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陪审制度比较研究摘要:陪审制度是保障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过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权力的制度化保障。陪审制度从英国起源,在全球扩张的时期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但是在各国的实践各有不同,主要是以美国为主的英美法系使用的陪审员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主的大陆法系使用的参审制,但他们又有各自的特殊之处。通过比较研究陪审制度在各国的发展和现状,对于探究民主司法是有借鉴意义的。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诉讼法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类似于参审制,但又不是完全等同于参审制或陪审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暴露了许多问题,包括制度的不严谨,规定过于笼统等。
2、在 2004 年 8 月 28 日,历经四年的讨论修改,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 2015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行,在 2004 年 12 月 13 日,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这两份文件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使得下级法院在操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时更规范化,系统化。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问题,反而暴露了更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典型的较为完善的陪审制和参审制的研究,探究更为完善的通过普通民众参与司法从而保障民主权利的制度。关键词:2目录31、绪论陪审制是一种
3、起源于英国的刑事审判制度。广义的陪审制包括了狭义的陪审制和参审制。不同立场的学者对于陪审制的研究会带上个人色彩,大陆法系的学者和英美法系的学者对于陪审制的看法也是各有千秋,本文因个人能力和篇幅所限,对于陪审制的研究仅仅选取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的制度的规则进行比较,从而探究我国人民陪审制的现状和缺陷,并提出了一些建议。要研究陪审制将狭义的陪审制作单独研究或者只研究各个参审制国家之间的差异都容易造成以偏概全,造成误解和偏见。陪审制(狭义)和参审制在制度设计上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而背后精神内涵的相似也是有迹可循的。在我国正在探究司法改革的深化的时期,人民陪审制的改革也是刻不容缓的
4、,如何探寻一条更为全面的改革之路是本文写作的立足点。本文的将以陪审制度的起源为切入点,论述陪审制的起源,发展和变化。通过比较的方法以英国美国为例简单论述陪审制的制度设计,以德国法国为例简单论述参审制的制度设计。最后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作为结尾,论述人民陪审制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现状,并提出解决思路。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进行研究。2、陪审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一)陪审制度的起源一般学术界认为现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并且随着英国在 16 世纪至 20世纪初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扩张,大英帝国的殖民者在占领殖民地的同时也强势的将自身的语言文化和政治经济制度植入到殖民地,所以在这一时期陪审制度也在世界范围
5、内迅速传播。那么英国的陪审制度来源于何处,又是什么样的历史促使了这样一种制度的产生,这个问题的答案现在的学术界尚无定论,是法制史上长期被争论的问题之一。有观点认为陪审制度的种子实际来自公元前 5 世纪的雅典人为解决纠纷发明的一套由陪审员审判的司法系统 1,在公元前6 世纪的梭伦改革之后,梭伦设立了更新的更受平民欢迎的陪审法庭,以此来消减贵族最高法院的权力,扩大平民的权力 2,梭伦改革涉及到了许多方面,这一次改革被后世所认为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础,同时也为欧洲大陆孕育了民主的土壤。在这次改革中设立的陪审法庭作为当时的最高法院,这一时期的陪审法庭的运作模式是从所有等级的公民中通过抽签选出陪审员组成陪
