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形势概述2017年11月,一、基础概念二、职业病防治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三、职业病法律法规和责任体系,内容提纲,一、基础概念,八十六条,1、职业病(1)定义: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的特点:是一种人为疾病;与职业病危害密切相关;多数职业病不可治愈但可预防;职业病发病一般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个体特征,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条件,职业病,一、基础概念,(3)职业病分类: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一、基础
2、概念,2、职业病危害(1)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职业病危害分类: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规定,我国法定职业病危害包括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六大类459种。,3、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分类(1)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90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职业病危害分成严重、较重、一般三类。,一、基础概念,(2)职业病危害
3、严重:包括用人单位和岗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如金属冶炼和延压、制鞋、木质家具制造等等。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一、基础概念,二、职业病防治面临的形势和问题,(一)现状形势1、国际形势,全球
4、:累计1亿6千万人患职业病每年234万人职业死亡,202万人死因是职业病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4%职业病死亡是安全生产事故的6倍,二、职业病防治面临的形势和问题,2、国内形势接害人数量大就业人员约为8亿,暴露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者超过2亿。,新发职业病高发,2、国内形势,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近90万例,其中尘肺病近80万例,约占90%。,二、职业病防治面临的形势和问题,2、国内形势群体性事件多发,3、宁波形势职业病危害分布广广泛分布在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医疗、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9类50多种行业。,4、企业现状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超标情况严重。汽车制造企业普遍存
5、在噪声超标,部分岗位粉尘和毒物超标,如涂胶岗位的苯、电焊岗位的电焊烟尘等。企业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劳动者职业健康要求和期望逐年提高,健康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方式激进,法律和监管漏洞依然突出,劳-资矛盾凸显。职业病危害转移非常严重。一些乡镇、个私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缺乏最基本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等。,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和健康中国建设。新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护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风险防范要求提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
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进行了明确。宁波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提出:总目标中,到2020年,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有效控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新发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尘肺病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等等。具体目标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达到7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
7、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等。,(二)新形势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要求,17,劳动部、卫生部(1949-1998),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20032011),卫生部(1998-2003),中编办发200315号和中编办发2010104号,国办发199850号、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一)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历史沿革,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次修订,第一阶段: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第二阶段:职业卫生,第三阶段: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第四阶段:职业安全健康,三、职业病法律法规和责任体系,18,三、职业病法律法规和责任体系,(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8、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规范性文件,1部,5部,10部,734项,1、总体框架,(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简化了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当中的职责。,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法律,(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明确用人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
9、卫生“三同时”自评自审的义务和责任,取消了向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的要求,将该项工作转为用人单位的自律法律行为,强化安监部门事中事后监管。,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2、法律,(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取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放权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取消职业病诊断集体诊断,允许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署和审核,强化卫生部门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10、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法律,(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3、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352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05号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 ),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4、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主要内容:强调明确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机构、人员、培训、制度规程、工作场所管理要求、应急设施、健康监护等)重点:明确了职业病危害严重单位的定义、定期检测的周期(每年)、安
11、监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内容(12项)。新增罚则:第四十八条,未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场所分开、未将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负责人未接受培训的,可以处5千2万的罚款。,(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4、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第48号)主要内容:申报工作属地分级管理制度、申报程序、变更申报要求.新增罚则: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的,可以处5千3万的罚款。,(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4、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主要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的健康监护职责、对体检结果的处理措施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建档要求等)重点:确定了离岗
12、前90天内的在岗体检可以免于离岗体检、根据五种体检结果进行相应处理的措施。新增罚则:第二十六条,未针对体检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的、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可以处3万以下的罚款。,(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4、部门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90号)主要内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分类分级管理原则;专家库的成立与使用;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的程序性要求和技术要求。新增罚则:未对各类报告进行专家评审、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进行评价报批的,逾期不改的处以3万以下的罚款;未将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公布信息的,未在试运行期间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
13、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工作过程弄虚作假的,未向安监部门提交工作方案或书面报告的,处5000-3万罚款。,(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号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
14、111号用人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5、规范性文件,(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国家标准:标号GB,220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标号GBZ或GBZ/T,404项;安全行业标准:标号AQ或AQ/T,110项;卫生行业标准:89项;其他行业标准:139项。,(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6、标准,1、职业病防治法及其沿革,安全生产法(2001),劳动法(1994),第六章 就职业安全卫生进行了规定,职业病防治法(2001),职业病防治法(2011),安全生产法(2014),(三)职业病防治法介绍,职业病防治法(2016),职业病防治法(2017),2、立
15、法宗旨: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三)职业病防治法介绍,3、涉及的主要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三)职业病防治法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防,治保,4、内容,(三)职业病防治法介绍,35,4.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基本要求,规章制度和岗位规程,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档案,应急救援,事故与职业病报
16、告,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36,4.2 具体内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100人以下,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超过100人,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
17、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37,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
18、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2)规章制度和岗位规程,38,(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车间和场所布局合理,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的特殊管理,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4部行政法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四)(五)项及有关职业卫生标准。,39,(4)工作场所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
19、危害告知和设置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淘汰落后工艺,使用有利的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人、设备、作业等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三十条等,40,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体检异常结果处置和职业病病人安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5)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41,(6)职业卫生培
20、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重新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42,(7)应急救援,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
21、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43,(8)事故和职业病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发现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44,(9)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卫生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是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具有法律效力。档案须记录完整,内容真实,样子统一,便于长期保存,不得缺项,不得伪造,不得照搬照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