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计算案例及从租计算提醒点2016-09-14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地上建筑物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特别提醒:年税率 1.2%,不属于完整年度从价,则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月份从租计征: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为 4%)应缴房产税=400(1-30%)1.2%123+300(1-30%)1.2%129+1012%=3.93(万元)(二)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2、,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例】某房屋租赁企业,房产原值共 1800 万元,2017 年 4 月1 日将原值为 1000 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 6 万元。5 月 1 日将另外的原值 100 万元的房屋出租给个人用于经营,月租金 0.6 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 20%后的余值计税。则:1.从价计征房产税(18001000100) (1 20%)1.2%1000(1 20%)3121.2% 100(120%)4121.2%9.4
3、4(万元)2.从租计征房产税=6912%0.6812%=7.063.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9.447.06 16.50(万元)。二、对于出租的房屋- 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实务提醒1.财税201643 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2.财税2010121 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3.国税发200389 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4、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北京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改为从租计征2016-09-14 一、关于属地征收(一)房产税关于房产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房产税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2.北京市施行的细则(以下简称房产税细则)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该政策从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3.2016 年 5 月 15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罚款处罚规定等 5 项规章的决定(北
5、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69 号)废止了房产税细则。废止后,我市房产税纳税地点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2.北京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房产税细则废止前,我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一直与房产税保持一致。房产税细则废止后,我市土地使用税纳税地
6、点按照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仍与房产税纳税地点保持一致。二、关于从租计征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政策规定如下:(一)房产税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二)房产税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细则废止后,对于房产出租的,按照房产税条例规定,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三、关于纳税期限2016 年 6 月 28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10 月 1日至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