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法学英语翻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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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级法学英语 仅供参考第一单元在法学家的眼中,合同只是包含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条款。合同经常被用于达成许诺的表示,法律会予以执行或至少会以某种方式加以确认。英国法将合同定义为随着要约和承诺出现的一种协议。一方当事人做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要约。当这些发生的时候(提供其他必要的因素,即约因和订立合同的意向存在) ,合同也就形成了。在对合同定义的探讨中一些法学家认为承诺或者协议都不能完整的描述合同的定义。法学家们声称美国合同法重述忽略了契约的本质,即等价交换是合同的本质。没有迹象表明合同应该是双方的事务,一方承诺为某些事情,另一方承诺给予相应的报酬。因此说合同是一个承诺就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在承

2、诺成为一个合同之前,通常有一些行为或承诺是为了其他承诺做出的。甚至说,合同是由没有迹象表明它们是作为对其他承诺回报的一系列承诺构成的。但是如果认为所有的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商品,一方给予对等的价值交换的真诚契约,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每一个承诺都是一种协议,由多个承诺构成的每个人的对价也是一种协议。协议意味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样的事情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它可能会产生法律义务,也可能不会产生法律义务,在这个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可执行的。这些学者还是对这些定义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依据合同承诺或契约所作解释的先决条件是当事人业已达成协议或承诺之后构成了合同关系。事实上,情况并非总是如此

3、。人们有时候进行交易并不是基于先前的承诺或协议。典型例子就是同时发生的买卖交易。在商场里买东西然后为所买物品支付相应对价。毫无疑问这些都是合法的合同,但是却被人看作是由协议或承诺产生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坚持认为在交换金钱和物品前要有先协议或一系列承诺存在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有时间受法律约束去履行他们的承诺或协议。但情况不一定就是这样。还必须认识到这也可能是很好的主张,即就法律意图而言,在买卖进行之前就有隐含的协议存在。承诺和协议无疑接近于合同概念的中心,但是至少有两种其他的想法也很接近中心。一种观点是诱导他人依赖于他,并促使其改变立场的人,不应该让人失望。另一种观点是帮他人的忙,致使其获得利益的人

4、,一般都应该为其所造成的困境而获得赔偿。合同义务经常被强加到一些对谁都没有承诺或同意承担责任的人身上。为了使结果与传统上对合同的定义相协调,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依赖于隐含的协议或承诺,另一种是责任被强加的并不属于真正的合同,但实质上却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侵权行为责任。实际上,我们可以从 1973 年柏林农场诉美国棉花运输联盟案中得出合同的定义。那一年美国农场棉花的价格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原因有:中国的大量需求,棉花种植地区多雨的天气,因大雨而推迟种植以及美元的贬值。当年在棉花的种植前,棉花种植者就会与棉花购买者先订立期货交易合同,在不保证棉花的质量和重量的前提下等到棉花收获时每

5、磅以固定的价格卖给棉花的需求者。然后农场会利用这个合同负担培育棉花。2在 1973 年初,棉花种植者以每磅 30 美分与同时期棉花市场差不多的价格制定了合同。但是等到棉花成熟将要运输的时候,市场价格增至每磅 80 美分。许多人都拒绝去履行以较低价格制定的期货交易合同,最终导致在产棉带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大量农民败诉,同时也引起了关注。法律到底会履行什么样的承诺?有什么补救措施可以使失望的棉花购买者对农民实施强制执行承诺?这个案件揭露了法院在履行承诺时做出的三个基本假设。一个是“法律主要关注的是为了纠正允诺人违约的行为而对受允诺人所给予的司法救济,而不是强制承诺人履约而实施的处罚。 ”第二

6、个是司法救济认为遭受侵害的受允诺人可以通过尝试着把自己放在一个承诺已经履行的位置上来保护自己的期望。第三个假设是司法救济合适的形式是置换,法院判令可以要求立约人赔偿遭受侵害的受允诺人损失,而不是以命令的形式要求他按约履行承诺。经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合同可能会被定义为协议、承诺,它所产生的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法律或祖先做一些行为;他们的意图是创设法律关系,而不仅仅交换彼此的承诺,或者承诺给予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考虑任何利益的协议或承诺契约交易协议的除外。虽然交易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他们却不是真正的合同。某项以契约形式的成功交易源于其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许交易

