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2.1 功能要求 .22.2 性能要求 .22.3 验收交付 .52.4 使用维护 .53 布局与配套 .63.1 用地与建筑 .63.2 场地 .73.3 配套设施 .84 建筑空间 .94.1 户内空间 .94.2 公共空间 .105 结构与地基 .125.1 上部结构 .125.2 地基基础 .126 室内环境 .136.1 声环境 .136.2 光环境 .136.3 热环境 .137 建筑设备 .147.1 给水排水 .147.2 供暖、通风和空调 .147.3 燃气 .157.4 电气 .167.5 电梯 .17附: 起
2、草说明 .191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住宅项目安全、适用、宜居、绿色和耐久,规范住宅项目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1.0.2 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本规范。1.0.3 本规范是住宅项目建设、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内容及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但经合规性判定后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时,应允许使用。1.0.4 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22 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 住宅项目选址应保障
3、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污染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2.1.2 住宅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内部空间尺度与构造应满足居住者活动的需要,并应保障居住者安全。2.1.3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民用水、用电、通风、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2.1.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建筑应设供暖设施。2.1.5 住宅建筑项目应配置附属道
4、路、绿地,并具备商业服务、便民服务等配套设施。住宅建筑布局应保障日照标准。2.1.6 住宅建筑应对用水、用电、用气进行分户计量。2.1.7 农村住宅建筑应根据需要设置农机具、农作物储藏等基本功能空间。2.2 性能要求2.2.1 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 2.2.1 的规定。表 2.2.1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类别 设计工作年限(年)结构 不低于 50 年屋面与卫生间防水 不低于 20 年地下室防水 不低于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管线工程 不低于 15 年公用设备 不低于 15 年户门及外窗 不低于 20 年外保温系统 不低于 25 年32.2.2 住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2.2.2 的规定。表
5、2.2.2 住宅照明标准值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lx)显色指数 Ra特殊显色指数 R9起居室 0.75m 水平面 100 80 0卧室 0.75m 水平面 75 80 0餐厅 0.75m 餐桌面 150 80 0一般活动 0.75m 水平面 100厨房操作台 台面 150*80 0卫生间 0.75m 水平面 100 80 0电梯前厅 地面 75 60 走道、楼梯间 地面 50 60 车库 地面 30 60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2.2.3 住宅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不应大于表 2.2.3 的规定。表 2.2.3 住宅建筑室内空气品质参数限值污染物名称 标准值 备注氡 200
6、Bq/m3 年平均值游离甲醛 0.08mg/m3 1h 均值苯 0.09mg/m3 1h 均值氨 0.2mg/m3 1h 均值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0.5mg/m3 8h 均值2.2.4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2.2.5 设置集中供暖系统的住宅,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应低于表 2.2.5 的规定。表 2.2.5 供暖住宅的冬季室内供暖温度空间类别 室内供暖温度( )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 18厨房 15供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2.2.6 标准工况下,典型新建住宅建筑供暖与空调设计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表2.2.6 中的规
7、定。4表 2.2.6 住宅建筑设计平均能耗建筑热工设计二级区划名称供暖能耗kWh/(m 2a) 空调能耗kWh/(m 2a)严寒 A 区(1A) 24.83 严寒 B 区(1B) 19.76 严寒 C 区(1C) 15.31 寒冷 A 区(2A) 8.76 寒冷 B 区(2B) 7.44 夏热冬冷 A 区(3A) 8.20 10.53夏热冬冷 B 区(3B) 4.41 13.46夏热冬暖 A 区(4A) 12.17夏热冬暖 B 区(4B) 18.97温和 A 区(5A) 6.48 温和 B 区(5B) 注:1 标准工况见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2 设计能耗为 1m3
8、 天然气=7.131kWh 电,1kg 原煤=2.928kWh 电换算为建筑的耗电量。2.2.7 住宅供气压力的波动不得影响燃气燃烧器具的正常燃烧,室内天然气管道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 0.2MPa。2.2.8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2.2.8 的规定。表 2.2.8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住宅建筑高度 H 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 特级H150m 安防系统、走道照明、值班照明、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中水泵、生活水泵一级100mH150m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走道照明、值班照明、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中水泵、生活水泵一级
9、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智能化系统机房、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54m H100m走道照明、值班照明、中水泵 二级H54m消防用电、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智能化系统机房、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中水泵、生活二级5水泵2.3 验收交付2.3.1 城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分户验收:1 住宅室内空间尺寸;2 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3 门窗、护栏安装质量;4 室内防水工程质量;5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6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2.3.2 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全装修交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户内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
