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研报告小额金融借款纠纷适用调解机制的研究近几年,国内经济形势趋紧,金融环境复杂,各金融机构均面临着不良资产逐年攀升的困境。以银行为例,2015 年各商业银行都打起了不良贷款处置清收的攻坚战,通过盘活、司法处置等多种方式清收不良。通过司法处置的不良贷款中大额贷款均有抵押物担保,金额较少的小额贷款以及信用卡欠款等仅涉及个人信用担保的借款案件却面临着难处置的问题。本文就小额金融借款纠纷适用调解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小额金融借款的界定以及借款纠纷案件数量攀升的成因分析(一)小额金融借款标的额界定金融借款为商业银行对个人或企业的贷款,所谓小额即从贷款数额上来界定。目前,我国对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
2、额已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为小额诉讼案件”。这是民事案件中对小额诉讼标的额的界定,但笔者认为金融借款的小额则不应局限在此范围内,主要源于金融借款标的额总体偏高,一般企业或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区间在 0.5 万元至 50 万元(包括信用卡授信) ,这种情况下若以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来衡量小额金融借款则不符合客观性。小额金融借款的界定应以授信额度与担保方式综合考虑,信用贷款额度在 0.5 万元-50 万元以内为小额,有抵押物担保或是保证人保证的贷款额度在 5 万元 -100 万元以内为小额。对小额金融借款的明确界
3、定是本文讨论该类案件适用调解的前提条件,额度较大的贷款通常会涉及抵押物或是有较多担保人提供担保,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配合调解,否则很难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小额案件涉及的担保人比较少,且大多为信用担保,则通过与借款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性较强。(二)成因分析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增多主要原因在于经济环境变差,一方面受国家经济政策与金融形势影响银行收紧银根,另一方面企业或个人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贷款不得不想方设法地拆借资金,从而形成了盘根错杂的资金担保链,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资金断裂的情形必将导致一系列的借贷纠纷浮出水面。1.外部环境的原因外部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宏观经济持续下行
4、与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影响。目前,国内外市场仍不景气、供需矛盾加剧、产能过剩等状况加大了企业经营压力造成持续亏损的结果,部分企业甚至举债经营艰难度日。第二,民间借贷市场萎缩产生的辐射效应。企业在银行压缩贷款规模后转而向民间融资,高昂的融资成本容易导致资金链恶化最终拖垮企业进而发生连串的企业倒闭破产的不良效应,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数量也在不断攀升。2.金融机构的原因金融机构的原因主要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两个环节。第一,贷前审查不严,指令性贷款仍大量存在。信贷员责任心不强,贷前调查工作浮于表面,未深入了解企业或个人的财产、征信、现实状况,审查分析不到位,不严格执行房贷流程。部分不符合贷款
5、条件的“关系户”无须审查仅凭指令即可拿到贷款的现象隐形存在。第二,贷后监督不力、管理松懈、动态信息滞后。贷后的管理尤为重要,信贷员对借款人资信状况方面的动态信息不了解往往会出现借款人逃跑了以后才知道其贷款出现问题,此时贷款已然成为坏账难以追回。另外一种情况是恐慌性起诉,仅仅凭不确切的信息或是小部分民间借贷案件诉讼就跟风诉讼,不了解企业的欠款原因也不顾及企业的长期经营发展,使得企业陷入恶性循环的绝境。3.借款当事人的原因借款当事人包括借款人本人、保证人、抵押人等。第一,造成贷款不良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陷入担保链(圈)无法自拔。从经济危机初期“抱团取暖” ,很多企业既有贷款,又在提供担保,这种扭曲互
6、保、联保机制的做法,不仅没有分散风险,反而使风险如雪球越滚越大,最终变为“火烧连营” 。以温州为例,温州企业深陷担保链,以庄吉集团为核心的一条担保链涉及企业 80 多家,资金 300 多亿。第二,经营不合理导致风险放大。一方面部分企业以购买原材料等名义套取银行贷款盲目投资高风险行业、肆意炒作等不合理经营行为导致企业经营犹如走钢丝悬在高空。另一方面,借贷市场泡沫严重,民间借贷收益虚高,部分企业以贷养贷,受金融危机影响后,借贷市场泡沫迅速破灭,企业难以周转资金来归还贷款。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随着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呈现多元化态势发展,仅仅依靠单纯的判决方式已无法满足纠纷解决的各种要求,而且案多人少是目前
7、各级法院的基本状况。调解制度可以阶段性、多方面解决纠纷,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达到了调停纠纷的目的。我国现行调解制度按调解主体不同有三种分类,各制度之间相对独立但又存在关联性。(一)调解制度分类1.诉讼外调解诉讼外的调解一般包括人民调解等社会调解方式,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目前,各村、居委会、部分企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主要涉及工伤、劳务合同、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类型尚属空白领域。2.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制度又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美国于 1988 年通过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 。此后各