7、特征,而不是合同法的操作。中国的合同法强调的是合同的功能,指出合同所要表现的形式是确立、改变或终止合同双方或多方的民事关系。合法确立的合同应该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个定义可以得出合同有三个特征:(1)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所为的合法行为。至少应该有两个当事人应该参与并表达他们的真实意图。否则合同就不能确立。(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达成某种法律后果,包括确定、改变或终止双方当事人的民事关系。(3)订立合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非法行为。非法确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BGB(德国民法典)利用了法律行为的抽象概念,将合同看做是包含合同双方和其他人为某种合法行为的意图的一种法律行为。这个意图被

8、看作是订立合同的必备要素,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证明是双方意图的话就不能订立合同。在法国民法典中,使用的是比法律行为更为具体的合意的概念。合意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真诚的意思表示。在不能证明是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是不能成立的。第二单元国际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和程序1 在美国管辖离婚程序审判权是基于住宅或住所。在州法院,即使它没有被申请人的属人管辖权,但只要一个离婚案原告在当地有住所就可能会进入单方离婚判决。然而,在关于离婚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必须有对双方的属人管辖权。州法律授权离婚和财产案件以对物管辖权。2 在可分割性离婚原则下, 基于原告在法院所在国的住所或居所而产生的单方离婚判决在每个

9、州具有充3分信任(效力) ,而法庭有关夫妻财产权利的判决则不具有效力,除非论坛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属人管辖权。基于相同的考量,美国法院给予许多外国单方离婚诉讼以礼让,但不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财产方面的事项,除非法院已经具有完全的属人管辖权。A 获得管辖权3 法院有几种方法可以获取对于双方的属人管辖权。通过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了该法院的属人管辖权。该法院可以基于被告在本州的住所获得属人管辖权。为了行使管辖权,法院可以在一方不在本州经常居住这一背景下大量分析解释哪里为住所地。法庭还可以基于被告出现在诉讼程序的事实或者其在答辩状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获得应诉管辖权。4 更具争议的是,当被告在法院地国被亲

10、自送达传票,州法院便可以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 “接触管辖权”的典型案例是“伯纳姆诉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案” ,该法院支持在孩子抚养权案件中仅基于被告出现在该州的事实而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在依此判例赋予法院属人管辖权之前,律师应该意识到外国司法机关可能拒绝执行这种判决,因为美国以外的国家普遍不承认“接触的管辖权” 。B 文书送达5 姑且不说管辖权问题,即使是在单方的离婚诉讼中,正当程序也要求被告必须被告知诉讼的机会。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在国际案件。如果一个州法院对于被告拥有长臂管辖权,州法律可以授权在审判权之外将传票直接送达。州法律将决定是否允许替代送达,但是这些方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6 由于我

11、们习惯把离婚诉讼当作一种“反对诉讼程序”, 当被告不能被传统技术手段送达时,州法律允许某些替代性的送达方式。在霍洛夫妇一案中, 当离婚的丈夫从纽约搬到沙特阿拉伯时,法庭批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在发现女方努力通过合理的国际送达程序和丈夫的雇主的方法以求实现送达时,尽管她失败了,但法院认为这些方法在纽约州的规则下是行不通的。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是最好的为男方提供通知的送达方式。7 对身在国外的个人进行送达受州法律以及可引用的外国法和国际法条款的约束。美国已批准海牙送达公约,并认为该公约在效力所及的 60 多个州的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上被强制适用包括婚姻家庭法。该公约要求每个缔约国指定中央司法协助机关接受送达

12、的请求文件。美国中央国际司法协助的办公室在司法部,司法协助请求则是由司法部的代表发出。8 条约内容会与州法律规定不一致,并且条约国不遵守送达的规定则送达是无效的,即使被告实际上已按照程序收到通知。然而,一方未能及时对送达方式提出反对意见可能被视为放弃反对意见。如果外国被告出现在美国境内,当送达符合有关州法律的话,他也可能被送达。还要注意送达公约不授予州法院在那些没有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接触原则下对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9 美国与一些国家在泛美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IACAP)框架下有条约关系,这也提供了一种通过中央机构进行文书送达的机制。如果海牙送达公约或泛美公约不可用,将需要司法协助公函。域外文书送