10、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及厨卫基本设施应安装到位;2 供水、供电、燃气、道路、绿地、停车位、垃圾及污水处理等规划配套设施应具备使用条件;3 消防设施应完好,消防通道应畅通。2.4 使用维护2.4.1 用户不应在楼面上堆放影响楼盖安全的重物。2.4.2 严禁未经设计审核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动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观。2.4.3 用户不应拆改公共用途的水、暖、电、燃气等配套设施。2.4.4 用户不应自行拆改或占用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2.4.5 不应擅自改变居住区内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2.4.6 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
11、交易。63 布局与配套3.1 用地与建筑3.1.1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1.1-1 的规定;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1.1-2 的规定。表 3.1.1-1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建筑气候区划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绿地率最小值(%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 m)人均住宅用地面积最大值(m 2/人)低层(1-3 层) 1.0 35 30 18 36多层 I 类(4-6 层) 1.11.4 28 30 27 32多层 II 类(7-9 层) 1.51.7 25 30 36 22高层 I 类(10
12、-18 层) 1.82.4 20 35 54 19I、VII高层 II 类(19-26 层) 2.52.8 20 35 80 13低层(1-3 层) 1.01.1 40 28 18 36多层 I 类(4-6 层) 1.21.5 30 30 27 30多层 II 类(7-9 层) 1.61.9 28 30 36 21高层 I 类(10-18 层) 2.02.6 20 35 54 17II、VI高层 II 类(19-26 层) 2.72.9 20 35 80 13低层(1-3 层) 1.01.2 43 25 18 36多层 I 类(4-6 层) 1.31.6 32 30 27 27多层 II 类(
13、7-9 层) 1.72.1 30 30 36 20高层 I 类(10-18 层) 2.22.8 22 35 54 16III、IV、V高层 II 类(19-26 层) 2.93.1 22 35 80 12表 3.1.1-2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建筑气候区划住宅建筑层数类别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绿地率最小值(%)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m)人均住宅用地面积(m 2/人)低层(1-3 层) 1.0、1.1 42 25 11 3236I、VII多层 I 类(4-6 层) 1.4、1.5 32 28 20 2426、 低层(1-3 层) 1.1、1.2 47 23 1
14、1 30327多层 I 类(4-6 层) 1.51.7 38 28 20 2124低层(1-3 层) 1.2、1.3 50 20 11 2730、 多层 I 类(4-6 层) 1.61.8 42 25 20 20223.1.2 城镇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3.1.2 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但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2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 1h,且不应降低周边住宅、幼儿园等既有建筑的日照标准;当周边既有建筑原本不满足相关日照标准时,不应再降低
15、其原有的日照水平。表 3.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 、气候区 气候区 、气候区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万人)50 50 50 50 无限定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日照时数(h) 2 3 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8 时16 时 9 时15 时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 0.9m 高的外墙位置。3.1.3 新建农村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3.2 场地3.2.1 居住街坊内应规划设置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区建设项目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0.50m2/人;旧区改建项目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0.35m2/人;2 宽度不应小于 8m;3
16、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其中应设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3.2.2 居住街坊内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与住宅建筑单元出入口及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系统相联通。3.2.3 居住街坊的附属道路与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应形成完整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应与城市及镇区道路的步行系统无障碍衔接。3.2.4 城镇住宅室外场地地面设计坡度不应小于 0.2;当自然坡度大于 8.0%时,8应采用台地式布局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地之间应设护坡或挡土墙等支挡结构;2 相邻台地高差大于 1.5m 时,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2.0m。3.2.
17、5 城镇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3.2.5 的规定。表 3.2.5 城镇住宅建筑外墙面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建筑物朝向 出入口设置 城市道路(m) 附属道路(m)无 3.0 2.0面向道路有 5.0 2.5山墙面向道路 不限 2.0 1.5注:1 城市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2 附属道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3.2.6 住宅室外场地高程设计应有利于合理组织排水,并满足住宅建筑防洪排涝的要求。3.3 配套设施3.3.1 城镇住宅项目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及设施服务半径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3.3.2 居住街坊应配套建设物业管理与服务用房、儿童与老年人活动场地、便利店、生活垃圾收集点等生活必须的便民服务设施。3.3.3 城镇住宅项目应配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应位置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2 机动车停车场所应设无障碍车位,且不应少于总车位的 0.5%;3 机动车停车场所应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