6、审法庭裁决案件,虽然这种陪审法庭的民主程度只是一种表面民主,然而这一制度的模式和现代陪审团制度确实有些相似之处,故而有些学者认为这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历史起源。但是遗憾的是没有更多的史料证据证明这和现代的陪审制度有确切的历史传承。所以普遍认为英国孕育了现代的陪审制度并因为自身的影响力将其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但是英国的陪审制究竟来源于何处,它的前身是什么,1 肖厚国:古希腊法中司法程序的延边-现代民主陪审制的由来 学术论坛2011 年第 12 期2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第 7 版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044在法制史中则没有定论。英国在全球扩张的时候同时也将陪审制度带到了世界各地,
7、不管是因为被殖民而被动接受,还是随着自身政治经济的变革而吸收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发展到现在已经广泛的在世界大部分国家以不同的形式而存在。(2)陪审制度的向外发展1.法国的主动移植 欧洲大陆对于英国陪审制度这种外来品的引进的过程是复杂的,充满变数的,法国在经历了数次政治变革后,作为最先探究陪审制度在本国实行的国家之一,也是作为欧洲大陆移植陪审制度的参照蓝本的国家,最终还是选择了参审制度而放弃了陪审制度,其中过程曲折复杂,虽然最后是以陪审制度的失败而告终,但法国关于陪审制度的发展过程是值得探究和深思的。法国大革命之后,自由民主的思潮代替了封建专制,陪审制度在法国的发展史也由此拉开序幕。而早在法国大革
8、命之前,欧洲大陆的启蒙思想家已经注意到英国在陪审制度上的民主性,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对于陪审制的态度是认可和推崇的,例如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认为司法权不应该是掌握在元老院而应该由民众阶层的某些人依照法律行使 3。1791 年经过短暂的筹备,陪审制度在法国的历史拉开序幕,除去某些细节的差异,法国所设立的陪审制几乎完全照搬英国陪审制度的运行模式,包括控诉陪审团和判决陪审团。关于陪审员资格第一是年龄超过 30 岁,第二是能够支付 10 天以上工作税,法国公民满足这两点则必须在陪审员名单上登记,以便在需要时从中选出陪审员参与案件。但遗憾的是在陪审员甄选上,这一阶段的法国陪审制度对于民主原则和自由精
9、神都未能体现。真正参与案件的陪审员是由地方行政长官从陪审员总名单当中指定,因此参与案件的陪审员容易被官方的意志所左右。并且当时代的法国,陪审员资格的条件实际是非常严苛的,大部分法国公民是没有资格成为陪审员的,这显然也违背了制宪会议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同时控诉陪审团滥用不起诉权,判决陪审团宽纵犯罪等问题也是当时法国在适用陪审制度出现的问题。但即使有着许多难以忽视的缺陷,并且最终以失败告终,法国对陪审制度的移植并不是失败,这些问题在其他国家也是普遍存在的,与当时法国社会的政治环境是密不可分的。陪审制度在法国的百多年历史使得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渗入到法国的司法制度之中,在当代法国的刑事诉讼中可见其延续
10、。当代法国采用的是参审制,参审制并不意味着和陪审制的对立,相反可以将其看作是陪审制的延伸。其他欧洲各国如奥地利,德意志帝国等在法国建立了陪审制度以后,将法国作为蓝本在本国都推行了一段时间的陪审制度,运作模式和设计几乎与法国完全相同。但大部分国家最终从陪审制度走向了参审制,也就是现在绝大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但这并没有说明陪审制是失败落后的制度,而参审制是优于陪审制的,在隔海相望的北美大陆,美国作为被动移植了陪审制的国家无疑是当代运行陪审制最成功的。2.美国的被动接受美国作为曾经的英国殖民地,完美的接受了陪审制并将其坚定不移的作为一项宪法所授予的重要的政治权利。17 世纪初,英国的殖民者开始在北美
11、殖民地上推行使用陪审制 4,不同于欧洲大陆的复杂背景,也不同于英国其他具有多数3 Montesquieu C.,De lesprit des lois,Liv.XI,Chap.IV4 李艾蔚:美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衍变论,知识经济,2010 年 14 期5本土居民和历史的殖民地,美国相对于其他国家,土著居民的稀少,本土文化的发展比较落后,初始的美国陪审制在一开始也如同法国及欧洲大多数国家一样,存在着陪审员资格准入门槛高,土著,农奴等都被排斥在陪审员队列之外,因为英王在北美殖民地颁布弗吉尼亚宪章设立陪审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殖民者。但不同于欧洲的行政长官选择陪审员,美国通过选举在有资格的平民中产生陪