13、达的司法协助公函通常是由律师起草和一名法官签署。根据要送达的国家,公函必须经过身份验证和翻译,然后提交给国务卿通过外交途径传送。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也可能通过当地法律顾问传递。需要注意的是,对驻外军人的送达可能要通过军事机关。C 其他国家的离婚管辖权10 外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密切联系因素,包括住宅或住所,在一些国家,还会考虑婚姻当事人的国籍。4因此,在各种情况下,居住在美国的外国公民和在国外生活的美国公民可能会在国外进行离婚诉讼的辩护。在加拿大, 在诉讼开始之前如果夫妻一方在一州“经常居住”至少一年,联邦离婚法案便授予州法院以管辖权。夫妻财产问题由州一级法律规定。在墨西哥,离婚管辖权是基于

14、住所。在欧盟(EU),离婚管辖权由“布鲁塞尔 IIA 协议”规定,也称为布鲁塞尔重申协议或布鲁塞尔修订协议。它规定法院可以在离婚、合法分居或者确定婚姻效力诉讼中基于夫妻双方的惯常居所、共同国籍或住所来行使管辖权。11 与美国的“可分割性离婚”原则不同,许多国家并不区分离婚或分居问题的管辖权和解决夫妻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管辖权。从美国法院的角度来看,财产要求虽然符合一些公民所在国的审判规则,但却不是基于引起对被告的属人管辖权的事实,这会因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而不被认可和执行。12 在不止一个欧盟国家可以行使离婚诉讼管辖权的情况下,布鲁塞尔 IIA 协议基于“未决诉讼原则”规定了“先受理法院

15、管辖权优先”的原则。这条规则防止了离婚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但它却经常被批评为鼓励法院争抢管辖权。虽然布鲁塞尔 IIA 协议并不适用于“婚姻财产或其他从属的案件,”但欧洲法院习惯于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处理财产问题。由于欧盟成员国法律对于财产和抚养权的规定有很大不同, 布鲁塞尔 IIA 协议下的管辖权竞争对于审判结果有重大影响。因此,夫妻双方和他们的律师倾向于在提起诉讼时采取策略并在法院管辖权方面占得主动。13 在欧盟内部,一些国家开始加强体系化合作,以协调在离婚和合法分居案件中选择适用法律,并优先适用夫妻分居之前的惯常居所地法律。这一体系应该有助于减少成员国的管辖权竞赛,但是,一些重要的欧盟成员国

16、如英国,已经退出了加强合作的协议。第三单元Family Law and Child Development1 Family law is unique among American legal fields in making childrens interests paramount, as it does in the context of custody disputes between a childs legal parents. Under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standard that family law courts apply i

17、n adjudicating such disputes, the childs interests prevail over all else. By elevating childrens interests over other concerns, custody courts provide an unparalleled examination of childrens development, and how that development is affected by each childs placement in one or another caretaking envi

18、ronment.当儿童的法定父母因监护权发生纠纷时,在整个美国法律领域中,只有婚姻家庭法是优先保护儿童利益的。在诸如此类的纠纷中,家事法院在审判时,均会遵循子女(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权衡儿童各方面的利益,家事法院制定了一套审查儿童未来发展及如何通过安置儿童的监护环境影响该发展的规则。2 Courts assessing childrens best interests in order to resolve custody disputes take for granted that the ways in which children are brought up will shape

19、 the type of adults they become. While custody courts care about childrens day-to-day happiness, they are especially 5concerned with how childrens current experience will affect their future. The custody literature therefore provides extensive analysis of the ways in which childhood experience and e

20、arly caregiving arrangements can alter a childs course of development into adulthood, for better or for worse.法院在解决监护权纠纷时,是通过预测儿童在该照管下将被塑造成何种类型之成人,来评估儿童利益之最大化的。 同时法院会考虑儿童日常享有的幸福(权) ,尤其关注其目前的经历,将如何影响他们未来的发展。该监护权文献就怎样安排一个孩子的童年经历和早期照顾来改变其步入成人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广泛的分析。3 Underlying the best-interests assessment is

21、the often unspoken assumption that the goal of the custody decision-maker is to ensure that each child become a happy and well-adjusted adult. Using terms such as autonomy, independence,self-sufficiency and productivity, courts awarding custody frequently convey5that the goal of caregiving is to bes

22、t foster each childs transition from the dependence that is the hallmark of childhood to the autonomy that is the defining characteristic of adulthood. Custody courts make clearto an extent unique in legal analysisthat the likelihood of a child reaching his or her potential to become a well-function

