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适用条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 31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 50条(二)主要事实1、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 审 核环境影响评价的事实;2、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三)裁量事实1、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等基本情况;2、主体工程建设、投产进度;3、已经造成的环境影响;4、投诉、举报、信访情况;5、因违反环评制度被环保部门处理的历史情 况;6、配合案件调查情况;7、改正违法行为情况;8、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四)需收集的主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
2、录;3.现场照片或者录像。 (五)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 要事实)1.投诉、举报、信访材料;2.环境监察记录;3.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4.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 材料; 5.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6.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7.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8.取样记录及监测报告。二、违反建设项目 “三同时 ”制度(一)适用条款 环境保护法 第 36条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1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47条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 69条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 49条 ; 海洋环境保护
3、法 第 81条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 51条 .(二)主要事实1、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事实;2、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三)裁量事实1、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工艺等基本情况;2、环评类别;3、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进度;4、已经造成的环境影响;5、投诉、举报、信访情况;6、因违反 “三同时 ”制度被环保部门处理的历史情况;7、配合案件调查情况;8、改正违法行为情况;9、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四)需收集的主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3、现场照片或者录像。(五)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 印证主要事实)1、投诉、举报、信访材料;2、环境监察记录;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