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讲 涉外合同之债的 法律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阶段,合同缔结地法客观说 16世纪-19世纪上半叶 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观说 19世纪下半叶-20世纪上半叶 合同自体法主客观结合说 20世纪中期以后。以意思自治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确定合同准据法,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 两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分歧主观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
2、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它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客观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一与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具体应用时的注意事项选择时间: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到
3、损害。选择限制:是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可以适用于整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或者适用于合同某些部分的法律;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法律,选择方式:明示选择;默示选择;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评介:它注重的是法律关系与地域的联系,但却是个弹性的联系概念。这样就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但最密切联系原则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易于导致主观随意性。目前,许多国家采用以合同的特征性
4、履行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的客观依据。,(三)特征性履行方法,含义 是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实质 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该理论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避免分割合同,使所适用的法律是支配合同所有主要问题的单个法律。,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立法规定:把合同划分多种,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自应适用的法律;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依据。,(四)合同自体法,由英国学者提出。一般是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且不能推断当事人的意图时,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合同自体法理论完成了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纷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有关国家的利益。,中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 特殊合同适用中国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