23、ing adult can be greatly influenced by his or her upbringing and early environment.最大利益原则背后隐含的价值目标是确保每一个孩子能够健康幸福的长大成人。诸如条款autonomy, independence,self-sufficiency and productivity,都显示了法院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能够更好使儿童从具有依赖性的童年过渡到可独立自主的成年的一方。法院明显在此做了一个特别解释,即儿童是否能够发挥其最大潜能以至于成为一个优秀的成人,会受到教育和早期环境的影响。4 The best-interes

24、ts case law discusses at length the factors that can diminish a childs chances of becoming a well-adjusted and autonomous adult. The custody literature reflects a consensus that the conditions most likely to foster a childs well-being are continuity and stability, and that, conversely, any disruptio

25、n of a childs environment and caretaking arrangement can inflict developmental harm. Custody decisions often entail change to a childs status quo, such that some disruption is inevitable. The focus of the best-interests inquiry, then, is often on the degree and nature of developmental harm that vari

26、ous types of disruption will inflict on a child. The courts goal in these cases is to find the arrangement that will be the least damaging to the childs future well-being.最大利益判例法详细讨论了,可能阻碍儿童成为一个适应社会及独立自主的成年人的因素。最后该文献一致认为,最可能实现儿童福祉的因素是连续性和稳定性,反之,任何中断儿童日常环境和照料安排的状况都会危及其发展。但是监护权判决往往意味着改变一个孩子的现状,使得一些破坏是

27、不可避免的。审查是否符合最大利益原则的焦点在于,判断不同类型的中断对儿童未来发展所造成损害的程度和性质。6法院的目标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找到最儿童未来发展之福祉损害最小的安置手段。5 There is widespread agreement in the custody literature that the disruption of the parent-child tie can be especially damaging to a childs development. For years, courts favored primary caregiversoften mother

28、sin order to minimize a disruption of the parent-child bond that was seen as potentially traumatic to a child. Today, courts and legislatures increasingly recognize the importance to children of maintaining contact with both parents. Custody courts will discuss with a great degree of nuanceand often

29、 with the aid of expert psychological testimonythe harms that disruption of the parent-child tie can inflict on a child given her particular stage of development.该文献中形成普遍观点的是,这种限制父母子女关系的中断情形,对儿童未来发展之损害尤其严重。近年来,法院更多倾向于照顾母亲一方,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之限制给儿童造成的潜在的心里创伤。目前,法院和立法机关逐渐意识到保持父母与儿童之间接触的重要性。法院开始针对细节的问题深

30、入讨论,通常会要求心理专家出庭作证,以说明这种限制父母子女关系的中断对于损害儿童未来发展的影响。6 Custody courts often acknowledge, for example, that extended separation of an infant or toddler from a parent is particularly dangerous to a childs development,and can have life-long effects. Separation of an infant from a parent can disrupt the bond

31、ing process that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childs future emotional and intellectual growth, and separation of parent and toddler can impede the toddlers first steps toward 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 which the toddler takes by building on the trust developed during the infant-parent bonding process. C

32、ourts awarding custody often note that separation from a parent at these vulnerable stages of development can harm a childs cognitive as well as psychological development, and can impede both the acquisition of language and other developmental milestones and the ability to form rel法院通常会认定,例如,婴儿或幼儿与父

33、母长期分离对于其发展是十分危险的,并且这种损害影响可能是终身的。父母与婴儿分离可能会破坏使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纽带,父母和幼儿的分离则可能从第一步就阻碍幼儿走向独立自主,而这恰恰是子女与父母建立信任关系的纽带。法院判决监护权时,通常会更加注意在这种关系脆弱阶段的分离,给儿童认知与心理发展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其语言能力及其他生存发展能力的限制。 7 Custody courts are also concerned with minimizing other types of disruption to children, on the theory that these, too, can h

34、amper a childs progress toward a well-adjusted adulthood. Courts may express concern, for instance, about the damage that financial insecurity can inflict on a child. Courts are wary of placing too much weight on financial factors, and some 7jurisdictions prohibit their consideration altogether. Yet

35、 many custody courts will consider how financial instability can affect a childs development, both directly and indirectly. These courts acknowledge that financial deprivation can diminish the opportunities that will be available to a child later in life. Such deprivation, moreover, is often attende

