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优先权的竞合分析典型案例某银行于 2012年 3月 14日向丙公司发放贷款 1350万元,由丙公司自有的房地产抵押。后丙公司未归还到期贷款,某银行经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公开拍卖抵押物得款 1216万元(未扣除评估费、执行费等) ,但在执行分配过程中,某银行却被告知要求扣除200万元用于因丙公司倒闭而应支付的职工经济补偿金,由此导致某银行抵押贷款产生较大损失。法理分析职工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债权的一种。劳动债权,是指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
2、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五险一金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发生经营困难等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当前经济下行,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情况下,企业主为更多地保护自身财产,总是千方百计的向银行担保物权这一”肥肉“下手,并屡屡得手,羊群效应显现,导致在执行阶段,总会冒出很多劳动债权要求优先支付。关于劳动债权的优先问题、与担保物权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法律的规定还是较明确的,但在当前的经济社会阶段,劳动债权被上升到了人权、政治的角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统一之处。劳动债权是优先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
3、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由此可见,劳动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顾名思义,则劳动债权当然也是一种优先权。劳动债权优先权后于担保物权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担保物权享有别除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与
4、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是别除担保物权后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但企业破产法公布前(2006 年 8月 27日)的劳动债权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也即产生于 2006年 8月 27日之前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产生于 2006年 8月 27日之后的劳动债权后于担保物权受偿。基于此,上述案例中,丙公司停止生产经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劳动补偿金发生于 2013年 9月,因此其只优先于税收和普通债权,并不优先于某银行的抵押债权。基于社会正义的需要,劳动债权优先应有限度
5、。劳动债权是基于劳动法而产生的带有分配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其产生带有很强的社会政策性和国家干预性。考虑到当前社会经济阶段,劳动债权仍是劳动者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生存的必需,事关劳动者及社会公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司法实践中让担保物权作出让步,让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能体现了社会正义,但有必要对劳动债权的优先作出一定的限制。(一)对主张优先的劳动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在当前的经济金融环境下,企业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如一案例,某银行 2007年向某纺织公司发放抵押贷款 32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倒闭,企业经营者为逃避银行债权,指使亲属以职工代表的身份提起要求支付劳动报
6、酬的劳动仲裁,以此要求对劳动工资实现优先支付,后经当地检察院检察监督,最终得以撤销仲裁裁决,揭露了企业虚报职工人数和高额工资,骗取劳动仲裁,损害银行债权的不良行为。这一新的逃避债务的手段随着经济下行而被惯用,如果基于社会正义的考量,默许或放任这种行为,并不加限制地给予申报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将严重危害交易安全,使优先权涉及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为打击上述逃废行为,维护社会信用,保障担保物权优先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必须要对劳动债权作出一定的限制:1.根据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一般认定拖欠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以上的不得优先支
7、付,此举在于促使工人及其他受雇者及时实现权利,避免因此项工资债权累积过大而损害其他人利益。2.拖欠工资的工人范围应当与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社保缴纳的工人范围一致,超出范围的不得优先支付。3.拖欠的单个工人的工资水平不得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2倍,特别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此将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的额度控制在可预期之内。(二)公平性。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许多债权人碍于破产程序的繁琐,在追索债权上基本各自为战,导致存在许多”僵尸企业“不能在有序清理债权债务的基础上退出市场。因此,如前述案例,企业的资产负债未完全清算,据悉在某银行抵押物拍卖的同时,丙公司在另一银行
8、抵押的机器设备也得拍卖款约 130万元,而且丙公司在外还有不少债权,其他银行也有质押债权,如果只要求以个别债权人的抵押物拍卖款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而不在各优先债权人之间进行有序分摊的话,这样有显示公平之嫌疑。风险防范建议给予劳动债权有限度的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能体现社会正义。但因工资等劳动债权不具有一定的公示方法,很难确定数额和内容,所以对银行机构来说,在贷前调查的过程中,客户经理必须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用工状况、每月的代发工资情况、以及结算账户关于工资等劳动债权的支付情况等,以此判断企业实际劳动债权情况,从总体上考量贷款的风险情况,比如适当降低抵押物的融资限额等,以最大限度缓释风险敞口。对政府机构而言,对违反劳动合同法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还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入刑,以此打击企业的无信行为,尽量减少拖欠工资、虚假申报工人工资以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