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水平,是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项目之一;解决“倒贷”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是当中焦点。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本文立足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云安区联社)在推行小微企业续贷业务中的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和对策。一、背景及现状(一)背景近年,银监会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如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 号,以下简称 36 号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
2、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 (银监发201538 号,以下简称38 号文) ,明确规定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二)现状为贯彻落实有关要求,2014 年 9 月,云安区联社结合实际制定了小微企业贷款续贷操作实施细则,其后又根据 38 号文于 2015 年扩大了续贷范围,并对贷款还款方式创新、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履职回避等方面出台了相应的内部制度文件。从制度层面为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开通了一条绿色通道,明确
3、了信贷单位积极办理续贷业务,切实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云安区联社累计办理续贷贷款 1905 户、金额 93646 万元,余额 92014 万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然而,从总体上看,云安区联社续贷贷款规模仍然较少,与预期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在推广过程中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从开展情况来看,云安区联社推行小微企业贷款续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对“续贷”的理解存在误区36 号文首次提出和明确“续贷”的概念,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有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续贷。38 号文进一步补充解释可以办理续贷
4、的贷款情况、客户经营情况、续贷办理方式、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等方面规定,拓宽了对续贷有关事项的理解。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银行机构原有的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的书面用语中没有“续贷”这个说法。因此,部分信贷业务人员对“续贷”业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把“续贷”等同于具体的某一种操作形式,在为小微企业办理续贷过程中无所适从,没有选择适合的操作方式,从而未能把续贷政策落到实处,发挥效能。以云安农信为例,对于到期贷款的借款主体需要继续使用信贷资金的,该联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一般可以通过“还旧借新” “展期”“借新还旧” “转换主体”或“贷款重组”等方式办理贷款手续。笔者认为, “无还本续贷”以及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
5、有贷款等情形,具体操作形式上包含了上述“展期” “借新还旧” “转换主体”或“贷款重组”等贷款方式;而在账务处理方面,基本上就是两种形式:展期和借新还旧。展期,就是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各方协商一致并落实约定条件后,由贷款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把贷款原来设定的到期日往后推移到一定日期,从而实现“无还本续贷” 。 “借新还旧”即由借款人(含担保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其贷款操作可以通过上述的“转换主体” “贷款重组”以及个别银行机构推出的“最高额贷款业务”和“贷款年审制”等多种贷款方式办理。因此,笔者认为“续贷”的操作形式可以有多种,不应该仅从操作形式上划分,而要从贷款
6、账务处理的实质加以区分。无论是“展期”“借新还旧”还是“转换主体” “贷款重组” “最高额贷款业务”或是“贷款年审制” ,只要符合 36 号文、38 号文规定条件并以无还本续贷或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方式操作的,都应当属于“续贷”的范围。(二)续贷业务未得到行政管理政策有效衔接从相关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获悉,目前不动产抵押登记规定,登记部门最多可以按照不动产评估价值办理贷款抵押登记,以同一抵押物为两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那么两笔贷款的借款合同金额之和必须控制在抵押物评估价值以内,否则,就要先结清原有贷款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后才能为新发放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登记。那么,这样的规定对“续贷”业务有何
7、影响呢?下图以新增抵押贷款流程与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流程作比较。通过对比可见,普通新增抵押贷款在银行机构办妥抵押登记并领取抵押权属凭证后才能发放贷款,而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是银行机构发放一笔新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在借款人无法提供其它足值有效抵押物作抵押担保、引入其他增信机构又会增加融资成本的情况下,银行机构只能以信用、保证方式发放一笔新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然后注销旧贷款的抵押担保才能办理新贷款的抵押担保登记。那么在银行机构发放信用、保证贷款用于结清旧贷款直到重新领取抵押登记他项权凭证期间,新贷款处于无抵押状态,一旦出现抵押物被他人查封等无法登记的情况,该笔新贷款将出现重大风险。举例说,某房产评估价值 10
8、00 万元,已在银行办理抵押担保贷款 600 万元,当该笔 600 万元贷款到期后需要借新还旧续贷的时候,如借款人无法增加提供其他足值抵押物作抵押担保,那么不动产登记部门最多只能办理 400 万元借新还旧续贷抵押担保登记,也就使银行机构无法顺利以抵押担保方式为借款人办理 600 万元贷款续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机构以信用保证方式向借款人新发放 600万元贷款结清原有贷款并注销原贷款抵押担保,然后再用原抵押物办理续贷贷款抵押担保登记,在这个过程中,该笔新发放的贷款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所以,银行机构在严格风险管控的情况之下,一般不能办理此类续贷业务。(三)小微企业经营风险比较突出从本地情况来看
9、,一部分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沿用家族式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松散,生产和销售的随意性比较明显,没有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生产经营,采购和销售渠道单一,市场空间比较狭小,无法与现代化科学管理接轨,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效率和发展壮大。在当前社会经济低位运行阶段,该类小微企业、企业主等实体经济主体在新形势下未能及时实现转型升级,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紧缺问题,部分经济主体的银行贷款甚至一度出现本金或利息逾期等情况,并形成了不良的金融征信记录,难以符合小微企业续贷条件,这也是影响银行机构续贷业务推广运用的重要因素之一。三、对续贷业务推广存在问题的建议为有效解决续贷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
