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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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和决定等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重要资源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公共建设等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列入重大行政决

2、策范围:(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及处置决策,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等事项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各级决策机关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具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3、和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六条 决策机关的办公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应工作。上级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七条 下列人员、部门、单位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决策机关提出启动建议:(一)决策机关的领导;(二)决策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等人士;(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六)经决策机

4、关确认可以提出建议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决策机关对本规定第七条提出的决策事项启动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决策建议,由决策机关交由决策事项的主管单位研究论证,决策事项无主管单位的由决策机关指定。(二)对第二项和第三项决策建议,由提出建议的政府和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研究论证。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承担决策建议研究论证的单位应当论证决策事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决策建议的可行性、必要性等。第九条 经承担决策事项研究论证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后,认为决策建议理由充分、

5、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及必要性较强、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报请决策机关确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起草方案。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预测报告可以用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参考。决策承办单位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称决策草案)。第三章 公众参与第十一条

6、 决策草案起草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准确的公开以下事项,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一)决策草案及相关说明;(二)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决策承办单位及其联系方式;(四)涉及公众代表报名的条件及遴选规定;(五)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便于公众知悉的原则,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二)新闻发布会;(三)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四)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五)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

7、情形,采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一)民意调查、问卷调查;(二)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三)发布征求意见稿;(四)专题调研、实地走访;(五)座谈会;(六)听证会;(七)其他公众参与的方式。除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和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外,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公众参与调研、走访、座谈会、听证会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情形,选择参与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听取意见和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第十四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且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

8、以邀请公众代表参与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座谈、听证等工作,公众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能力;(二)相应的专业知识;(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公众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在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公众代表一经选任,代表名单和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电话、微博、微信、书面等方式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

9、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30 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和产生方式等内容。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 7 日前,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及决策事项相关材料。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第十九条 公众参与程序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报告书,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0、一)公众参与的基本情况;(二)公众的主要意见;(三)对公众主要意见的处理建议及其依据、理由;(四)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有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决策草案。第四章 专家论证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制定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诚信考核、工作效能、退出等管理机制。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无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并公布确定的专业机构名称

11、。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实施专家论证,应当从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政府确定的专业机构中聘用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四条 参与 论证的专家和专业机构,其行业专长应当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致,并在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领域的,应当安排相应领域的专家参与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少于 5 名。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论证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范围的,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二)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对象,制定论证步骤和标准,明确论证方式;(三)提供论证资料

12、。包括前期调查研究报告、公众参与报告、相关背景资料以及论证的具体要求等;(四)组织开展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的形式进行。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五)提交论证结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过程结束后,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带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专家论证程序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专家论证报告书。第二十六条 专家论证报告书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内容一般包括:(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三)决策的执行条件;(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

13、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行或者修改的建议;(七)其他必要的建议。第二十七条 专家论证意见是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决策承办单位对于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应当当面解释或者书面说明原因。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报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时一并提交。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吸收、采纳专家意见,并修改完善决策草案。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适当报酬。决策承办单位聘请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第五章 风险评估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聘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并公布确定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名称。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政府确定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并产生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称评估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实施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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