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概论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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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15 人民调解概论论文题目:简论依法调解学生姓名 吕 帅 专 业 公共事业管理 层 次 专升本 批 次 112 学 号 w130234112024 学习中心 张家口崇礼电大 2012 年 10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论文编号: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评价项目 满分 得分 总分 教师签字选题正确 15论点、论据 40材料、数据 20写作规范性 15字数要求 10目 录1、调解的定义和分类 .11.1 调解的定义 .11.2 调解的分类 .12、依法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2.1 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2.1.1.12.

2、1.2.12.2 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22.3 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22.3.2.22.4 非自愿原则 .22.5 有的调解员缺乏调解艺术 .32.6 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 .33、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33.1 实行调、审分立的诉讼原则,调解程序前置于开庭审理 33.2 强化并严格界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自愿、合法” 原则 43.3 制定并完善规范的民事诉讼调解程序 .43.4 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44、结论 .45、参考文献 .6【 摘 要 】古代社会实现和谐的途径多种多样,调解作为其中一种主要方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旨在简要介

3、绍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类型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传统调解制度对于古代封建社会的价值所在,期望对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能有所借鉴。【 关 键 词 】 调 解 依法调解 民间纠纷01、调解的定义和分类1.1 调解的定义调解是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 ,由调解主持人通过疏通劝导、从中斡旋 ,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依法调解就是依据法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分工,严格按“受理-指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准备-依法调解-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工作程序进行。调解时视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由调解人了解双方要求和理由,收集核实情况,耐心进行疏导说服,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做到规范

4、运作,依法调解。1.2 调解的分类调解应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和律师调解六种。2、依法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2.1 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2.1.1 调解人员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2.1.2 调解纠纷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

5、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12.2 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依法处罚与依法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调解工作带来了

6、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2.3 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依法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2.3.1 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调解员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2.3.2 有的调解员热衷于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2.4 非自愿原则个别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

7、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调解员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调解员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2.5 有的调解员缺乏调解艺术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着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有的调解员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例如:有的调解员为了“

8、速战速决”,在没有了解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要求及心理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主观拍板决断。这样的调解,如果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法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可,事情自然能够顺利解决,但纠纷双方当事人从发生冲突到争执不下、再到冷静解决往往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旦调解员没有照顾到双方的想法、心理,甚至不顾法律的实际要求,就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引火烧身”,自讨苦吃,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当然,调解艺术需要基层调解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摸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2.6 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

9、业务指导目前,对于大多数调解员来说,都是凭经验和感觉在调解各类纠纷,自身的调解水平也基本上是随着经验的累积而提高的。调解员很少或从未接受过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指导,相关的业务指导资料也少之又少。特别是对年轻调解员来说,他们普遍希望通过直接的专业性指导或是案例资料,来快速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3、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3.1 实行调、审分立的诉讼原则,调解程序前置于开庭审理在法院内部设立专司调解的部门,实行调解与裁判在程序、机构和审判人员的分离,除不适用调解以外的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均应首先由调解法官先行调解。该必经程序首于开庭审理之前,即对应当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受理后先进入调解程序,当

10、事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反悔的,再移送相应的业务庭进入裁判程序。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实际出发,应将调解在适用阶段上规定于只适用一审,同时根据诉讼效率原则,调解期间不宜过长,以日为宜,且应把调解期间计算在法定审理期限内。33.2 强化并严格界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自愿、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强调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它是调解制度能否健康发展、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自愿。自愿作为当事人对调解行为的进行和是否接受调解协议内容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随着当事人自身的特点变化以及外因的作用变化而变化的,若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不同意调解,调解法官应

11、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应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应在调解期限届满后下发调解终结书,并将案件移送给审理法官进入裁决阶段。3.3 制定并完善规范的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程序不健全是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调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何阶段进行调解,以何组织形式开展调解,调解期限不明确等等。审判实践中往往强调了调解的灵活性,而忽视了其程序性保障。为了让当事人有完全自由的合意,足以将任何恣意与强制排除在外,就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常常使完全自由的合意在现实中难以达到其理想状态,不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就是由于调解法官过于积极动用自己的职权,反而会出现“合意的贫困化现象”。为了避免将调解的灵魂“ 合意沦为

12、恣意”,有效贯彻“自愿、合法” 原则,牺牲部分调解的灵活性使其走向程序性、制度化是法治社会必然的选择。3.4 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偏重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对调解的监督明显不力,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难以有效执行,当前对民事调解的监督相当缺乏。因此,为保障民事诉讼的合法和公正,应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法条中,应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裁判相并列。唯如此,才可能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更多的合法渠道。4、结论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现代调解制

13、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现代调解制度应以平等、自由为价值取向,强调当4事人地位平等、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而平等、自由正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现代调解制度在坚持和强调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不仅不会削弱当事人的权利观念、扼杀当事人的权利意识,相反地,它反映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自治的要求,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谐,能够为我国法治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55、参考文献1 刘方权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7)2 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江伟 2003 法学杂志3 范愉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 清华大学出版20074 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胡泽君 2003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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