36、d by additional potential harms in the form of frequent moves, educational disruption, and parental stress, each of which, according to the custody case law, can jeopardize a childs emotional and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with long-term effects.法院同时也会关注那些较轻微的,但理论上来说,可能会阻碍儿童向良好成年人发展的中断类型。法院也许会做出这样的考虑

37、,例如,经济状况不稳定对儿童造成的影响。法院在安置时考虑经济因素是十分谨慎的,有一些法院直接禁止将其纳入考量的范围。然而,仍然有许多法院会考虑不稳定的经济状况的对儿童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这些法庭认为,经济状况不良会直接减少儿童以后生活中所拥有的机会。这样的损耗,而且往往是以各种频繁的方式潜在又直接地造成损害,比如教育的限制,父母的压力,这些通过监护权判例法已经确立的,能够对儿童的身心发展造成长远影响的因素。8 Family laws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standard, then, provides a rich picture of the way

38、s in which changes to a childs custodial environment can thwart a childs development into an autonomous and healthy adult. Foremost among these is disruption to the parent-child tie, especially when combined with other forms of change such as relocation and financial insecurity. Children who undergo

39、 disruptions of this nature to their caretaking environments may suffer developmental harm as a result.婚姻家庭法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标准,系统的分析了儿童处在怎样的监护环境会阻碍其发展成为独立健康的成年人。其中最重要的是涉及限制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尤其是当与其他诸如移居、金融危机等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儿童如果处在这种监护环境下,其未来发展遭受损害的可能是极大的。9 By articulating the harmful effects on children of various types

40、 of disruptionand instability, family laws best-interests analysis provides a useful tool for understanding how parental incarceration may affect a childs development. In 2007, there were 1.7 million children with a parent in prison. This represents an increase of 79 percent since 1991. As of 2007,

41、the incarcerated population included 744,200 fathers and 65,600 mothers.通过论述各类破坏稳定性之因素对儿童带来的有害影响,婚姻家庭法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分析基础有力阐明了父母受监禁对儿童之不利益。2007 年,有 170 万儿童的父母收到监禁。这表明自 1991 年以来截至 2007 年,该数据同比增长了79。2007 年,实际增加的被监禁人群中,分别有 744200 位父亲和 65,600 位母亲。 第四单元8对程序公正的分析有助于人们深入理解洞悉公正的重要性。学者们发现,研究对象通常更关注官司中的程序公正而不是实体

42、结果公正。公正程序的缺失使得研究对象们怀疑法律后果,从而对法律部门解决未来法律纠纷的能力丧失信心。对于法律的合法性和将来的法律行为而言,这些研究成果寓意深远。如果不相信法律部门,公民们就不太可能遵纪守法。问题在于,这些研究成果普遍依赖于一种对公正的概念的肤浅的分析。而这种缺陷源自于研究者们的分析和方法论选项(即研究者们选择了错误的分析方式) 。尽管林德和泰勒承认“程序公正的意义因情景差异而不同” ,其领导下的研究多半以彼此独立、臆想性的法律纠纷和法律机构如警察局为基础。该研究结论只是抽象性地(不具体)捕获了研究参与者们(研究对象)对公正的感觉,而该结论的获得,要么是通过强迫选择调查和采访协议,

43、要么是通过使用电视短剧和模拟纠纷的社会心理学实验。有关这类实证策略的局限性问题,论述颇多, (此处不再赘述) 。不用多说,很多这类程序公正研究都认为,找出主观跟客观、思想与行动、程序与结果的区别,是分析者的职责所在,不论这些差异是否与现实情境中的诉讼当事人如何描述其法律体验有关。这样就产生了千篇一律的公式化的心理学模式,而这些模式很大程度上与现实法律纠纷的社会情景格格不入。尽管早期的程序公正研究呼吁关注期待与实际经历的交互作用,我们对长期跟法律体系打交道的人们是如何评价公正的知之甚少。艾维克和塞尔比认为,以此种方式呈现的话,有关公平的社会心理学概念可以无处无时不在(无所不在,无时不存) 。这种