12、审员,在这一方面美国的陪审制体现了某种超越欧洲的民主,虽然这并不能抵消它在压迫土著居民或者非洲农奴时的非民主。但也正是美国陪审制的这一特性,使其在美国独立的历史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美国独立革命的中流砥柱并不是土著居民或者非洲农奴,而是绝大多数具有陪审员资格的中产阶级,陪审制在美国独立革命前对于许多政治案件都持有宽容的态度,间接的保护了美国独立革命的火种。在独立革命成功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民主的光辉并没有照耀到每一个美国国土上的民众,陪审制也一度成为了种族主义者滥用权力压迫弱势群体的武器。20 世纪以后,在美国的黑人、妇女和土著居民这些弱势群体经过了长时间的反抗后,妇女和黑人获得了
13、参与陪审员遴选的资格,在某些系关黑人的案件中,黑人陪审员被特别要求参与。但是直到 20 世纪 30 年代,黑人和女性参与陪审制的做法才被美国的各个州的法律所认可。时至今日,美国的女权主义者,反种族歧视者仍然活跃在各个领域,这也间接保证了陪审制在美国得以公平公正民主的运行。不同的英国殖民地因为各自不同的情况,陪审制在各殖民地的实施情况也各有不同,北美的加拿大和美国以及澳大利亚的陪审制是较为成功的,但在非洲和印度殖民地的陪审制在这些地区的国家独立浪潮过后被纷纷被取消,代之以混合法庭或者独任审判。这种情况的出现有相当多的因素,土著居民的比重,陪审制在各殖民地中对民主的作用力大小等等,学界也是观点纷纷
14、,在探讨印度或者非洲各国重新适用陪审制的问题上也各有看法,但因为殖民时期的历史问题,在短时间内在这些地区重启陪审制的可能性极小。2陪审制与参审制典型国家(1)典型陪审制国家当代采用陪审制的国家之中,英国和美国具有研究的典型性。英国作为现代陪审制的起源,在将陪审制传播到世界各地的同时,自身的发展也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而美国则是将陪审制在其国土之上发扬光大,让全世界都为之注目,美国的陪审制也是作为研究陪审制的不二人选。1、当代英国陪审制的现状现行的英国陪审员的遴选程序是根据 1974 年英国陪审团法选任陪审员的,对于陪审员的资格设定是年龄在 18 岁至 70 岁之间,自 13 岁之后在英国连续居住
15、满 5 年以上,且登记合格的正式英国选民均有资格担任。陪审团法同时也规定了司法审判人员如法官,法庭记录员等,相关司法人员如律师,验尸官等以及神职人员不得兼任陪审团的职位,而患有精神病及触犯刑法被处罚的人员被认为是不适格的。在挑选陪审员时,有主管官员通过电脑随即选择担任某一案件陪审团的选民,同时需要被考虑的是被召集者参与法庭活动的便利性。被选中担任陪审员的公民也有履行义务的责任,法律也规定了可豁免该义务的情况。控辩双方对于陪审团的人选都有权提出回避,主管官员在确定陪审团人选时也要注意审核陪审员资格,并且尽量避免带有偏见的陪审员审理某种特定6案件。英国的陪审团主要审理公诉案件和部分两可罪案件 5。
16、英国在 2003 年的刑事审判法中做出了限制陪审团适用范围的一些规定,当法官认为陪审团有可能存在确实的受贿问题可以解散陪审团转而进行无陪审团的审判,法官也可以基于对于司法利益的考量决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采用无陪审团审判。英国在刑事审判的庭审中采用严格的对抗制的审判方式,法官和陪审团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绝大部分扮演了旁听者的身份,主要由控辩双方进行积极的对抗,法官和陪审团相对处于消极的地位。控辩双方调查证据,申请传唤证人,询问对方和证人,用尽一切努力使得法庭上的“旁观者”们得出利于本方的结论。陪审团和法官在职责分工上各有不同,原则上法官负责法律问题,而陪审团则负责事实问题。法官的职责包括维持法庭秩序
17、,裁决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在庭审结束时总结陈词以及对陪审团作出指示等。陪审团的工作相对简单,根据庭上控辩双方所列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裁决。陪审团法规定陪审团在庭审结束后进行秘密合议,在两小时内作出意见一致的裁决,如果表决结果并非一致,则法官可以再延长两小时的合议时间,结果少数服从多数。在得出裁决结果以后,无罪裁决当庭释放,有罪裁决则由法官进行量刑判决。2、当代美国的陪审制现状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陪审制度的设定也往往存在差异,无法一一列举研究,虽然每个州在陪审制的设计上会有所不同,但大体上的指向和精神还是类似,可做概括性分析。总体
