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際網路與著作權,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2006/10/02中興大學,著作受保護的要件,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受保護的要件,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
2、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著作的種類,1.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
3、著作。6.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著作的種類,7.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8.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9.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
4、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舊法時代規定較嚴,有稱之為同一性保持權,現在已經放寬許多,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重製權、出租權(不完整,因此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重製權,
5、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重製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在數位環境下,多數的著作利用行為,都會涉及重製的問題,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
6、廣,合理使用制度,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
7、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本條主要指為時事報導的目的,使用報導過程所接觸的著作例如:報導一家知名畫廊開幕,照片或影片中拍攝到畫廊內的畫作;報導某網站涉及消費爭議,而截取該網站之畫面等等,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
8、或公開傳輸。 本條主要考量政府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通常具有一定公益性,且由國家經費所支持,故可在合理範圍內公開傳輸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重點在於公開發表時是否以機關或公法人名義為之,至於著作權之歸屬則不論,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引用(quotations)主要是指為說明某一主題,而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摘錄作為說明或支持論點之用全部著作的引述,並非引用而是重製引用他人著作應尊重原著之意旨,雖可摘錄,但應避免改作或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行為不限非商業性質的著作,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
9、用,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本條限制其實頗為嚴格,解讀時要小心網路上的時事論述,如有轉載之需求,仍宜取得授權為宜,畢竟透過網路尋求授權成本較低,也較尊重著作權人,與網路相關的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62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本條僅規定得利用,並未限制利用之方式,因此,解釋上亦包括以公開傳輸的方式利用。
10、,光碟月刊案,國內首宗對於網路上著作權判決有罪的案例,確立國內對於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凱訊公司發行光碟月刊,其特色在隨光碟銷售時附贈一片光碟,光碟內容通常為當時網路上流行之share ware或free ware,供使用者安裝使用光碟月刊為介紹當時網際網路流行的Newsgroup閱覽軟體,故將網路上一群新聞討論版的內容全部下載壓製在光碟中,讓使用者無須真正上網即可學習使用該軟體,光碟月刊案,1995年1月12日,一位署名NCUMRC的網友,在中山大學BBS站I PR板提出問題,認為光碟月刊未經作者同意,在1993年12月起,在其商業發行之光碟內,大量重製BBS的文章,這樣到底是不是侵害著作權?此事
11、立即引起網友們廣泛且激烈的爭論。由於凱訊公司堅持其未侵害著作權,遂由其中三位作者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本案經三審定讞,負責人被處以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三年之刑事責任,天馬音樂網案,周姓學生於其住處以ADSL架設天馬音樂網(http:/),將透過Kuro、EZPeer等軟體下載的MP3或RA檔案,放置在大陸業者經營的網路硬碟空間中,並於天馬音樂網中提供上述音樂檔案的連結,並宣稱本站所有歌曲完全免費,所有檔案都可以下載、轉檔、燒錄,快多多介紹這裡吧!本案於92年5月20日檢警進入周姓學生住處查扣電腦主機,經滾石音樂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後,於92年10月下旬宣判,八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二年。,天馬音樂
12、網案,本案所侵害的著作財產權與法條犯罪事實在著作權法修正施行前,而裁判時之法律又有利於被告,因此,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非意圖營利刑責較輕)本案共涉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的侵害,然而,由於公開傳輸權在行為時並沒有規範,故並不構成犯罪本案比較重要的特色在於視為侵害散布權的認定,將音樂檔案放置在網站上,且提供連結推廣免費下載,屬於非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未來很可能進一步被推論只有提供這類的連結也會被認為視為侵害散布權(第87條第6款),透過P2P交換音樂的著作權問題,透過P2P交換音樂的著作權問題,透過P2P交換音樂的著作權問題,P2P軟體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P2P軟體是否主要的目的即用於著作權侵
13、害?P2P軟體的經營者是否明知該軟體的使用者在侵害著作權,且有控制或介入的能力?P2P軟體的提供者或經營者是否在幫助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散布、公開傳輸)?行政機關見解:智著字第0921600565-0號函法院見解:92年度訴字第728 號(全球數碼ezpeer)、92年度訴字第2146號(飛行網Kuro),網路資料下載使用限制,網路上的著作,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即受保護,不得任意使用個人利用網路上的資料,可以透過二個方式來免責:著作權人之明示或默示授權,但僅適用在合法上網的情形著作權法第51條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規定員工使用企業提供的電腦、網路時,須特別注意電腦程式、音樂下載等合法性,
14、企業應制定內部規範處理此類著作權問題,以避免面臨著作權侵害的風險,網路上圖片利用的原則,網路上的多數圖片,均受著作權法保護避免取用網站上放置來源不明的圖片官方網站之圖片,能否直接使用?使用範圍為何?均須依相關著作權聲明及授權條款決定;若未有任何說明時,則有正當目的時(評論、介紹、研究等),可載明出處後加以利用使用者上傳或張貼之敏感圖片,儘量不要使用於首頁或宣傳之用,常見的錯誤觀念,錯誤觀念:只要註明作者、出處,即可自由使用他人著作,因為都是屬於合理使用正解:註明作者、出處乃是著作利用人的義務,並不代表只要記載前述資料即屬於合理使用,而可免於著作權侵害的責任;重點還是在於是不是符合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如果利用行為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的話,也要記得註明作者、出處喔!,常見的錯誤觀念,錯誤觀念:網路上BBS或留言版、討論區因為具有匿名性,所以發言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以任意轉載利用正解:國內自光碟月刊案後,已確認網路上的著作與一般著作同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網路著作以匿名或筆者發表,亦不影響其受保護。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THE END,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賴文智律師dick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