44、概念化行为不仅倾向于忽视社会和文化变迁,而且异常片面。也就是说,公正无时无处不在的观点只是人们谈论公平的一个方面。他们也从自己各不相同的体验的特异性角度谈及公证。换句话说,既然这一关键概念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我们就不应该把公正的概念作公式化的肤浅的解读。情境正义的研究方法使我们注意到了人们是如何根据自己的特殊法律经历和联系具体的法律情境来形成自己的公正意识的。情境公正研究者们严谨关照体制限制,同时也承认个体通过自己的法律意识对体制进行驾驭(即便体制形成法律意识) 。这些限制因素包括法律产生的各种机遇和规范;像法官和律师这样的专业角色;以及物质、社会和文化资源,譬如那些老生常谈的管理纠纷的体制性

45、惯例。为了开发出情境公正的研究框架,我们关照法律意识和文化社会学来分析其社会情境中的内部模式,关照争议处理程序来分析法律结构的限制性因素。正如有关法律意识和文化社会学的文献所显示的那样,人们形成文化差异的方式与其法律、社会、经济和制度环境下的可能性条件密切相关。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种公式化的行为模式,它还是一套不断进化的存在于个体意识中的(行为)纲要。9法律意识受制于悟性、感觉、记忆和其他心理过程,对于这些心理过程,程序公正研究者们以及其他研究法律的社会心理学家们都很关注。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人们的社会地位、人生阶段、知识和理解结构和可支配资源。重要的是,一个人的法律模式取决于其所处(或避免)之具

46、体法律情境包括法律环境、市场结构、工作场所、政府的法律类别和日常行为的后果。同样,人们对法律的解释和情绪密切相关,与权力、支配和法律霸权互为影响。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公平的预期深刻地影响着他们的法律体验。例如,潜在原告要做出是否诉诸法律、是否继续追求公正这样的决定,就得知道自己已经或者可能受到了伤害。即使人们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他们也不愿意提起诉讼,因为他们难以获得律师的帮助,不想被归类为受害者,或者怀疑他们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因此,索赔的基本决策取决于其是否认识到法律可以作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而且,个体在求助于法律之后,他们往往发现其法律纠纷被律师和法院转向了其并不满意的方式。这些有关法律意识

47、的洞见指出了一种必要性,即我们必须参照形成和改变它们的制度性限制因素和权力动力学来审视人们的公正性感知/对公正的体验。公平并非亘古不变、无处不在抑或超越万物的。因此,我们的研究方案首先着手于一种阐释性设定,即通过平凡的和非凡的互动,人们逐渐形成了对其法律经历的理解。这种感受的形成通常发生在当事人和正式的法律部门、法律程序、大众媒体、以及其他重要机构(比如对于律师来说这种机构是法学院)之间。我们同时运用了争议处理程序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更加强调结构语境。正如格兰特所言,法律体系的制度性特点可能貌似中立,实际上却偏向于拥有更多资源和经历的当事人。该领域的实证研究已经证明,这些结构性特点是如何为富有

48、的被告和公司诉讼当事人带来实实在在的物质优势的。例如,法院通常把雇主的多元化政策/差异性政策当成雇主遵纪守法的证据,而不考虑其政策的实际功效。同样,我们的情境正义的研究也表明,各种法律、法律框架和文化结构并非绝对公平。尽管中立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对法律的美好愿景,法律概念仍然展现着/传递着强势群体的世界观,促进着他们的利益。在更一般的层面,一些关键文化构想,如公平,不应该被轻易抛弃,仅仅是因为它被看做一种带有副作用的窗口,粉饰了更合因果关系的法律体系的物质基础 。 (公平是一种理念、或者美好愿景,可能永远无从实现,但是它却有副作用,掩盖了法律体系的物质性的主要特点,这种特点更合逻辑,正如现实所显

49、示的。因此,它可能被抛弃。 )相反,这些文化构想既反映着又构成着这些法律体系。司法系统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仰仗于这种普遍接受的认知,即法律应该是公平的。文化理论家认为,任何正式的当代的对权力和不平等是如何在法院这种机构产生和复制的分析,都必须考10虑文化概念的制定。总之,法律制度和结构建立的“可能性的条件”的个人申请遇到设置舞台上,规则,和意识形态参数内,参与者理解和玩游戏。第五单元LAW MERCHANTSection AFoundations of the Law Merchant1 Who were medieval and post-medieval merchants and judges? To what extent did merchant justice operate independently of local rulers, courts, and laws? These questions provide an institutional and functional framework within which to consider a variety of auto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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