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业务辅导所得税科 何李安 2013年10月,咸宁国税,主要内容,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二、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清算申报)三、关注新政策,咸宁国税,征管范围划分,分三阶段:2002年以前2002-2008-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2009年以后-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2002年以前,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所办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
2、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内容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征管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
3、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
4、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
5、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
6、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
7、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盟肮芾聿棵畔嘁恢隆(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五)2
8、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
9、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
10、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三、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
11、定条件同时废止。,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法人所得税制)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其他类型的取提收入的组织(判断标准:是不取得收入),咸宁国税,思考题,1、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有限合伙性质的公司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非法人的外资合伙企业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4、私营独资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5、是否所有的个人
12、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咸宁国税,1、村民委员会是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之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经村民会议决定,村民委员 会可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法处理村集体财产。如果其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而取得收入,应该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判断标准为其是否取得收入 (不含仅取得不征税收入的组织) 1、应税收入 收入: 2、 免税收入 3、不征
13、税收入(不属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仅取得不征税收入的 其他组织,如机关法人,不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咸宁国税,2、有限合伙性质的公司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了解什么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主要指自然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1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咸宁国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有限合伙性质的公司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
15、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的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如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公司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等。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咸宁国税,营业执照的类型,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 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外
16、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35号),咸宁国税,咸宁国税,咸宁国税,3、非法人的外资合伙企业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资合伙企业暂按以下径掌握:原有的根据三资企业法成立的中外合作合伙企业仍缴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成立的外资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咸宁国税,4、私营独资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什么是私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1998年8月28日,国统字19982
17、00号)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4号令发布,目前仍有效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8、咸宁国税,在上述四类私营企业中,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这两类企业均无法人资格;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进行统计分析时,只要认真审查纳税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表和公司章程,对照上述标准就能准确划分。,咸宁国税,4、私营独资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
19、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咸宁国税,5、是否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都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
20、,或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并取得收入。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咸宁国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咸宁国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照实际管理机构判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指中国内地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注册成立的企业。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第三款规定的
21、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咸宁国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国税发200982号):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部门履职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2、企业的财务决策(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机构或人员批准。3、企业 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中国境内。4、企业1/2(含 1/2 )有股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信于中国境内。二、认定方法(企业自行判定提请认定和
22、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层报总局确认,咸宁国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注意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确定原则),咸宁国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居民企业,CTC(开曼)注册于中国台台湾,为实现在台湾整体上市,决定对其子公司CIC(萨摩亚)进行控股关系调整。2009年6月,根据买卖双方股权转让协议,CIC(萨摩亚)向其100%控股的香港SB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CY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为无偿转让,当地外资局于2009年8月批准了本次股权转让。 上述业务是否征企业所得税?,案例选自目家税务总局国际
23、税务司组织编写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某市CY公司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转让给香港关联公司,该市国税局对该股权转让交易进行调查、调整,最终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455万元,企业观点:企业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属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过程和价款的支付均发生在境外,即使股权转让有所得也不应在中国纳税。案件处理: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关联企业间股权无偿转让,未按照独立企业间往来进行股权定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本案例中企业未能取得特殊重组待遇的主要原因是其股权
24、支付比例不符台财税200959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如果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都要求被收购的标的资产或者标的股权的比例不得低于75%,收购方以股份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85%。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在计划重组和实施重组过程中,对特殊重组的税务政策关注程度不够,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支付比例,实际上是从侧面反映了集团内部重组在股权收购对价支付方面的通常模式,而这些条件是硬性规定,即便企业能证明该重组的合理性商业目的,也会因为股权支付比例达不到法规要求而无法获批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
25、价和股权成本价。,二、企业所得税申报,咸宁国税,二、企业所得税申报,(一)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亏损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咸宁国税,二、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四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确认企业的亏损时(申报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是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减除三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咸宁国税,二、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1、税法优先原则国税函件、2010148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表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
26、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2、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3、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关联 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咸宁国税,二、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申报,(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
27、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 预缴申报表A,咸宁国税,(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预缴所得税纳税人范围一、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总机构二、跨地区设立 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
28、业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特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列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居民企业不就地预缴所得税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29、企业所得税。三、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预分预缴,和统一计算,就地预缴不同),咸宁国税,(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房地产开发业预缴申报表的填报,例1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有东方家园一期、二期、三期项目。(1)东方家园一期项目已经于202年第1季度完工,完工后当期销售1亿元,符合会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会计上已确认为销售收入。当期结转以前期间预售、当期符合会计确认收入条件的销售收入11 000万元。(2)东方家园二期项目也于202年第1季度完工,完工后当期销售5 000万元,房款已收但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0、,会计上尚未将其确认为收入。(3)东方家园三期于202年第1季度符合预售条件开始预售,当期收到预售款项4 000万元。 202年第1季度该公司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元,东方家园一期可售总面积为42 000平方米,房屋开发成本3 500元/平方米。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1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请填报预缴申报表,(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房地产开发业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拆迁还建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例如,A房地产公司2009年6月开发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
31、的住宅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其中等面积部分6000平方米。该项目于2012年6月完工,除回迁楼外,其余商品房尚未完全销售完毕。2012年8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了交接手续。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建造成本为4000元/平方米(含地价),市场销售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A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就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80006000800040001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60025%40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不能按预计毛利率计算缴税,而是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32、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在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第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
33、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据此,房地产企业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营业税的处理:等面积部分营业税计税依据按成本价确定,超面
34、积部分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按公允价确定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在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不需要立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需要预征。回迁房是否做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看楼盘的销售情况,由于该项目尚未完全销售完毕,因此,土地增值税不用必须进行清算。会计处理如下:1.开发产品完工时,根据安置时的同期同类价格,视同销售时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拆迁补偿费4800贷: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4800借:应付账款拆迁补偿费4800贷:主营业务收入4800。2.房地产企业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4800万元,业主向房地产企业出具拆迁补偿费收据4800万元,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借:主
35、营业务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3200贷:开发产品3200。,(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该文对国税发20082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变化点:(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机构都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
36、,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明确了“三因素”是会计核算数据,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6)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7)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
37、业所得税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哪些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办法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这是对二级分支机构法律形式和运营特点的一般概括。办法同时明确了一种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特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
38、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哪些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9、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明确了两种例外情形,即不视同新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具体包括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两种情形:(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
40、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三个因素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三因素”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保证了年度内分摊比例的一致性。针对个别情况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出现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第三款(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
41、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情形外,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同时明确:涉及退税时,也可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一条规定了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时应报送的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分支机构并
42、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为了保证汇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分支机构填列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只需要填列有限的几项,与总机构的年度纳税申报完全是两个概念。同时,为便利就地实施税务检查,也需要分支机构报送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该说明由总机构确认后提交,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对二级分支机构查补税款如何计算?如何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自行对
43、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但对查补税款的计算应按照法人所得税制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对二级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50%应分配给总机构缴纳(总机构所在地和中央国库待分配账户各占25%),50%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这样,既坚持了40号文件的基本分配格局,又适当体现了对就地监管努力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总分机构适用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怎么处理?办法第十八条总机构 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
44、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 规定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现在总分机构还有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吗?总机构是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其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也能享受15%的税率优惠吗?(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二)预缴所得税及其申报 -汇总纳 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
46、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