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关于盗窃罪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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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学毕业论文题 目 关于盗窃罪的探析2目 录【内容摘要】第 3 页【关键词】第 3 页一、“使用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 第 3 页二、使用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分析 第 4 页三、使用盗窃”犯罪行为第 4 页四、侵犯财产犯罪 第 4 页五、使用盗窃罪 第 5 页六、使用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分第 6 页七、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必要性分析 第 6 页八、使用盗窃罪 第 7 页九、罚金刑主要存在的问题 第 7 页结束语第 8 页参考文献 第 8 页3关于盗窃罪的探析内容摘要:使用盗窃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行为,如偷开汽车、盗用耕牛、盗接电话线路、盗取信用卡等。考虑到它 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2、,许多国外的刑事立法给予使用盗窃犯罪以否定性的评价。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列入使用盗窃犯罪一直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对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对使用盗窃 的涵义、使用盗窃罪与一般盗窃罪的区别以及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必要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析。关键词:使用盗窃;犯罪;盗窃罪一、“使用盗窃罪”应为犯罪的分析 从整体而言,“使用盗窃”行为 无疑是一种侵犯财产行为,“使用盗窃罪”当然地是一种 侵犯财产罪,但是侵犯财产一类的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上 规定有 12 种之多,为了进一步与这些犯罪相区分,应当注 意的是,“使用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使用他人 财物为目的的,即

3、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权,而不包括处分权;所谓“非法”,是指未经他 人(包括非自然人)合法批准或许可,而使用他人财物, 在这里与侵犯财产罪中挪用型犯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 定款物罪)之外的其他罪种有重大区别其他罪种如抢 劫、盗窃等都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所谓非法 占有公私财产是指行为人非法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将财 产占为己有,不是指行为人仅以非法取得占有权为满 足,而是取得非法占有财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 权,使财产的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财产 的所有权”。而“非法使用”所取得的财产不包括“处分 权”在内,在行为人使用之后要将原物完好无损地或将与 原物等价的

4、财物归还给盗用时的财物所有人。在这里, “使用盗窃罪”与挪用型的两种侵犯财产罪极为相似,但是 所不同的是,“使用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挪用 型的侵犯财产罪的主体都为4特殊主体,由此前者和后者就 严格区分开了.二、使用盗窃罪”符合犯罪的如下特征:首先,本罪是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 关系造成的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其次,本罪是违反刑法 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其体现在,本罪中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侵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如刑法第五章规定了侵犯财产罪,即禁止严重侵犯 他人财物,而本罪显然侵犯了他人

5、财物。再次,本罪如前所 述在理论上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因 此,在理论上,“使用盗窃罪”应作为一罪种在刑法上加以 规定.三、使用盗窃”犯罪行为:我们将其定名为“使用盗 窃罪”正好概括了前文中所论述的关于该罪的本质和主要特 征。所谓“使用盗窃罪”,即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秘密窃取 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多次窃取款物,短时间内将财 物无损归还的行为. 该定义包括以下几点含义:(一)犯罪以非法使用为目 的,即没有将他人财物完全占为己有的意图,只想用完后即 完好无损地归还。(二)所采取的方式是秘密的,这一点与 盗窃罪相同。(三)构成犯罪应达到的危害程度,必须是盗 用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

6、重的损害后果,甚至造成重大的社会 威胁,或者是行为人多次在短时间内实施盗用行为。(四) 对被盗财物的归还期必须较短,比如一年之内,若过长,甚 至达到十几年、几十年,本罪则将转化为彼罪,即视为行为 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四、侵犯财产犯罪:法律分析一面根据刑法总则的相关条 文,即刑法第 13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 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5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7、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法律精神是禁止任何人侵犯公私 财产,只要侵犯公私财产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都应该 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尽管本罪达到这个条件,由于其尚未被 列入刑法分则中,所以按罪刑法定原则,我们只能在学术上 认为“使用盗窃罪”是符合刑法第 13 条的法律精神及其 价值取向的,是具有成罪应然性的也正因此法律空白,本文才有于此讨论这个问题的必要。正如高铭暄、马克昌等 所认为的:“行为危害上述任何关系,都可能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而被规定为犯罪。” 另一方面“使用盗窃罪”也是符合刑法分则第 5 章“侵 犯财产犯罪”相关条文的立法精神和价值目标的.五、使用盗窃罪:窃罪”的特

8、征 通过上文对“使用盗窃罪”的定义,可以判断出,本罪 有如下特征:(一)本罪的主体应该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的具 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当然,由本罪的特性,单位、法 人也可构成本罪主体,至于对年满16 周岁的限制,参照了现 行刑法中对盗窃罪的规定,因为二者危害性、犯罪特征等都 很相似.(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不确定是 他人财物未经他人特许或批准,积极追求实现窃取他人财物 的目的。如果是将他人财物误作为自己的或自己得以批准或 许可使用而非法使用的,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性,没有非法使 用的目的,只能按一般误解纠纷解决。当然,若行为人无法 判断财物属他人还是属自己所有,而不顾是

