为无效。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如

42、接受赠予,46,案 例,贫困山区12周岁小学生甲接受乙捐赠的5000元助学款。甲的老师丙将其中的2000元转赠给另一个小学生,并写信将此事告知了乙,乙表示赞同。甲接受赠与的行为有效,虽然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赠予合同为纯利益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丙的转赠行为无效,其无权处理甲受赠的助学款。(原则上,未经交付或未履行的赠予合同 可以撤销。但是,赠予合同的标的物是为了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48,效力待定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

43、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处分的合同: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除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外,合同应被宣告无效。在追认和取得权利以前,如果买受人得知出卖人无处分权,则应当催告真正的权利人作出是否承认的意思表示,而不应当实际履行合同。否则,买受人将构成恶意。关注:买受人具有恶意是否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合同有效,不受恶意影响。 无权处分的合同已履行,买受人的恶意将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买受人签约前或履约前存在恶意,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知识产权领域基本不适用善意取得,仅技术秘密的善意取得有相应的司

44、法解释。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看法。,48,49,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与撤销,针对效力待定合同的第1、2种情形,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和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催告权利人追认的催告期为1个月。权利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案例:杨某诉龙和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龙和公司并非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转让涉案专利亦未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该合同亦未取得专利权人的追认,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49,50,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重大误

45、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的对象包括: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物种类;合同标的物质量,足以影响合同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50,51,案 例,甲与乙公司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乙公司向甲支付了专利许可使用费,但因专利产品销量不好,乙公司认为吃亏了,以对专利产品行情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分析:订立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误解。

46、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前景做了错误判断,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乙公司不得以此为借口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但是,如果乙公司支付的专利使用费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则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51,52,案 例,林某诉A公司特许经营纠纷案代理合同约定,林某为A公司的山西省某县级市的代理商,经销自热盒饭,运费林某负担,A公司代办托运。合同未约定盒饭价格、运费价格。签约后,林某支付代理费,A公司赠送12件盒饭产品,运费730余元。林某为现役军人,其认为运费高于A公司承诺价款,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双方诉讼中认可盒饭价格为8元。一审法院:欺诈不构成,但认为林某对价格、运费存在重大误解,故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47、。二审法院:欺诈不构成,原审法院未就重大误解的问题予以释明,且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发回重审。,52,5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如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贷,此种借贷合同大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如出租车司机借抢救危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提高十倍的车价,此种即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53,5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三),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

48、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欺诈大都表现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构成欺诈?认定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向另一方陈述某种事实真相。陈述义务:法定的陈述义务。如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54,可变更可撤销的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技

49、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技术合同,55,56,表见代理合同,表见代理合同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载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即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2、合同相对人是善意的,主观上不存在过失。3、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但书: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主观存在恶意,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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