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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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 政策辅导指引 (纳税人适用) 目 录 2 前 言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政策概述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一、财政拨款 .4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5 (一)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5 ( 二)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税前扣除 .5 (三)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征收收入 .5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 (一)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6 (二)财政性资金政策适用条件 .6 (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收收入后续管理要求 .7 (四)不征收收入管理问题 .7 (五)其他

2、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内容 .7 第二章 政策依据 .8 第三章 办理流程 .9 一、办理方式 .9 二、留存资料 .9 第四章 主要涉税风险点 . 10 一、专项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 10 二、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 10 三、收到专项财政性资金,未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10 四、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未按规定进行收入申报 . 11 五、不征收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 11 六、超期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 11 七、不征税收入违规享受

3、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12 八、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 12 第五章 填表示例 . 12 3 一、季度预缴时填写示例 .13 二、汇算清缴填写示例 .16 前 言 我国 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息,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4 随着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大多数企业已经知道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践中仍有部分企业对政策认识不清,存在政策适用

4、有误的情形。为落实好该项税收政策,有效利用不征税收入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政策、规范落实政策程 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特制定本指南 。 本指引仅作政策宣传辅导使用,而非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的政策截止日期为 2018年 3 月 31日。若遇政策调整,则需按照最新要求进行涉税处理。 第一章 政策概述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5 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入预算管理

5、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 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一)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 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

6、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三)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准予作为不 6 征收收入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 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

7、,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一)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财政性资金政策适用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7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收收入后续管理要求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

9、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不征收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70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 2011 70 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其他不征税收入相关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 入总额中减除 。 8 2.县级以上人民政

10、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70 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第二章 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

11、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1号) 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70号 ) 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9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 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号) 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12、策的通知 (财税 2012 27号) 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136 号) 第三章 办理流程 一、办理方式 无需履行备案手续,申报即可。 二、留存资料 (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 ; 2.已上缴财政的有关凭据 。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不征税收入 1.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10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13、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财务核算有关资料 ; 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主要涉税风险点 一、专项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不是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必须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并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 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 2011 7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 2011 70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收到专项财政性资金,未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计入企业收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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