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中文版 - 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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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LIMITED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7 月 29 日香港第.号复印公司条例_ _本人谨此证明KCHAINENTERPRISES LIMITED锦程工贸有限公司於本日在香港依据公司条咧注册成为有限公司本证书於 2010 年 7 月 29 日签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香港注意:公司名称登记与公司登记处不接受任何关于公司名称或其任何部分的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有限公司一:本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二:本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位于香港。三:本公司成员的责任是有限的。四: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

2、,分为 10,000 股每股面值港币 1.00 元,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我/ 我等,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等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等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1承购股份总数 1日期:2010 年 7 月 22 日上述签署的见证人:女士总代表九龙,香港公司条例(第 32 章)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绪言1.公司条例

3、( 第 32 章)附表一 A 表中之规例应适用于本公司,但本章程具体排除者或与本章程所含条文不符合者例外。特别是,但无论如何并不限制上述之通用性,A 表第 11、 24、25、49、55 、81、86、91 到 99(包括在内)、101、108、114 及 136 条并不适用或在以下出现时经过修改。私人公司2.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1).任何邀请公众人士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2).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 50 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 ,凡 2 名或多于 2 名人士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

4、多于一股的股份 ,该等人士须视为单一名成员;(3).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到限制;股份3.股份由董事控制,他们可在认为适当之时间按照适当条件并附带适当权利及特权溢价或平价根据(公司条例)第57B 条将股份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予适当人士,他们还具有充分权力在他们认为适当之时间以适当报酬平价或溢价将任何股份催缴股款通知书给予任何人士。特别是董事在发行这类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时,可附以股息之优先、延期支付或有条件之权利,以及附以投票之特殊或有条件之权利,或不带投票权。所发行之优先股以可能被赎回或由本公司选择是否购回为条件。4.本公司对以各成员名义注册之所有股份及发行股份所得收入具有至高无

5、上之留置权,用来偿还其单独或与其他任何人士共同承担或对或与本公司共同承担之债款、负债及债务,而不论其付款、清偿或偿还期限巳到期与否,而且该种留置权应延伸而适用于时时宣布之有关股份一切股息。5.除本条例另作规定者外,本公司有权视任何股份之注册持有人为其绝对所有人,因此除具有法定管辖权之法庭所命令或条例所要求者外,本公司无须承认其他任何人士对这类股份之任何衡平或其他要求权或权益。6.根据( 公司条例)及法庭批准本公司可以特殊决议折价发行股份。股份转让7.董事会绝对可以自行决定拒绝登记任何股份之转让,而无须说明理由。如果董事会拒绝登记转让,他们须在向本公司提交转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公司条例)第

6、 69 条之要求向承让人发出拒绝通知。赎回或购买本身股份8.按照( 公司条例)本公司可凭特殊决议由其资本赎回或购买其本身股份。股东大会9.股东大会须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在上一次股东大会举行以后不超过十五个月) 及地点可由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规定,而如果并无规定其他时间或地点,股东大会即可在董事会中确定之时间及地点举行。按照本章程举行之股东大会称为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外之股东大会称为特别股东大会。只要本公司在其注册成立后十八个月内举行其首次股东周年大会,它就无须在其注册成立当年或下一个年度举行这种会议。10.(1)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事务所需法定人数应是两位成员, 成员可亲自或派代表出席。

7、尽管有此规定,但是如果公司只有一位成员,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就应是该成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股东大会可在香港召开,或在由大多数股东(持有公司大多数股份)随时通过决议确定的世界上的其他地方举行。(3)由所有股东签署并附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簿之书面决议,应与正式召开会议通过之决议具有同样效力。任何股东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签署。任何这类决议可包含在一份文件或分开的多份副本内,以备一位或多位股东传阅及签署之用。(4)若公司只有一位成员,该成员所作任何应会在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被采用并等同在股东大会通过的决定,该成员应在作出此决定后的 7 日内向公司提交一份该决定的书面记录(除非该决定是以由他签署的书面

8、决议的形式作出) 。董事11.除了在公司普通决议另有规定外,公司至少应有一位董事,董事人数没有上限。12.首批董事须由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内签署的股份认购人书面或由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委任。13.董事不必持有本公司的任何股份,并不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换交替或引退。若董事不是公司成员,但仍可参加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发言。董事薪酬14.(1)董事可因为其替本公司服务而可从本公司资金中领取酬金,酬金金额( 若有的话)可由本公司以普通决议形式确定。(2)董事亦有权报销其由于出席董事会议、委员会会议或股东大会或在处理公司业务或是与公司业务有关事宜所花费之合理开支。15.任何董事若提供在董事会看来是董事通常责

9、任范围以外之服务,董事会可由本公司资金中向该董事支付额外酬金(以薪金、佣金或董事会确定之其他形式)。董事会的权力16.公司业务应由董事会管理,他们将支付所有用于公司成立和登记注册的费用,行使那些公司条例或本章程中未规定应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权力;并应符合本章程或公司条例的任何规定和在股东大会上由公司通过的任何决议,但是此类决议并不能使董事在之前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无效;根据本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权力将不受任何特殊权力或由任何其他条款所赋予董事权力的限制或规限。17.董事会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设立任何当地委员会或代理机构,管理本公司之任何事务,并可委任任何人士担任这种当地委员会成员或为本公司委任经

