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灾科技学院重点课程建设实施方案防科发教200917 号一、工作目标主要面向我院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每学期确定一批课程进行重点建设,充分发挥重点课程的示范作用,带动其它课程建设,促进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用 35 年的时间使所有本科课程达到合格标准,并建成一批院级精品课程。二、建设内容重点课程建设是以课程教学团队建设为中心,以教学文件建设为基础,以教学资源建设为重点,以全 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为目标的专项工程。具体建设内容如下:(一)教学文件建设建设一套完整的基本教学文件(包括历次开课的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案、教学工作手册、课程考核档案等)和课程教
2、学档案(包括计划、检查、总结等课程管理资料,作业、实验、实习记录及实物等课程学习成果资料,教研教改成果资料等) ,特别要制定一套体现改革精神、适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反映课程教学方案的教学大纲,并能够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二)教学资源建设在保证教学内容的稳定性、系统性、适应性、实践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广泛收集、认真整理各类相关教学资源,为课程教学提供充分支持;建设一套适应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或选用国内外优秀教材;根据课程特点开发和应用 CAI 多媒体教学材料;加强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教师信息、教学大纲、电子教案、教学案例、习题与答案、实验指导书、参考文献目录等教学资源
3、必须在学院课程网络资源平台上开放,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三)教学团队建设培育课程教学团队,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队伍。对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教师应有相应的实践经验和指导能力。(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形成与课程性质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充分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教师的指导作用。(五)实践教学建设有实践教学要求的课程应改革实践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在具有基本实验、实习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六)课程管理与考核体系建设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活动组织与管理体系,包
4、括各教学环节安排、课堂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信息反馈的设计和实施等,研究并确立适应课程特点的考核方法和手段,建立一套实用、高效的试题库,题目数量在 1500 个以上。三、管理要求(一)重点课程建设时间最长为两年。课程建设项目一旦确定,教务处与项目负责人及所在系、部签订任务书,确保课程建设按计划进行。(二)实行课程建设领导责任制。各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即为本部门重点课程建设领导责任人,负责落实课程建设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以及课程验收的协调工作。(三)实行课程建设负责制。重点课程的主讲教师为课程建设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建设的各项组织和实施,对课程建设负直接责任。(四)重点课程教学团队要认真制定实施规
5、划,并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建设期内至少主持一项院级以上相关教学研究项目,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一篇相关教研教改论文。(五)建设期满并通过验收的课程应做好后续建设工作,及时充实、更新、提升课程建设成果,不断提高课程质量。(六)对未能按时完成的建设课程,允许延长一年建设时间,但延长期内不享受重点建设课程待遇。延长期满仍未通过验收的课程,取消课程负责人一年内申报院级教研教改项目和教学成果奖资格。四、验收办法学院对重点建设课程采取跟踪检查、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的方式进行验收。(一)跟踪检查建设期内,教学督导组、教务处、课程归属系部对重点建设课程的课堂教学、教学文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师资培训等各方面工
6、作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和评价,同时协助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年度考核学院每年通过专家评价、学生评价等方式对重点建设课程的教材使用、教学资源积累、教学研究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未按建设计划进行或未有明显进展等情况,将撤销后续各项支持政策直至取消其重点课程建设资格。(三)终期评估建设期满,由课程建设负责人对照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方案 (防科发教200754 号)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学院成立由院内外专家组成的验收组,通过查阅课程建设材料、主讲教师说课、公开课及随机听课等方式对重点建设课程进行评估验收。五、奖励办法(一)通过验收的重点建设课程,学院给予每门课程 5000 元奖励。(二)学院对重点建设课程负责人和课程组成员申报的与重点课程相关的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予以优先立项。(三)学院对重点建设课程在教学成果评选、教材建设立项与出版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四)学院对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教师,在晋升职称和各类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重点建设课程在师资引进、院外专家聘任、教师脱产进修、短期在职培训、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没有政策支持的可一事一议,提供条件保障。(五)从 2010 年起,院级精品课程评选只接受通过验收的重点建设课程的申报,其它课程不再受理。六、其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