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之思考摘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与利益相关者理论全面结合,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恰好构成了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权利。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使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工作变得具体和更具操作性。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程序设计的科学性、程序选择的效率性、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和相关制度的衔接性等原则。具体而言,应建立分離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科学、合理地设计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制度;注意诉权保障广泛性与司法能动有限性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违反企业社会责任义务的公益诉讼机制。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利益相关者;诉权保障企业社会责
2、任既是时代的热点,也是现今的显学,企业实务界的慨然表态与思想理论界的高扬之声共同谱写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想图景。目前尽管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内涵所指观点各异,但无论是从商业实践的蓬勃发展还是社会诉求的日趋强烈审视,几乎已无人坚持认为企业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内、外规制不断完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成为世界各国一致的信念与行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呈现出从理念转化为行动并遵循相关要求进入到普及阶段。从思想理论层面看,就研究的整体而言,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宏观论述多于微观考察。同时,在法学内又以商法、经济法、公司法、国际法等部门法路径分析居多,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相关
3、诉讼程序建设的论述相对较为匮乏,这或许与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密切相关。即使在有关程序性建构的思索中,也多是从如何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时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角度论述,殊不知没有诉权的充分保障和广泛行使,天然具有被动性的司法是无法介入社会生活领域(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的探讨,为切实有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构建可行机制。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诉机制探索的理论基础(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渊源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竞争的前提,企业竞争对社会负责是时代的要求。从社会的发展演进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既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内在价值诉求,也是社会
4、不断演进的必然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渊源可从两个方面来观照:其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和践行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尤其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长远利益,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向社会报以“善”行,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助于企业自身逐“利”目标的实现和达致;其二,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符合社会的发展目标,它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与企业利益相关的其他社会主体)的正当需求。从现实的社会关系网络来看,企业的雇员、顾客、供应商以及所在社区与企业的股东一样,都为企业的生存和运行发展作出了投入与贡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要求企业在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顾及这些相关主体的利益。这两个方面都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第一性渊源
5、。从历史的维度观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背景正是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以及环保运动的高涨,同时各种非政府组织和行业组织参与其中积极推动,而许多跨国公司在此背景下纷纷自行制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守则。继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超越了自律阶段,引发了相关的立法热潮。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是企业内在需求与社会外在强制的统一,它不仅代表了商业文明的进步,也体现了社会共同体其他成员对企业行为的理性期望,这说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始终是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和运行的重要推动力量。(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范畴单就字面含义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于社会所负有的或应当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指企业负有保持或
6、者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负有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际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涵盖十分宽泛的术语,它究竟包括怎样的具体责任形式并不明确。加之, “责任”一词本身的含义就相当模糊且存在歧义,因此导致了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出现诸多纷争。不只如此,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范畴,也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如“道德(伦理)责任说” 、 “法律责任说” 、 ”道德(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统一体说”和“综合性复合型责任说”(即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经济、法律、道德、政治、文化等为一体多重复合属性)等。整体而言,这一问
7、题在理论上是极具争议的。有学者认为,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争论的深入,社会责任的内容已扩展为以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框架体系。有学者则从对企业社会责任从伦理意义、法律意义和企业内生意义三个维度予以解构,其同时指出三种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既是相互依存的,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但“仅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机制是远远不够的” 。笔者认同上述观点,同时认为切勿矫枉过正,在追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法治秩序的当今中国,不仅应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多重意义,更应洞悉强化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蕴这不仅仅是如果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是不健全的,而且其他层面或意
8、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转化为某种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意涵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起码可以从“企业” 、 “社会”和“责任”三个维度来把握。1 “企业”的维度。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即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序位的主体不是企业的股东、董事个体,而是企业。企业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它不仅属于运行中的经济体,而且属于社会的分子。经济性(逐利性)是企业外在的、表见的属性,而运行于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确确实实地存在着外部性问题,社会性可对“经济性”的肆虐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必要的节制。企业不只是经济组织,而是“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二元存在” 。企业作为“法
9、律拟制主体”的运行離不开天然主体即自然人(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的行为,既然企业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那么,企业经营者就应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如果企业未履行其应负社会责任,当然应首先由企业承责。同时应该看到,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说是企业经营者未尽职责所致,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提出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对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意义重大,这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深化和实践运行推进的必然要求。2 “责任”的维度。在现代汉语中, “责任”通常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 ,二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通常前者被称为积极责任,后者则成为消极责任。
10、企业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积极责任,这也就是一种预设责任,即面向未来的,要求企业以自身行为积极履行完成的责任。但如果企业不履行其积极责任,消极责任机制就将启动,这种责任机制是一种过去责任,即面向过去、要求企业对已发生的未履责(主动完成积极责任)行为承担的责任。3 “社会”的维度。社会是企业责任的权利主体,这里的“社会”既可指“社会整体”(即犹如一个整体的日益高度社会化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又可指“社会整体”中的“个体”(即处于社会关系网络各节点的“社会成员”)。如果缺乏社会成员的参与,所谓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就企业社会责任的语境而言, “社会”主要是通过企业生存和发展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即“