9、否非法使用,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亦可构成本罪.(三)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他人(包括法人、单位) 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按照所有制度确立的社会 财物秩序,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并且为了与挪用型财产犯 罪相区别,若本罪侵犯的是单位所有的财物,本罪主体与该 单位不应当具有隶属或雇佣关系,否则应以挪用型犯罪定罪 处罚,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本罪对象为特殊对象,即行为人 侵犯的对象是其他公民的财物及与其没有隶属或雇佣关系的 单位的财物。另外,这些财物应当具有经济价6值,能为人力 控制、支配.(四)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秘密窃用造成较大危害后 果或多次窃用。其“秘密”性,使该罪区别于抢劫、抢夺、 诈骗、

10、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的其他犯罪;其以使用为目的的 “窃用”,有别于盗窃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六、“使用盗窃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一)犯罪客体,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部分, 后者侵犯的则为其所有权的全部;前者犯罪对象是特殊对 象,而后者则为一切公私财物。另外,作为犯罪对象的财 物,前者的动产与不动产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而后者则要求只能是动产.(二)犯罪客观方面,二者采取秘密的方式,唯一不同 的是,其行为“秘密”性是否贯穿整个行为的始终。“使用 盗窃罪”,有归还环节的,则其“秘密”性可不贯穿其行为 始终,因为归还行为可秘密也可公开,而盗窃罪其“秘密” 性是贯穿始终的.(三)犯罪主体,

11、二者都为一般主体,前者,包括非自 然人,而后者只能为自然人.七、我国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必要性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的,对于那些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非法使用他人财 物致财物灭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无法绳之以法,造成 刑罚真空,成为刑法的一大空白。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刑法 中增设“使用盗窃罪”,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增设“使用盗窃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通常采 用“失控控制”说。即认为应以被盗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 或保管人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为盗窃罪 既遂;反之则是盗窃未遂。该标准对于那些常见的、传统的

12、盗窃罪既遂与否确实能做到正确划分。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 和发展,社会愈显复杂性和多样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已使这一标准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不能彻底有效地保 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于那些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但非法使用他人财物并使物主最终丧失对该财物控制权的行 为,虽然它也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但由于我国现行 刑法对此7行为从未规定为犯罪,最高司法机关仅对盗开 机动车多次并丢失的,规定以盗窃犯罪处理。根据罪刑法定 原则,就不能对其他虽无非法占有故意,但盗窃他人财物造 成财物所有人严重损失的行为人处以刑罚.八、使用盗窃罪。弥补刑事立法空白必然要求增设“使用盗窃罪” “使用盗窃罪”,其

13、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 使用、收益权,程度较深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民财产所 有权制度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产所有正常秩序,这一类行 为越来越深重地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干扰和破 坏,甚而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和动荡,虽然它不像盗 窃罪那样直接侵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但是它侵犯了他人 正常运用财物获取重大利益的权利,给他人乃至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或威胁,对于这样的危害结果,民法上的赔偿救济 方式已不足以挽回和惩戒,因为这样的损失程度并不比盗窃 罪轻多少,随着商品经济中资本货币或其他财物创造利 润和财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危害较大的“使用盗窃”这样 的行为也越加需要刑法对其作出否定

14、性的价值评价,使具有 主观恶性的行为人承担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并依此给予适当 的刑罚制裁,充分发挥刑法的预防和教育功能,以有效地制 止该类行为的再次发生,致使被破坏了的社会经济所有权制 度和财物所有正常秩序等得以重生和恢复这些效果是民事赔偿救济制度望而兴叹,无法实现的。“使用盗窃罪”应 作为一罪种在刑法上加以规定,同时这也是现行刑法修订的 重要的任务之一,立法工作者理应严格考虑将此罪种在下一 步工作中写入刑法。九、罚金刑主要存在的问题纵观当前刑事执法中,就有关涉及财产犯罪案件,罚金刑的适用上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一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刑法对罚金的处罚规定得过于笼统,在法律条文中只是规定单处、并处或

15、者单处、并处几倍以下、几倍以上等字样,并未规定相应的罚金数额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也没有作出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罚金判罚没有统一的标准,客观上对准确裁量罚金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是部份审判人员在判处罚金的数额上是按照被告人的实际交纳数额来确定,这种做法明显与刑罚所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悖,对一些严重财产型犯罪分子达不到惩罚的目的。对判8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是对其经济上的惩罚,他们有可能在判决时未能缴纳,但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有财产可执行,人民法院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追缴。 三是以罚代刑,判处较高的罚金数额,适用较

16、轻的刑种或刑罚,甚至以缴纳过高的罚金数额来判处被告人缓刑、免刑、单处罚金等,造成了一些犯罪分子重罪轻判,不该判处缓、管、免的被告人,适用了缓、管、免刑,放纵了犯罪,达不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 使用盗窃是指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秘密 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我看来,使用盗窃应当具有两 个基本特征:一是使用的目的;二是盗窃的行为。使用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方面并非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是暂时性 地获得财物的使用权。 参考文献:1吴大华博士学位论文盗窃罪研究C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1999:1241452何鹏主编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M吉林大学出版 社,1994:3893董玉庭浅论使用盗窃犯罪以盗开汽车为参照J 行政与法,2001(1)类似的观点如:使用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 使用(非法获利)为目的的窃取财物,使用后随意抛弃、毁坏而不 归还的行为或使用后财物价值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4参见赵永林: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 2000年版;5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 年版; 6参见:刑事法专论(下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年版; 7参见赵永林: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 2001年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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