18、来说,联邦宪法赋予了美国公民获得陪审员审判的权利,这是宪法为各州制定陪审团制度所设立的根本依据,各州的法律不得违背宪法。美国宪法规定除了弹劾案以外,对于一切罪行的审判,都应由陪审团作出。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资格。虽然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是美国相对于英国更多的保留了殖民地时期的特色,在对于陪审团制度的运用上也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当代美国至今仍然在刑事诉讼中适用大小陪审团制,也就是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和控诉陪审团(大陪审团),而英国在 1933 年就废除了控诉陪审团而只保留审判陪审团,其他陪审制国家也基本放弃控诉陪审团。基本原因在于大陪审团也就是控诉陪审团的职能类似于
19、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大陪审团的职责主要是依据所掌握的证据表决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节省司法资源,避免无辜者的诉累,将无需诉讼的案件止于起诉阶段,但是其缺点也不言而喻,一方面组成控诉陪审团需要消耗一定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控诉陪审团的存在有让检察官来担任法官的风险,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这样的制度在保证公平这一方面有所欠缺。所以虽然当代美国没有明文废止大陪审团制度,但是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由公诉人进行起诉,大部分的州的大陪审团也已经绝少启用。因为联邦制的特殊性,联邦和每个州对于陪审员的资格都有所不同的规定,一般的资格要求涉及到年龄,语言能力,住所地,精神病史和重罪前科等,以及对于不能担任
20、陪审员的职业规定。各个州以及联邦对于陪审员的遴选方式也是五花八门,随着科技的进步通过电脑随机选择是越来越普及的方式,但是对于陪审员需代表性的要求是联邦和各州都需遵守的。5 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7美国宪法规定每一个被告人无论重罪轻罪都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这条修正案保障了每一个被告人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使得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被广泛的扩大,既只要被告人认为有所需要便可适用。但如果每一个案件都采用陪审团审判,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消耗,造成财政负担过大,也容易造成审期过长,司法效率得不到实现。所以在 1968 年邓肯诉路易斯安纳州案和 1970 年鲍德温诉纽约州案中,美
21、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那些显著轻微的刑事案件采用非陪审制的审判方式显然从利益角度来看是更好的 6,因此美国各州都有权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案件不采用陪审团审判,当然被告人提出要求的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是趋于世界领先水平的,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各项制度的规定也相当细致,在确定具体案件的陪审团的时候也是相当复杂和繁琐的,先是随机在总名单中抽取一定人数的候选陪审员(联邦和各州各不相同),再进行说明真相程序筛选剔除可能存在的影响公正的陪审员。在职责分工上,职业法官负责主持法庭秩序,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指示陪审团其作为陪审员相关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关于本次案件裁决上回遇到的法律问题。陪审团在合议阶段作出一致裁决(绝
22、大多数州采用一致裁决制度) 7,并在法庭上公开宣告所做裁决的结果,法官不得对裁决结果提出异议,若为无罪裁决则法官宣告当庭释放,若为有罪裁决则由法官后续决定刑罚。(2)典型参审制国家参审制与陪审制在制度设计上都体现了民主,基本内涵都是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所以在理解参审制的时候和陪审制分开对立的来研究不能准确的把握住两种制度的特性。参审制和陪审制的内在特性其实是一样的,每个国家在探究保持司法民主和司法专业的所作出的不同的选择。参审制又被称之为混合法庭制,参审制相对于陪审制,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由法官和陪审员参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参审制国家是德国和法国。1、德国的参审制说起大陆法系国
