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参考教材-农用地估价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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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XX X X X X X X X X X X XX/X XXXX-XXXX-2001 农用地估价规程 Regulations for agricultural land appraisal (验收修改稿) 2001XXXX 发布 2001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1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我国农用地估价的内容、适用范围、估价原则、价格影响因素、技术途 径及其程序、农用地估价方法、不同估价目的和不同利用类型下的宗地价格评估以及基准 地价评估及其更新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用地和其它可整理改造为农用地的后备土地资 源的价格评估。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

2、含的条文,通过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在本规程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 年 9 月) ; 2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 3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 第一篇 总 则 3、总则 3.1 农用地估价规程制定的目的 本规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农用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保证估价结 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提供技术规范。 3.2 农用地估价基本原则 3.2.1 预期收益原则 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农用地估价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 期收益为依据。

3、 3.2.2 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指农用地评估应以近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功能相同、条件相似、交易方 式一致的农用地交易实例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经比较修正后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 3.2.3 报酬递增递减原则 报酬递增递减原则,是指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变动的原则。在投入水平较低时,每增 加各生产要素的单位投入量,纯收益均会随之增加;但增加到某一数值以后,若继续增加 投资,其纯收益不再会与追加的投资成比例增加。这一规律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普遍存在, 估价中应充分依据这一原则。 3.2.4 贡献原则 贡献原则,是指农用地的总收益是农用地及其各种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估价时要充 分考虑农用地对总收益的实际贡献。

4、 2 3.2.5 合理有效利用原则 合理有效利用原则,是指对待估农用地所设定的利用方式,不仅能充分发挥其土地质 量的效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不会使其土地质量明显降低和对其周围土地利用造 成不利影响或危害。 判断和确定待估农用地合理有效利用方式应考虑的原则主要有: )持续的使用:根据农用地自身条件和有关规划的要求,评估对象土地按照所确定 的使用方式使用应是多年持续的,并能保持持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有效地使用:在已确定的利用方式下,能带来最佳的经济收益。 )合法的使用:即合乎法规、政策、规划等限制条件下的最佳利用状态。 )农用地条件的适用:即从评估对象农用地的气候、地形、地势等条件考虑的

5、适宜 利用方式。 3.2.6 变动原则 变动原则,要求农用地估价应充分考虑地价形成因素的变化,对将来的地价变动作出 准确预测,同时也要对所采用的地价资料按变动原则修订到估价期日的标准水平。 3.2.7 供需原则 供需原则,是指农用地估价要充分考虑农用地供需的特殊性和农用地市场的地域性。 3.3 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 影响农用地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特殊因素。本规程确定农 用地价格的指导性影响因素体系如下: 1)肥力因素,主要包括土壤状况和水文状况,具体因素指标见附录。 2)经营耕作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制度和农田基本设施状况,具体 因素指标见附录。 3)区位条件

6、,主要包括气候、地貌及交通通达性,具体因素体系见附录。 4)特殊因素,待估农用地所独有的特性和条件。如特殊的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环境 条件等,具体因素指标见附录。 3.4 农用地价格定义 农用地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相对估价期日,依据农用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 济因素和特殊因素等,农用地所能够实现的价格。 农用地宗地地价是指具体某一宗农用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于估价期日的评估价格。 农用地基准地价价格是指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区片,按照农用地不同利用 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3.5 农用地估价成果 3.5.1 宗地估价成果 1)农用地宗地估价结果报告; 2)农用地

7、宗地估价技术报告; 3)农用地宗地估价附件。 3.5.2 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成果 3 1) 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报告、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报 告等。 2) 基准地价图:主要有综合及各用途基准地价最终成果图、样点地价图、标准地块 图等; 3) 表格:主要包括基准地价表、基准地价因素修正说明表和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 表。 4) 有关计算机软件和管理信息数据库。 3.6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农用地估价方法 4.1 收益还原法 4.1.1 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 收益还原法是将待估农用地未来各期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适当的土地还原率还原, 从

8、而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4.1.2 收益还原法评估农用地价格的程序 1)搜集与待估宗地有关的收益和费用等资料; 2)测算年总收益; 3)测算年总费用; 4)计算年纯收益; 5)确定土地还原率; 6)选用适当的公式计算农用地价格。 4.1.3 年总收益的分析计算 年总收益是指待估宗地按法定用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所取得的持续而稳定的客观正 常年收益。确定年总收益时应根据待估农用地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进行具体分析。 1)待估宗地为直接生产经营方式,用农产品年收入作为年总收益 农产品年收入,是指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每年平均的农业生产产品的收入, 包括主产品收入和副产品收入。收入的计算

9、根据其产量和估价期日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2)待估宗地为租赁经营,年租金收入及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之和作为年总收益 租金收入及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是指农用地由其产权拥有者用于出租时,每年 所获得的客观租金及承租方支付的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客观租金根据实际租金水平考虑 评估期日当地正常的市场租金进行分析计算;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按其数量及评估期日中 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率进行计算。 4.1.4 年总费用的分析计算 总费用是指待估宗地的使用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支付的年平均客观总费用。在 确定年总费用时应根据待估农用地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进行具体分析。 1)待估宗地为直接生产经营方

