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西省 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破解扶贫融资瓶颈,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根据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晋发 2016 23 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新金融产品,强化支持措施,完善服务体系,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信用贷款 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坚
2、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严格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录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精准落实。 坚持自主选择的原则。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扶贫小额信贷相关政策和程序。充分尊重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的意愿, 不 得 侵犯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 2 坚持产业带动的原则。大力支持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对接参与脱贫攻坚的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 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诚信 宣传 教育,使其明白扶贫小额信贷不是救济金,必须依法偿还 , 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意识 , 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 坚持 防范风险 的原则 。 运
3、用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建立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 三、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和省脱贫攻坚总体部署要求,把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内生动力、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根本任务,力争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有较大增长,贷款满足率明显提升,享受扶贫小额信贷的 贫困 户 人均收入大幅增加,努力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 四、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 山西省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未脱贫户和已脱贫户。将 信用良好、 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工作重点。 坚持户借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 支持鼓励金融机构
4、从实际出发,适度放宽申请贷款的年龄等条件。 (二)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 山西省辖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就近选择 银行 网3 点办理贷款业务 。 (三)贷款 优惠政策 : 5 万元以下、免抵押免 担保、期限 3 年以内、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资金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无 期限 要求,视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 (四)贷款 方式 :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通过两种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 1.直接支持 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
5、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由贫困户直接自主使用,通过自主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实现增收脱贫。 直接支持方式 是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 模 式 。 2.间接带动 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贫困户与 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能人大户等 实施主体签订帮扶协议,由实施主体通过使用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带动贫困户实现增收脱贫。 (五)贷款用途: 用于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小商店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项目,以解决有意愿、有能力的贫困户通过贷款自我发展。同时,引导和支持贫困户
6、利用扶贫小额贷款资金参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合作经营或 委托经营 ,解决有能力但无产业发展条件和自我发展能力弱的贫困户增收问题。不能用来 建房 、 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 生产性支出,更不能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4 等 。 (六)实施主体: 采取扶贫小额信贷间接带动 方式 时,实施主体指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 社会化服务组织 等 。 在行业上包括农业企业、工业企业等;在地域上包括城市、农村、贫困县、非贫困县。 实施主体至少应当符合 4 个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 2.在当地 金融机构 开立结算账户; 3.资信度好,具有按期还本和支付贫困户保底收
7、入的能力; 4.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 严禁在政策规定以外对实施主体设立任何障碍。 五、政策措施 (一)评级授信。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责任主体, 要 推动协调 银行业 金融机构 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 进行信用评定和评级授信。 积极推动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 借助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要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 (二)实施主体的选择。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 乡 (镇) 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开展产业引导、带动对接等基础工作,会同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确定实施主体。根据实施主体规模、运营状况等对其带动能
8、力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贷款使用规模,对贷款用途及风险情况及时跟踪 监督。 要加强实施主体相关信息的交流互通,保证贫困户的知情权、5 选择权,严禁在与贫困户、金融机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擅自选定实施主体。 (三)财政贴息。 1.贴息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2.贴息比例。按 基 准 利率给予 全额 贴息。 3贴息方式。先结后贴、应贴尽贴。就是贷款贫困户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先按期偿还银行的本息,县财政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给予贴息。 对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已脱贫户再次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继续享受 基 准 利率贴息 政
9、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4.贴息频率。各县(市、区)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贴息工作。年底之前,对当年的贷款利息做到“应贴尽贴”。 (四) 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遵照 关于印发 的通知(晋开发办 2016 104 号) 执行 。 (五)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积极推进贷款保证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品种与扶贫小额信贷的结合,鼓励贷款贫困户自觉自愿购买保险,县级统筹使用相关资金, 适当给予保费补贴 。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村试点和推广。 鼓励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 6 (六)实行尽职免责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专门针对扶
10、贫小额信贷,制定出台有别于其他贷款的内部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加尽职免责条款,提高对扶贫小额信贷的不良容忍度。 贷款发生风险后,金融机构承担的部分,在基层信贷员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实行尽职免责。 (七)加大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等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 (八)创新扶贫小额信贷 融资模式 。 各承贷金 融机构要准确对接贫困地区特色产业规划,根据 不同区域和产业 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趋势,结合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将特色产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起来,开发符合实际的 融资模式 。
11、(九)建立考核奖补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出台相关的奖补政策,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较好的金融机构和实施主体给予财税方面的补贴和奖励。 (十)加强政策宣传。 各 扶贫部门 、 金融部门 要积极对接,包乡包村进行宣传,让实施主体、贫困户了解扶贫金融政策、服务流程。充分利用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定期派专门人员进站宣传辅导,同时要主动联系驻村第一书 记等扶贫干部,把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 打造成政府扶贫政策、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和贫困户金融需求等各类信息的交汇枢纽。 六 、组织保障 7 (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 认真组织落实。 (二)明确职责。 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行“省级支持、市级协调、县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 各实施主体要用好扶贫小额贷款,严格 履行帮扶合同或协议,切实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三)监督考核。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已列入 各县(市、区) 扶贫成效专项考核, 对扶贫小额信贷推进迟缓的通报批评,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