23、家,德国无疑是当之无愧的代表性国家,德国的法律体系被许多国家的学者研究分析,也为许多国家在建立司法制度的时候提供了参考,也因此德国的参审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诸多大陆法系国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德国刑事法院适用参审制的有三类,第一档是区法院,第二档是地方法院,第三档是高等法院,在人员组成上不同类型、不同审级的法院各不相同。区法院是一审最低等级的法院,设有参审法庭(1 名职业法官 2 名参审员,审理可能判处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和刑事法官(1 名职业法官,审理可能判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8。地方法院作为中间以及的一审法院,主要审理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2 至 3 名职业法官
24、2 名参审员) 9。高等法院是最高等级的一审法院,审理诸如间谍罪之类的犯罪(3 至 5 名职业法官) 10不同于陪审制以选举为主要方式,德国参审制对于参审员的选择较为特殊,是由社会团体或者政党提名的推荐名单中进行遴选。首先各个有资格推荐的政治组织推荐总人数为实际需要参审员的两倍的人数,再由公共行政部门指定法6 Baldwin v.New York,399 U.S.66(1970)7 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戴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 ,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20028 德国法院组织法第 24,、25、29 条9 德国法院组织法第 76 条10 德国法院组织法第 122 条8官,
25、行政官员各一,再加上 10 名其他值得信赖人员来组成遴选陪审员的团队,这个团队再负责在提名的名单中选出正式的参审员。德国参审员的资格要求相对宽松,因为是否能成为陪审员将在后期由职业法官所带领的团队把关遴选,从而避免了不适格的诸多情况,选出合格的,具有代表性的参审员是这个团体的义务。德国参审员每四年进行一次更换,但是可以连任,参审员每年工作 12天,每小时工作补助为 4 欧元。 11虽然德国参审员工资低微,但是在德国参审员的地位是受人尊敬的,所以许多公民都愿意损失一点财产来担任这样的职位。德国法庭的庭审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三个阶段。在庭审阶段法官负责主持法庭进程,但不同于陪审制国家法官仅
26、仅是主持人的角色,在德国法官可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是参审制区别于陪审制的极大的不同点。而在法庭之上参审员也如同陪审团一样不需发言,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参与全部的法庭过程,但必须亲自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查看双方的书证物证,听取证人证人发言等。德国法庭的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相比起英美法官,拥有更多的权利。而英美陪审员和德国参审员虽然在法庭之上都是一言不发,但在庭后的合议表决阶段则大为不同。庭审之后,主审法官主持合议,若达成一致意见则进行宣判,若不一致,则投票表决,先由参审员投票然后是职业法官投票,关于重大程序问题采用简单多数决,关于罪责和刑罚问题是三分之二多数决。当法官和参
27、审员一起进行投票表决,法官对于参审员的影响力会远远大于陪审制国家中法官对于陪审员的指示的影响力,在德国司法实践中,也是往往以法官的意见作为主导意见,法官可以在投票表决前向参审员表明自己的意见和表决决定,而出于对职业法官专业素养的信赖,参审员绝大多数会选择跟随法官的意见。2、法国的参审制法国作为欧洲大陆首批引进英国陪审制,在本国内进行本土移植却最终走向参审制的国家,其所设计的参审制与陪审制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当代法国的参审制在法国法学家不断地研究和完善下,已经比较完备,在法国社会的实践也是较为成功的,在世界范围内也享有广泛而巨大的影响力,是研究参审制的不二人选。根据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参审员