10、理或代理,及可确定其酬金,而且可将授与董事会之任何权力、权限及处理权授与任何这种当地委员会、经理或代理(由董事会决定是否附带转授权力),以及授权任何当地委员会成员或任何委员会填补其中任何空缺,而且不论有无空缺都授权办事,而任何这种委任或授权可根据董事会认为适当之条件作出;董事会可撤换如此委任之任何人士,亦可撤消或改变任何这种授权,但着意从事业务而未收到撤消或改变通知之人士则不受其影响。18.董事会可随时为着他们认为适当之目的以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委任任何人士或团体作为本公司代理人,授与他们适当权力、权限及处理权(不超过按照本章程授与董事会或其可行使之权力、权限及处理权),任期及条件均按董事会认为适

11、当之规定确定,而任何这种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可包含董事会认为适当之有关规定,藉以保护及方便与任何这种代理人往来之人士,亦可授权任何这种代理人将授与他之权力、权限及处理权授与他人。19.根据条例之规定并按照其准许之程度,本公司或董事会可代表本公司在任何地区设立登记当地居住成员之分支机构登记簿,而董事会亦可制定或改变他们认为适当之有关设立任何这种分支机构登记簿之规定。20.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所有支票、期票、汇票、票据和其他可流通或可转让票据及所有支付公司款项的收据,应按董事不时通过决议确定的方式,进行签署、提取、承兑、背书或使其生效。21.(1)董事会可行使公司所有权力,向外贷款,抵押全部或部分企业、

12、公司的财产、资产(现有的和将来的)和公司未缴股本,发行公司债券、债券股、普通货币债券和其他证券,无论是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负债或契约做出直接或间接担保;公司债券、债券股、普通货币债券和其他证券可在公司和债券购买者之间转让且不附有任何权益;债券或证券可按折扣价、溢价或其他方式发行,并附有任何特权如清偿、归还、抽签权、配股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表决的权利、任命董事和其他权利。(2)按照本条例条款的规定,董事应妥善保管好有关影响到公司财产所有抵押的登记簿,抵押登记应符合本条例中相关的要求和其他要求。若将公司任何未缴股本进行抵押,所有接受任何随后抵押的人员应接受之前的抵押和不享有先前

13、抵押的优先权。董事的任免22.本公司可随时通过普通决议任命新董事。23.不管本章程中有任何规定或公司与董事之间有任何协议,公司也可通过普通决议撤换任何董事,并任命另一人替代他;24.董事会应具有可随时行使之权力委任其他任何人士担任董事,填补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人数。25.当董事的法定人数规定不少于二人时,公司若有任何董事空缺,继续留任的董事可兼任任何空缺董事的职务;如果董事人数减少且少于由本章程或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必须达到的法定人数,继续留任的董事可行使其职责,仅为将董事人数增加到法定人数,而召集一次公司股东大会;若没有任何董事能够或愿意行使这样的职责,任何两位成员可召集一次公司股东大会,任命董

14、事。备任和候补董事26.(1)无论本章程中有任何规定,若本公司只有一位成员,且该成员也是本公司唯一的董事,本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提名一位年满 18 岁的人士(公司团体除外)作为本公司的备任董事,若一旦本公司唯一的董事去世,可使其接替去世董事的职位。根据公司条例第 158 条的规定,本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有权向 公司注册处提交有关提名后备董事的详细资料。(2)每位董事可向公司提交书面通知,提名任何其他人员作为其候补董事,并以类似的方式撤换此类候补董事。候补董事在各方面应符合有关公司其他董事现有条款的规定(有关任命候补董事的权力除外);每位候补董事在其任职期间应行使和履行其所代表董事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15、,但只向其所代表之该董事领取其担任代理董事之酬金。每位作为候补董事的人员可代为其所代表的董事投一票(若其本人也是董事,可加上其自已的一票) ;除非其任命通知书中有相反规定,候补董事在董事会或委员会中通过的任何书面决议上的签名与其任命人的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公司的任何董事若被任命为候补董事,在确定董事法定人数时,其应被视为二位董事。如果及当任命其作候补董事的董事撤换候补董事或辞去其董事职务,被任命为候补董事的任何人员应辞去其候补董事的职务。董事不须对由其任命的任何候补董事的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董事之权益27.依据公司条例的规定,董事无论是在合同中或拟签合同中与公司之间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应声明其权

16、益性质。依据公司条例 ,如果一名董事提交给一份其为某一特定公司或企业成员或董事的普通通知书给董事们,该董事将被视为已对与该公司或企业在提交此通知书之后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或交易中作为有关系的一方的权益作了足够的披露;依据公司条例155B、158、161 和 161B 条的规定,在不损害前述事项的情况下,董事应就与其相关的此事向公司发出一份通知。28.董事可在本公司附属的任何部门中担任其他职位或享有利益的职位(核数部门除外) ,该董事或任何一家其担任成员的企业可在他担任董事职位之同时以专业资格为本公司服务,其服务时间、条款(如薪酬或其他方面)由各位董事确定;任何董事或候任董事均不应因其职位而被取

