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食品安全卫生制度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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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见附件 5)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 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

2、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三)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 2

3、 套工作服。人员培训要求(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卫生间要求1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2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3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4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外门应能自动关闭。5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五)更

4、衣场所要求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 (六)库房要求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2食品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4库房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5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5、 10cm 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6除冷冻(藏)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1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3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 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 3 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 2 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4采用自动

6、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 GB1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1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6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7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及其相关物品管理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2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 2m 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

7、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4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5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6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7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8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设

8、备、工具和容器要求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3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4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6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

9、食品产生污染。7.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配备盛装、分送产品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产品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辆内部结构应平整、便于清洁,设有温度控制设备。(一)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宜按照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 (见附件 3)的要求进行清洁,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设备随时保持清洁。(二)应建立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三)食品处理区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设备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粗加工与切配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

10、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六)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七)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七条第十五项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第二十二条 烹饪要求(一)烹饪前应认真检

11、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二)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四)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五)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六)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七)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凉菜配制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

12、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要求。 (三)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 30 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四)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五)供配制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六)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热的应按照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再加热。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一)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

13、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三)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四)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五)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六)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面点制作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要求进行操作。(三)未用完的点心馅料、

14、半成品,应冷藏或冷冻,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四)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在高于 60或低于 10的条件下贮存。烧烤加工要求(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二)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三)烧烤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第三十条 食品再加热要求(一)保存温度低于 60或高于 10、存放时间超过 2 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三)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加

15、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一)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 ,标识“食品添加剂“ 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一)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宜按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见附件 2)的规定洗净并消毒。(三)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

16、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四)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五)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符合 GB14934食(饮) 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七)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八)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食品包装要求(1 ) 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三)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四)配送食品的最小使用包装或食品容器包装上的标签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半成品加

17、工方法,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成品食用方法。(五)应根据配送食品的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宜冷藏或冷冻保存。冷藏或冷冻的条件应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四项的要求。(六)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也应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食品留样要求(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超过 100 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 100 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二)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

18、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 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贮存要求(一)贮存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二)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 10cm 以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三)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放置,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 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冷藏、冷冻柜(

19、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校验温度(指示)计。检验要求(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设施、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二)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三)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 、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第三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二)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记录管理要求(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三)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四)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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