28、的资格是年满 23 周岁的法国公民,可以用法语读写,且享有政治民事权利和亲权。与德国的遴选制度相比,为了同时确保广泛民主代表性和可靠性,法国选择参审员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法官的参审制的适用范围是量刑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所以在进行参审员的遴选时首先是选出一份重罪参审员的名单,每一个省设有一个参审法庭既重罪法庭,所以重罪参审员总名单也是以每一个省为单位制定。再在这份名单里抽签产生审季参审员的名单,最后由法官在开庭前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抽签确定某一特定案件的具体参审员名单。法国对于遴选参审员的程序中的各项细节都有具体规定,上诉法院院长或其主持的委员会制定重罪参审员总名单,审季参审员则必须
29、是上诉法院院长或者参审法庭所在地大审法院院长亲自主持公开开庭进行。法国公民被选中当选审季陪审员以后,法庭书记员会进行一次点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缺席,将被处 13750 欧元罚金。罚金之高之严厉,可谓令人深切的感受到法国社会和政府对于参审员的严格要求和重视,再加上法国11 德国法院组织法第 34、45、31 条9遴选参审员的步骤之复杂,制度之严格,能够在一个侧面证明法国参审制在制度上的先进性和完备性。法国的庭审分为庭审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三个阶段。在法庭预备阶段首先是法官主持进行抽签选举参审员,从 35 名审季参审员和 10 名候补中抽签选出 9 名正式参与庭审的参审员和几位候补,并在法官的
30、主持下当庭宣誓,之后陪审团由审判长宣布正式成立。接着当事人可以提出程序无效的抗辩,由法官裁决。随后是带被告人,传唤证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讯问被告人,听取证人的证言,依据证据自由原则调查其他证据材料。同时法官在法庭调查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依职权采取认为有助于案件真相查明的措施。随后是法庭辩论阶段,不同于美国律师善于攻击对方的短处,法国辩方律师更注重通过证据证明己方的无罪,因为法国律师面对的是有着极高法律素养的职业法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弥补控诉方的论证不严密,证据不充分等问题。在职责分工上,法国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解决所审案件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法国作为审判长的法官的职责相比起陪审员来
31、说还要维持法庭秩序,面对阻碍庭审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审判长还有权指导裁判,指挥庭审,推动庭审的有序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自由裁量权也是法国审判长非常重要且区别于参审制国家的重要权利。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进行提问,内容涵盖犯罪主要问题和犯罪加重或减轻情节。法官提问结束以后,进入休庭合议阶段。陪审员在合议阶段所要进行投票的问题包括两阶段首先是关于有罪无罪的问题,合议阶段的投票并不单纯是有罪或者无罪,法官和参审员们需要对每一项主要事实,加重情节,附加情节,减免情节进行投票,来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在得出被告人有罪的表决结果一节在进行量刑的合议,在此阶段职业法官应当向在座的参审员宣告法
32、国刑法典的有关量刑的相关规定,再进行表决,一般采用简单多数决。3陪审制和参审制的比较研究陪审制和参审制的核心简单来讲都是公民参与司法审判,在刑事审判领域,陪审制或者参审制限制了政府对被告人的审判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只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在追求更好的制度的时候选择了不同的方式,而不同的国家在制度设计上也各有不同,比较研究两者的共通性和差异性的难度很大,但是在中国走向司法改革深化的当下,通过比较两者的共通点和差异性,有益于探究何种方式能够更好的保障民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力。 (1)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共通点 1、陪审员/参审员来自各个社会会阶层,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当代无论是陪审员或者是参审员的
33、遴选资格一般都比较简单,概括来讲是合适的年龄,国家公民的身份,无犯罪记录,无精神病史,一定的职业回避,前文具体举例的英美,德法都大致如此,只是在各自的设定上依据自身国家的特性有略微的差异。陪审员或者参审员的选择不分社会阶层,财富多寡,不同的社会地位,学历,人种等都有成为陪审员或参审员的资格。每个国家又依据本国的情况设定了严格的筛选程序以保证所选出的陪审员和参审员具有广泛性的同时也具有可靠性,这样低的遴选门槛保障了程序公正的理念和人民民主精神的核心。在具有广泛性的同时,每个国家在筛选程序以及相关的回避制度上都做了相关的规定以保证陪审员或参审员的代表性。所以在遴选制度的设计上,各国都是大同小异,核
