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工业大学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提高教学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规范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包括:教育部“质量工程”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规划教材)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浙江省“行动计划”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重点建设专业、精品课程、重点建设教材)和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学校教学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和扶植专业、优秀课程、精品课程、重点建设教材、网络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含教学方法改革专项项目、人才培
2、养模式改革实验项目) ;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为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统筹安排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设置、提出预算;(二)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汇总审核用款计划;(三)督促、指导项目开展,组织项目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考评;(四)组织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第四条 承担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学院、部门,负责本单位教学改革与建设的项目申报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初评、公示,督促、支持项目实施并进行相应的检查、宣传推广。第五条 切实加强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统筹规划。学校、学院应以专业建设为龙
3、头,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集成建设课程、教材、网络教育资源,组织相关的教学改革,让学生受益于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2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六条 依据项目立项级别,教务处依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第七条 项目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组织申报,学院、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初评、排名、公示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其中校级教改项目按学院院级教改项目立项数量的 50%上报。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关表格内容、科学设计项目方案;一旦发现以虚假材料骗立项目,无论项目处于何阶段都可取消该项目。第九条 教务处对申报项目审核后,组织评审,确定校级项目立项建议:省级及以上项目
4、申报推荐名单,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校重点建设(扶植)专业的立项名单须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确定;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的推荐名单须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同意。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依照上级要求申报,需要公示的项目须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项目建设与监控第十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须参加项目实际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内容,配合项目检查,及时主动提交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报告,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宣传、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第十一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实行
5、定期检查制度。(一)省级及以上项目的检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教务处可以组织校内检查、交流。(二)教务处负责组织校级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检查表,由所在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校重点建3设专业、校优秀课程项目还须进行必要的汇报交流。教务处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后续经费的划拨,如果进展没有达到预期要求,教务处可以暂缓划拨经费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改进。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变更。(一)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1)变更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项目内容、成果有重大调整;(4)变更项目主持单位;(5)其他重要事项,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
6、所在学院或部门教学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实施。(二)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病、出国半年以上,原则上须指定临时负责人,书面报告学院并转交教务处;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须变更负责人。(三)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中途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项目结题、验收时可以根据对项目的贡献变更、增加课题组成员。(四)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有关变更须经教务处同意、学校盖章后再上报上级主管单位。(五)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导致原定目标不能实现者,一经查实,将终止该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学院在项目申报方面予以限制。第十三条 为确保重大教学建设项目的成效,提高学院和教师教学建设的积极性,学校为
7、省级及以上重大教学建设项目设置专门的建设岗位,建设岗位的设置范围、个数由学校在每轮岗位聘期初设定。对于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验收通过后的校级优秀课程,享受 3 年 1.2 倍工作量。课程负责人拥有该门课程工作量增量部分的教学酬金(即该门课程教学当量的增量每当量酬金)的再分配权和使用管理权;原则上要确保其中 40%以上作为课程的再建设经费,其余部分由课程负责人根据各教师对课程建设贡献程度的大小予以分配。对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试点班级、校立项建设的全英文授课专业试点班级的课程以及学校立项的教学方法改革试点班级可享受 1.2倍工作量,享受期限限实际实施的学期。项目结题与验收4第十四条
8、校级项目建设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主动准备、提交项目结题或验收(绩效评价)材料,学院、部门审核签章后交教务处。省级及以上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评价)要求根据相应要求进行。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按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采取不同的结题、验收方式。校级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可以直接提交以下材料及其电子版结题: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结题简表 、项目总结报告(1 万字以上) 、建设内容和成果附件,经教务处确认完成建设内容、达到预期目标即可结题。校级教学改革重点项目须进行会议鉴定,在此之前需至少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供以下材料及其电子版: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 浙江工业大学教
9、学建设项目鉴定书 、项目总结报告(1 万字以上) 、建设内容和成果附件。参加会议鉴定的专家须是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教育管理专家,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校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项目、教学方法改革专项项目参照校级重点教改项目管理、验收。第十六条 校级网络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结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结题方式:在浙江省高校多媒体教育软件评比活动、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中获奖的软件,只需提供结题简表和获奖证书复印件。未获奖的项目结题提交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结题简表 、项目建设总结报告(3000 字以上) 、2 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校外同行专家填写的浙江工业大学网络教育资源建设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 。第十