8、国开始不同程度地重视和引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2013 年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这一规定将诉前调解制度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为各地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大胆尝试启动诉前调解,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纠纷逐渐运用诉前调解程序来予以解决。诉前调解制度具有高效、便民、节约司法资源的特点,但由于尚处于摸索阶段,立法上不够完善,各地法院实践标准不一致,当事人权益维护难以最大化。3.诉讼调解诉讼调解制度是立案后由法官担任调解员的角色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它是以法院为中心的调解。诉讼调解的前提是立案,只
9、有可诉讼范围内的案件才能够进入诉讼调解程序,因此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较小。(二)各调解制度优劣势比较分析三类调解制度在纠纷调解中都能够体现高效率的优点,就调解时间、主体、方式、方法的不同又具有各自的优势和缺陷。第一,诉讼外调解受案范围广、结案率高。一般的人民调解所接收的案件大到数额较大的借贷纠纷,小到家长里短的家事纠纷都有,一些无法诉讼的纠纷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进行化解。但由于这种调解属于社会调解,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从某种角度来说若调解双方不配合履行调解协议中的义务,那么调解协议也成为一纸空文。除此之外,开展诉讼外调解的调解员不可能通晓所有领域的专业知识,若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尚可凭经验调解成
10、功,但碰到需要专业领域知识支撑的纠纷案件就束手无策,甚至调解结果会引起双方当事人的非议。第二,诉前调解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有意向提起诉讼的案件,在立案前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建议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予以调解,调解成功的则无须立案,调解失败的进入诉讼程序。诉前调解是基于法院的诉讼平台,借助司法力量以及法官专业知识进行诉前纠纷调停,有利于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当事人纠纷。但我国诉前调解制度仍不完善,立法上仍只是简单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各地法院实践标准以及方式方法不一致。第三,诉讼调解是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中法官主导的调解,调解制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应用成熟,不足之处在于受案范
11、围的局限性以及经济成本较高。调解机制在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中的制度完善与创新运用(一)小额金融借款纠纷调解制度完善诉讼调解在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中运用较多,也就是说只有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才可以进行诉讼调解,诉讼外调解与诉前调解尚未运用到小额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这两类调解机制均有法律规定,但却不够完善,学界对这两类调解机制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诉前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性质相同,地位也相同。有学者认为,诉讼调解制度一方面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另一方面又与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密切,它是一种新的模式,即将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相结合。笔者认为这两类调解机制即互相独立又相互联系,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从制度上对这两类调
12、解机制进行完善使之既能独立解决纠纷,又能联动处理问题。(二)调解制度在小额金融借款纠纷调停中的创新运用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只是诉讼外调解的一种类型,我们应不局限于调解的方式,建立以金融专业领域为平台的专业调解委员会,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金融专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以金融专业委员会调解程序为前置程序,经过专业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义务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则权利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申请强制执行。专业委员会未调解成功的,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这样一种调解制度,能够使借贷双方前期的调解有更好的法律效果,而不会像金融机构自行调解后没有法律保障,拖延了诉讼时间,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 (浙江安吉农商行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