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域经济振兴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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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效益,规范和加强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191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对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设定、审核、上报、下达、调整绩效目标以及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三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2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二)

2、目标导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三)分级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分级实施、权责统一,省负责整体绩效管理,市(州)、县(市)负责区域绩效管理。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向财政部报送整体绩效目标,审核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组织整体绩效评价,指导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组织实施本区域绩效自评

3、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同级及下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3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省)绩效目标和区域(市县)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和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和规章制度,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等。(二)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转移支付管理规定,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政策目标等。(三)财政部门相关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四)相关历史数据、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的有关农村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方面的有关数据等。4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包括整体绩效目标评价

5、、区域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第十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市县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5(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6、,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等情况。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依据:(一)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二)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五)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项目周期超过一年的,要在项目完成时开展绩效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6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本区域

7、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 100 分(其中:共性指标 50 分,个性指标 50 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 90 分以上(含90 分)为优秀;8089 分(含 80 分)为良好;6079 分(含 6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8、绩效评价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组织编报农村综合改革区域绩效目标申报通知要求,按要求向省财政厅上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 标申报表” 。7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批复 30 天内,根据本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指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制定本地“ 区域 绩 效目标分解表 ”并报省财政厅备 案。备案后绩效目标需进行调整的,应专报省财政厅同意。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于每年 1 月底前,按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要求,对上一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并将“ 区域绩效评价总结 ”和“区域绩效评价表”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检查。第十九条 各市县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分工协作,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脱贫攻坚期内开展整合试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省财政厅。8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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