34、心都是民主代表性。102、并非所以案件都要经过陪审团或者启用参审制在我国,基层法院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简易程序也就是由法官独任审判完成的。纵观多数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类似的法律法规。在法国只有那些十分严重的犯罪(量刑预计在 10 年以上的刑事犯罪)才会适用参审制审判;德国的基层法院也就是他们的区法院将案件分为刑事法官独任裁判和参审法庭裁判的案件,其中量刑可能在 2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官独任裁判,而可能判处 4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则由参审法庭进行审理;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解决的案件远远大于陪审员审理的案件数量,辩诉交易是通过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在庭审开始前进行
35、的一项认罪前提下讨价还价的交易;英国的刑事审判法也规定了法官可进行无陪审团审判的情形以此来减轻承担陪审团的负担。参审员或者陪审团是民主的体现,是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组织参审员或陪审团确实会造成负担过重,且案件的审期相对冗长,如何平衡效率和民主,财政收支和司法公正,各国在这方面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推行更为简易的法官“独裁”,但又绝对不杜绝当事人要求更为民主公正的审判的要求。3、都建立了回避制度,报酬制度等围绕着参审制或者陪审制的设计中,各国都设定了相关的制度比如回避制度,报酬制度等。英国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因回避免,对于某一陪审员,当某方当事人认为其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36、、种族歧视或者其他有碍案件公正审判的因素的,都可以提出回避,而是否决定回避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法官认为某一陪审员因一些因素不能胜任特定案件的陪审员时也可以要求替换陪审员;在美国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都被适用,控方和辩方都有权提出回避请求,如果律师的技巧高超,回避制度会成为拖延审期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法国控方和辩方在原则上都可以提出有因回避,而无因回避控方可使用 4 次,而辩方可以使用 5 次,;德国适用有因回避,当诉讼参与人认为某一参审员存在偏见或者与案件存才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各国对参与庭审的参审员或者陪审员会给予一定的报酬,但一般都是基础的少量的补贴性报酬。各国对于无故缺
37、席的参审员或者陪审员也有相关的惩罚措施等。这些制度围绕着各国的参审制或者陪审制,作为完善和健全参审制或陪审制的基石,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制度,也是保障陪审制或参审制拥有良性发展的根本。4、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裁决为基础陪审制和参审制的运行中,法官的权利大小不同,但相同的在于当进行陪审团或参审团审判裁决时各国都选择了谨慎量刑,采取多数裁决或者一致裁决的制度。在英国,刑事陪审团被要求在两小时内作出一致裁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官主持在下一个两小时内达成 10 票以上的多数裁决,否则将重组陪审团重新审判;在美国联邦和绝大多数州都要求陪审团作出的裁决必须是一致裁决,若不能做出则需重组陪审团重新审判;在法国也是要求多数票通过罪责问题和如何刑罚的问题;德国对于重大程序问题要求简单多数决,而罪责问题以及刑罚问题则要求三分之二多数决。在面对刑事审判的时候,各国一般都采取了多数决或者一致裁决,且都有十分严格的制度来保障裁决是在谨慎慎重的情况下做出,这种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裁决为基础的做法,保证陪审员或者参审员在作出裁决的时候是经过仔细考量且遵从内心,从而达到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权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