11、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要求来体现的。 “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是“责任” ,而对于其相对方(即利益相关者)而言则是权益,这种责任是社会(关系或网络)中的相关成员均可以主张的权益。(四)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演变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脉络看,其大体经历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回应企业社会表现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公民”的演变过程。这其间,尽管各种理论的分析路径不同,但它们共同指向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基本理念与内核对企业所有者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和对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给予一定的强调。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狭隘单一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立场,当然也不是奢求企业秉持“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崇高
12、立场。单纯的经济利益计算不但无法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也会威胁到人类社会赖以存续的一系列的基本价值。企业作为一种人格化的经济社会组织,有责任尊重各项支撑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基本价值,不仅超越其自身利益,而且以超越单纯经济计算的理性态度来促进这些价值的实现。在各种理论表达中, “企业公民”理论的确可以在理论上支撑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石。但也应看到企业公民理论本身是理想型的理论,现实的问题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落实的关键在于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方,这样才能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找到现实可依的力量。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全面结合,恰恰可以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
13、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恰好构成了利益相关者的社会权利。法谚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据此,假设没有特定主体来主张具体的诉权,企业社会责任终将落空。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的几个原则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诉权保障为视角,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毫无疑问是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和有效手段之一。(一)程序设计的科学性科学的程序设计是程序存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这需要对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性质保持清醒的认识。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只能解决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的法律责任部分,而不能解决其全部,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当也只能作为对企业履行最低标准社会责任的约束机制,其目的在于引导和鼓励企业的
14、利益相关者凝聚成社会力量,将自身的价值追求和利益诉求经由司法途径传递给企业,从而对企业行为的外部性予以必要的控制。(二)程序选择的效率性讲求效率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特性。程序的效率性通常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不论对于何种性质和形式的诉讼活动,程序的运行都应有效率意识,即不仅要讲求处理结果的公正合理,而且应追求处理过程的迅速及时,反对无故拖延和贻误,即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都积极推动程序的进行,以确保诉讼在合理的时间内得以终结。这里提到的程序选择的效率性,除了上述通常含义外,还包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诉讼这一独特的诉讼类型,在选择和采纳何种诉讼模式时,应考虑到效率的因素和要求。(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随
15、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必然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等多个领域产生了诸多外部负效应,从而推动着“利益相关者”概念、范围及理论的演变。尽管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有着不同的看法,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常而言,除企业的股东外,企业的员工、顾客、供应商、债权人、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所在社区以及当地政府均可纳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畴。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必须充分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性,借助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对企业的绝对营利性追求予以约束和制衡,以有效遏制企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的侵略性。(四)相关制度的衔接性企业如果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基本上存在着可以
16、进行追责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企业在对外交往中与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合同后违约,依照合同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企业在招工、用工中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启动实施劳动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超标排污、破坏环境,可纳入环境保护法加以约束;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或缺陷,将面临产品质量法的查处和惩罚;企业如果将质量存在瑕疵或缺陷的产品作为商品出售给消费者,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责任;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可以说,除了极少数的立法“空白” ,企业的大多数具有外部性的行为都有对应的部门法加以规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与这些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消费者诉讼、职工诉讼等)的衔接性,避免完全另起炉灶甚至
17、与既有制度发生断裂性的冲突。以上四个原则应该是互补共生,而不是彼此排斥。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诉讼应注意对上述各项原则进行综合考量,而不是偏执于其中的某项原则而忽视其他原则。三、对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建设的思考(一)建立分離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这里首先需要澄清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可否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或者说其与企业行为在部门法的具体责任之间属于一种怎样的逻辑关系,有无交叉,是否重叠。以下对此试做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各个部门法上的具体责任是不同的。各个部门法所确定的责任往往是确定的、单一的,而企业社会责任所涉及的范围是宽泛的。依据部门法追究了企业的某一违法责任,并不等于使其承
18、担了社会责任,如某企业对外交往签订了买卖合同,其违约固然可根据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但由于其违约而造成的商事流转链条的断裂以及这一行为产生的反面示范力量对于社会利益的影响并不能因此得到修补。所以说,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并不必然引起同一受害方因此获得重复补偿,也不必然导致对企业的重复惩罚。这就是说,企业依据某一部门法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只在一定范围内补偿了对社会权益的损害,还未能完全填补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行为在部门法的具体责任之间是一种交叉但不重叠的关系。这种关系就决定了可建立分離与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即可以单独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也可以在传统的个案
19、诉讼中主张企业社会责任,还可在传统的个案诉讼之后另行提起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企业社会责任涉及到的权利和利益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建立分離合一相结合的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程序模式,一方面可以使因企业行为受害的利益相关者从企业获得应有的利益分配,从而使受损的社会利益得到现实的弥补,另一方面可以加大企业拒绝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对潜在的预期违法行为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二)科学、合理地设计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诉讼程序制度1 企业社会责任诉讼主体制度。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诉讼的原告应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被告应是负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当然,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开放性和发展性的概念,具体在多大范围上认可某一自称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可以行使权利,则是动态的。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与企业本身并不存在利益关系,则不具备原告的资格,除非属于法定的公益诉讼范畴;并且在确定原告资格时以直接性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为宜。我们知道,企业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