17、消与本公司订立合同的资格。任何由公司或代表公司与任何董事、企业或任何董事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公司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也不应被回避;上述缔约或有利益关系的董事亦无须向本公司说明因该董事担任该职务或因此发生的经济关系而带来的任何利润、报酬或其他利益。29.董事有权在其作为利益关系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中或由此引发的任何事务中作为董事投票,若据此投票,其所投票数应计算在内,而且在确定讨论任何此类合同或协议之会议的法定人数时,应将其考虑在内。30.董事可担任任何其他本公司作为其股东或有利益关系的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之职, (除非与本公司签订之协议有相反之规定)亦无须向本公司说明从该等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或享有其他利益;

18、董事会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使本公司持有任何其他公司股份所赋予的表决权(包括支持任何任命董事、或此类公司高级职员的决议,或是有关表决、或向此类公司董事支付薪酬的决议) ,尽管本公司任何董事可能或将要被委任为此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并因此可能在以前述方式行使该投票权中具有权益,但他仍可投票赞成以上述方式行使该投票权。董事会议31.(1)董事会议可在香港或对多数董事而言较为方便的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召开。(2)除了公司通过的普通决议中另有规定外,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 2 人。无论本章程中有任何规定,若公司只有一位董事,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 1 人。(3)各董事可在其他与会董事也可同时听到对方

19、的发言的情况下,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与任何董事会会议,而该参与方式应被视为该董事亲自出席,并应计算为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之内。董事亦可在紧急情况下以电话会议形式通过决议,并应按照下文第(4) 条之规定,所有董事应随后在该决议的书面决议上签署。(4)如果一份书面决议得到所有有资格收到开董事会通知的董事的签名,应视为已经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上通过,并具同等的效力,而无需任何议程或通知。任何董事的签名可由其替代人签署。任何此类决议应准备成一份文件或分开的多份副本,以备一位或多位董事传阅及签署之用。由董事或其替代人发送的电报、电传、传真或采用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达的书面文件,就本条文而言应被视作为由其签署

20、的文件。(5)若公司只有一位董事,该董事所作任何应会在公司在董事会议上被采用并等同在董事会议通过的决定,该董事应在其作出该决定后的 7 日内向公司提交一份该决定的书面记录(除非该决定是以由其签署的书面决议的形式作出)。印章32.董事会应为本公司制作一枚印章,并将其妥善保管。除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董事会之委员会授权外,不得在任何文件上盖上印章,需加盖公司印章的每份文件应由一位董事或其他由董事会为此指定的人士签署。33.本公司可行使公司条例授与之一切盖印章之权力,而该权力可授与董事会秘书34.(1)董事会应按照他们认为适当之条件委任公司秘书,任期及酬金以他们认为适当为准,任何据此任命的秘书也可由他们

21、撤换。若任命的秘书是一间法人团体或其他团体,它可由其董事或经正式授权的任何一位或多位高级职员来行使职责或签名;ESECRETARIESLIMITED。(2)若本公司只有一位董事,该董事不应出任本公司秘书之职。(3)若本公司只有一位董事,本公司不得委任一个以本公司的唯一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作为本公司的秘书结业35.若 公司结业,其资产可在成员间分配,但如不够偿还所有实付资本,此类资产应在各成员按其已付资本所占公司资本比例承担相应损失或是在结业时清付各自所持股份的股本后进行分配;若公司停业,其资产可在成员间分配,且在停业时足以偿还所有实付资本,其超出部分应按在结业时各成员已付资本或付清各自所持

22、股份的股本所占公司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本条款不应损害在特殊条件下发行的任何股份持有人的权利。36.(1)若公司自行结业或出于其他原因结业,清盘人在取得特殊决议的许可后,应将出资人和公司的任何部分资产以金钱或实物进行分配;在取得类似许可后,为了出资人的利益,清盘人可将公司的任何部分资产以他们认为合适的委托方式委托给托管人。(2)如果为权宜的话,可以按照出资人 法律权利以外之方法进行任何该等分配,特别是不同级别享有不同的优先权或特权,或可全部或有部分排除在外;就如是按照公司条例第 237 条通过之特殊决议一样,但如果确定按照出资人法律权利以外之方法进行分配,因而受到损害之任何出资者应有表示不同意之权利及附属权利。(3)如果按上述方式进行分配的任何股份包含有涉及催缴股款或其他债务,根据该分配而持有该类股份的任何人士可在通过特殊决议后十天内发书面通知,指示盘人出售其股份,并将净收益支付给他,而清盘人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照此办理。姓名,地址和签名描述日期:2010 年 7 月 22 日上述签署的见证人:女士总代表尖沙咀九龙,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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