10、,笔者从以下方面提出一些工作建议,希望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关注,切实推动续贷业务深入推广运用,大力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一)认真学习研究文件,正确理解政策初衷中国银监会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2719 号建议的答复(银监函201592 号)明确指出,36 号文以优化小微企业贷款管理、解决小微企业“倒贷”问题为核心,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和续贷等服务,采取分期还款等灵活还款方式,提高小微企业使用贷款资金的便利程度,减轻小微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银监会关于 2015 年小微
11、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58 号,以下简称 8 号文)要求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落实“续贷”监管要求,减少搭桥融资行为。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继续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38 号文再次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 36 号文的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本续贷政策,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从上述银监会的答复函可以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719 号提出了关于降低企业贷款成本试行短贷长用的建议,银监会也通过 36 号文、8 号文、38 号文等文件
12、多次强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的要求,解决小微企业通过外部高息“搭桥”资金“倒贷”的问题。因此,银行机构信贷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研究相关制度和文件,正确理解政策初衷,把续贷业务用广、用准。(二)组织多方沟通协调,努力提高政策实效1、建立沟通协作机制。为协助降低银行机构续贷风险,切实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有效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动实体经济经营发展,充分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力量,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建议银行业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房管、国土、林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多方沟通交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举行专题听证会或座谈会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求,推动有关管理部门深
13、入调研,进一步梳理完善自身工作制度及流程,在法律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无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进一步采取宽松的政策措施,尝试开展本部门条线与银行机构的“政银互动” ,加强各方联系协作,促进担保登记及其他各项业务合作顺利开展。2、优化续贷担保登记程序。建议动产、不动产登记部门探索创新服务方式,在银行机构出具续贷证明并承诺自愿承担续贷抵(质)押物不足值风险的情况下,开通新的登记途径。方案一、登记部门放宽续贷贷款抵(质)押登记入押的限制,允许银行机构为贷款续贷而办理二次抵(质)押登记的借款合同金额之和大于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但为防范风险,该项措施仅可适用于同一抵(质)押物只在唯一一家银行机构办理贷款业务,
14、并规定经办贷款的银行机构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续贷贷款发放及结清原有贷款,逾期未结清原有贷款的,视为放弃原有贷款的抵(质)押优先受偿权,由登记部门自动注销原贷款的抵(质)押担保登记,以此防范虚增抵(质)押物担保价值。方案二、登记部门根据银行机构的申请,办理续贷贷款抵(质)押预登记,保障银行机构发放新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并重新办理抵(质)押期间的抵(质)押权有效衔接。比如当银行机构出具续贷证明文件,证实某宗抵(质)押物关联的贷款需要办理续贷业务并继续使用原抵(质)押物为续贷后的贷款提供担保,银行机构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二次抵(质)押物登记并承诺自愿承担抵(质)押物不足值风险的情况下,相关登记部门根据银行机构
15、提供的续贷贷款合同等材料办理抵(质)押预登记,并出具设定有效期限的预登记证明。银行机构根据预登记证明规定期限内办理续贷贷款发放支付手续,然后向相关登记部门申请同时办理原贷款担保登记注销及续贷贷款担保登记抵押,实现对新旧抵(质)押登记变更的无缝衔接。3、提高续贷业务的社会认可度。上一点提到的续贷抵(质)押预登记证明属于一个过渡性的材料,如在相关登记部门出具续贷担保预登记后至银行机构发放新贷款结清原有贷款但未获得新的担保登记凭证之前,出现抵(质)押物被他人查封的情况,续贷担保预登记的法律效力需要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可,才能确保预登记抵(质)押权合法有效,真正起到推动续贷业务发展的作用。对于这种情况,建
16、议银行业监管部门牵头沟通人民法院等司法、行政单位,使相关单位认可续贷担保预登记的法律效力,提高银行机构业务创新的社会认可度,共同努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三)银企互动,共同推动续贷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借款人的小微企业,在续贷后要密切与贷款机构沟通联系,重视社会信誉及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并要更加注重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摒弃被动思维,主动化解经营风险,严格依法合规使用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稳步实现自身经营目标。作为银行机构,应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同时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防范续贷风险。在当前国家大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之下,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人大层面的关注,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已经不仅仅是银行机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范畴,需要信贷人员加强认识、银行机构积极运用、监管部门密切指导、政府部门大力配合,形成合众之力,才能进一步推动续贷业务发展,更好地促进银行业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持续推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