10、七条 校级优秀课程的验收根据下述情况选择验收方式:已评为校级精品课程的优秀课程,提交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结题简表和项目总结报告(3000 字以上)后予以结题,可不再组织验收。5未被评为校级精品课程的优秀课程,根据项目申请书和浙江工业大学优秀课程建设评价方案提交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 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鉴定书 、项目总结报告(1 万字以上) 、建设内容和评价方案的支撑材料。上述材料提交应在鉴定会至少一周以前提交,参加会议鉴定的专家需是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教育管理专家,其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第十八条 校级精品课程的验收根据下述情况选择验收方式:已被评为省级精品
11、课程的校级精品课程,按照省教育厅部署统一进行验收,学校不再组织验收,但要提交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结题简表和总结报告(3000 字以上) 。未被评为省精品课程的校精品课程,根据项目申请书和浙江工业大学精品课程再建设项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评估,要求提交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 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鉴定书 、项目总结报告(1万字以上) 、验收标准和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建设内容支撑材料。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建设教材只需向教务处提交出版后的重点建设教材 2本即直接结题。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建设、扶植专业项目的验收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校级重点建设专业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申请书、 浙江工业大学重点
12、建设专业验收评价方案提交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自评报告、自评结果、自评依据三个部分,同时应对照自评结果准备相应的支撑材料。教务处组织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实地检查。校级重点扶植专业的验收与同批重点建设专业一并进行、提交相同材料,主要对照项目申请书确定专业建设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第二十一条 到期(建设期满或经教务处批准最多一年的延长期满)仍不能结题或验收的项目,由学校正式发文予以中止;被中止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项目完成不好的学院,下一轮立项中减少该学院的立项比例。6第二十二条 已专设教学建设岗位的教学建设项目在验收通过后仍应继续加强建设,必要
13、时教务处将组织检查,并根据其建设情况重新设定岗位及其等级。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享受三年 1.2 倍工作量期满后,可主动申请复查,复查通过可继续享受三年 1.2 倍工作量,复查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订。第二十三条 提高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的效益。负责人、所在部门应积极推介、宣传、推广项目成果;学院每年组织一次已结题项目的汇报交流会。经费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依法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发挥本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和教学条件。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年度预算由教务处提出,计财处根据需要和年度学校财力,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14、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所在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预算情况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财政拨款的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预算情况负责编报用款计划,教务处负责汇总并进行合理性审查,计财处负责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并根据批复情况设立项目经费本。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使用经费,不得随意变动。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等)中止或由教务处发文中止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同时终止使用。教务处、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结合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15、监督。经检查不能按照项目要求开展工作、将本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计财处、教务处有权终止经费使用,有权缓拨、7停拨甚至追回项目经费,必要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结题或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简表、项目报告中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政拨款的项目经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结余经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学校立项的项目结题验收后 6 个月内未使用完的项目经费财务直接收回。第二十五条 由我校教师主持的省级及以上的教学改革项目,学校根据立项部门的要求给予项目经费的配套资助;由我校教师主持的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下达的质量工程项目,按一定要求和多种形式给予配套资助。配套资助原则上于财政拨入的项
16、目经费基本使用完毕时拨付。第二十六条 校级重点建设(扶植)专业、优秀课程、教改重点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项目、教学方法改革专项项目经费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三次拨付,具体比例分别为 40%、40%、20%。校级教改一般项目、校级网络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分立项、中期检查两次拨付,具体分别为 60%、40%。校级重点教材分立项、验收两次拨付,具体比例分别为 60%、40%,凭出版合同可以预拨第二笔经费。上述各类项目,结合中期检查、验收情况确定后续经费划拨。进展顺利,成果明显,继续拨发后续资助经费;进展缓慢、问题较多者,缓发后续资助经费,待整改后有明显起色时再继续拨发后续资助经费;项目停滞不前、问题
17、较大者,给予警告直至中止项目。省级及以上各类来源的项目经费根据经费到款情况直接立项划拨。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为项目研究参加调研、学术交流的差旅费和交通费。2、资料、印刷、版面费:包括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必要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印刷的费用和发表论文、出版教材的费用。 3、会议费: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组织会议必须按按政府采购要求进行。4、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以及文具、配件、耗材等支出的费用。5、设备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建设、示范等必须的软件购置、小型教学8仪器设备的采购费用。专业建设项目一般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40%
18、内开支;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网络教育资源建设(教学软件)和教学改革项目一般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30%内开支。购置软件、仪器设备需按政府采购要求执行,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6、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立项的教学改革项目,在预算及用款计划批复中有劳务费指标的,可以适当列支劳务费(按不超过实际下拨经费 20%列支) 。其它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学校划拨的教学改革项目配套经费和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的专项经费等均不得开支劳务费。7、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在预算及用款计划批复中有专家咨询费指标的,可以支付专家咨询费用。第二十八条 网络教育资源建设(教学软件)项目因本项目组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软件开发等,可以开支外协费,但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50%,并不得直接购买软件成品作为本项目的成果。外协费超过 0.5 万元时需要提供协议书,并经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第二十九条 重点专业建设经费应有不低于 40%的经费用于本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网络教育资源(教学软件)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建设。第三十条 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教学改革与建设经费使用有专门规定的,以上级规定的要求为准。附 则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