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行业组织承接中级职称评审 事务性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 行业 组织有序承接 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构建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培育、扶持和促进行业 组织健康发展,提高 中级 职称评审 科学化水平,依据国家、省、市职称评定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中级 职称评审 ,是指职称 综合 管理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依据国家、省和市职称规定组织开展的职称评审 工作。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为职称 综合 管理部门 会同中级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所在 部门 ,依法对行业 组织承接
2、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职称 综合 管理部门 会同 中评委所在 部门向行业组织下放 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行业 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据民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中级职称评审 事务性 工作。 2 第二章 承接条件和程序 (一) 申请承接 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的行业 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 在本市依法登记, 并列入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 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 (三) 申请承接的 专业应在本市具备评审事
3、权的职称系列和专业范围内,行业 组织在该专业领域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设有负责纪律监督的机构或监察人员; (五) 具备开展 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所需的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工作人员、行业专家、信息发布平台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行业 组织申请承接 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应当向 中评委所在 部门 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包括 行业 组织简介、 机构资质、专业领域范围、业务开展情况、承接目的等内容,并说明行业 组织现办公地址电话、专职工作人 员数量、办公场所面积、会员数量、专家库、刊物、网站等情况; (二)可行性报告。 包括 专业相关 性、行业专
4、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职称评审工作机制、承接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 的 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对行业 组织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对社会组织承接 中级职 3 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可行性进行论证 ,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 对提交 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的申报,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并就相关情节通报 民政 等相关部门 。 第九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 对拟同意的申报事项,应当在职称评审 工作开始 30 日前在市人 力资源保障局网站 和 中评委所在 部门官网 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的, 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列入当年度承接职
5、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的行业 组织目录。 第三章 承接组织职责 第十条 行业 组织在职称 综合 管理部门 和 中评委所在部门 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组织章程,就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行业 组织应制定承接 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 的 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纪律要求 ;设立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电子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职称评审 投诉、举报核查机制。 第十二条 行业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 守职称评审 工作相关规定; (二)不得利用职称评审 工作谋取利益; (三)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申报个人的相关信息,在职 4 称评审
6、 结果公布 前,不得泄露职称评审 相关信息; (四) 申报本行业组织职称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行业组织该年度职称评审 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行业 组织应按照当年度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中级职称评审 工作的申报标准和程序要求,有序 做好事务性工作。对于符合 申报条件、材料完整的申报人,不得拒绝受理;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完整的申报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齐后应当 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行业 组织开展 中级 职称 评审事务性 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评审记录等书 面资料自产生之日起应至少保留五年备查,申报人的申报资料自申报之日起应至少保留两 年备
7、查。 第十五条 行业 组织应做好 评审专家 库建设工作,按程序抽取当年度 执行评委会 ,按规定做好评委名单的保密工作,与评委签订工作纪律和诚信承诺书,并加强职称 评审 现场的监管。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实行收支两条线。行业组织不得设立与职称评审 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在每年度的职称评审 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 中评委所在 部门提交承接工作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包含承接 职称评审 事务性 工作开展 的 基本情况、改革创新情况、机构年检和资质变更情况、 年度考核指标自评得 5 分情况 、评审结果公示 情况 、举报核查 情况 和评审结果 等内容。 第四章 监
8、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 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并通过现场监督、 “双 随机 ” 抽查、组织考核等方式对行业 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职称 综合管理部门在发布当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时,同步公布承接职称评审 事务性 工作的行业 组织目录,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二十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根据本年度职称评审 工作要求,制定并公布相关行业组织承接职称评审 工作年度考核方案。考核周期为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十一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意见 ,并 将 调查核实结果记录在考核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 要建立监管
9、档案,完整地记录行业组织承接职称评审 事务性 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 组织为重点监管对象,职称 综合 管理部门 和 中评委所在 部门 可指派工作人员到职称评审 现场进行监督。 (一) 承接职称评审 工作未满三年的; (二) 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三) 本年度未列入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 ; 6 (四) 通过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发现存在需整改的问题以及违法违规 等情形的; (五) 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中评委所在 部门要 责令社会组织立即进行整改;属于严重违反评审规范和程序的,
10、 中评委所在 部门可以停止该行业组织承接的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 并报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 由 中评委所在 部门 另行组织 评审 。 第二十五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行业 组织承接工作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根据本年度承接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年度考核方案,审核行业组织自评报告,对照监管档案、满意度调查等信息,对行业 组织承接工作考核指标逐项进行打分,依打分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考核分 90分以上的,考核结果为优秀;考核分在 80-90分之间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考核分在 60-80 分之间的
11、,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考核分在 60 分以下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行业组织在承接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中出现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 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职称评审 的; (二) 擅自篡改评委会评审结果的; (三) 评委会会议中出现有评委拉票、串票、代投票 7 等情况的; (四) 行业 组织连续两年仍未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 ; (五) 出现违规收费并查 实的; (六) 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将考核结果在 本 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同时抄送 职称综合管理部门 和 民政部门 。 第二十九条 中评委所在
12、主管部门 建立以下考核结果运用机制: (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自下个年度起不再承接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 (二)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自第三个年度起不再 承接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 ;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职称 综合 管理部门 和中评委所在 部门可择优 授权其承担有关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第三十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行业 组织,应设置五年的限制期。在限制期内, 中评委所在 部门不再受理该行业组织承接职称评 审事务性工作的申请,也不再受理该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任职的其他行业 组织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业组织参与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工作纪律,
13、暂停其所在行业组织承接的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直至该人员离职。 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可将该人员列入从事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 异常名录,设置五年的限制期。在限制期内,不受理有该人员任职的行业 8 组织提出的承接职称评审事务性 工作的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按照职称评定工作经费核拨标准向行业组织一次性核算拨付 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经费。 对承担并组织实施省、市职称制度改革事项的行业 组织,可以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职称 综合 管理部门 会同中评委所在部门 优化职称评审 信息系统建设, 中评委所在部门 要 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对行业 组织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要加强对 相关 行业 组织的业务培训,依托互联网手段开展在线业务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中评委所在 部门要 定期查阅民政部门公布的社会 组织信息动态 ,加强与民政部门信息通报和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 条 本办法自 2018年 1 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