10、式,用农用地维护费和生产农副产品的费用之和作为总 4 费用。 农用地维护费一般指农用地基本配套设施的年平均维修费用;生产农副产品的费用一 般包括生产农副产品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直接及间接费用,如种苗费(或种子费、幼畜禽 费) 、肥料费(或饲料费) 、人工费、畜工费、机工费、农药费、材料费、水利费、农舍费 (或畜禽舍费) 、农具费以及有关的税款、利息等。 2) 待估宗地为租赁经营,用农用地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年平均费用作为年总费用。它 主要指在进行土地租赁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年平均客观总费用。 4.1.5 求取年纯收益 土地年纯收益为年总收益与年总费用之差。 4.1.6 土地还原率的确定 土地还原率可按

11、下列方法确定: 1) 租价比方法:即选择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地区或近邻地区、类似地区,相同用途 的三宗以上近期发生交易的,且在交易类型上与评估对象相似的农用地交易实例,以 交易实例的土地租金或土地纯收益与其价格的比率的均值作为土地还原率。 2) 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即土地还原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安全利率可选 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农 业生产所遇到的灾害性天气、评估对象所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农用地市场等状况 对其影响程度而确定。 3) 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将社会上各种相关类型投资,按它们的 收益率与风险大小排序,然后分析

12、判断估价对象所对应的范围,确定其还原率。 应 根 据 当 地 土 地 市 场 情 况 , 选 择 适 当 的 方 法 , 确 定 土 地 还 原 率 。 4.1.7 计算收益价格 4.1.7.1 计算收益价格的基本公式: (41)raP 式中: P 土地价格; a 土地年纯收益; r 土地还原率。 4.1.7.2 有限年期的待估农用地价格应根据其使用年期进行年期修正。 公式为: (42)nraP)1( 式中:P、a、r 含义同公式(41) n 土地使用年期。 4.1.7.3 土地纯收益每年有变化的,应按其变化规律采用相应的公式进行计算。 4.1.8 收益还原法的适用范围 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收益

13、的农用地价格评估。 4.2 市场比较法 5 4.2.1 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原理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农用地与近期市场上已发生交易的类似农用地进 行比较,并对类似农用地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 4.2.2 市场比较法估价的步骤: 1) 收集和选择比较交易实例; 2)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3)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4) 进行交易期日修正; 5) 进行影响因素修正; 6) 计算比准价格。 4.2.3 收集与选择比较交易实例 4.2.3.1 比较交易实例收集与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首选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地区的实例,次选处于近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实例; 2)

14、用途应相同; 3) 价格类型相同或可比; 4) 成交日期与估价期日应接近,不宜超过三年; 5) 应尽量为正常交易; 6) 应至少选择三个可比较实例。 4.2.3.2 交易实例搜集与调查的内容: 1) 交易双方的情况及交易目的; 2) 交易实例的状况,一般应包括宗地本身的各种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特 殊条件等; 3) 成交价格; 4) 付款方式; 5) 成交日期。 4.2.4 选取比较实例后,应对比较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换算处理,建立价格可比基础,统 一表达方式和地价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统一地价内涵; 2) 统一付款方式,应统一为在成交日期时一次总付清; 3) 统一采用单位面积地价,

15、并统一面积内涵和面积单位; 4) 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 日期时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5 交易情况修正 交易情况修正,是排除交易行为中的一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比较实例的价格偏差,将 其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价格。引起特殊交易行为因素一般有以下几种: 1) 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等; 2) 急买急卖的交易; 6 3) 受债权债务关系影响的交易; 4) 交易双方或者一方有特别动机或者特别偏好的交易; 5) 相邻地块的合并交易; 6) 特殊方式的交易; 7) 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交易; 8) 有纠纷的交易。 在选择交易实例时,如果交易实例存

16、在上述特殊交易情况应尽量避免选择,不得已必 须采用时就需要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1) 交易情况分析 测定各种特殊因素对土地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即分析在正常情况下和这些特殊情况 下,土地交易价格可能产生的偏差大小。测定方法可以利用已掌握的同类型土地交易资料 分析计算,确定修正系数。也可以由估价人员根据长期的经验积累,判断确定修正系数。 对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的修正,应将成交价格调整为依照政府有关规定,交易双方负担各 自应负担的税费额确定修正系数。 2) 计算情况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Kc =Icp/ Icb (43) 式中:K c情况修正系数; Icp待估农用地情况指数; Icb交易实例农用地情况

17、指数。 4.2.6 期日修正 应将交易实例在其成交期日时的价格调整为估价期日的价格。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 1) 利用本地区农用地价格指数计算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 Kt =Ip/ Ib (44) 式中:K t 期日修正系数 Ip 估价期日的地价指数; Ib 交易日期的地价指数。 2) 利用类似农用地价格变动率确定期日修正系数(K t) ; 3) 在无农用地价格指数或变动率的情况下,估价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土地价格的变动 情况和发展趋势及自己的经验积累进行判断,确定期日修正系数(K t) ; 4) 通过分析土地价格随时间推移的变动规律,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建立土地价格与 时间的相互关系模型求取期日修正

18、系数(K t) 。 4.2.7 影响因素修正 根据农用土地价格的影响因素体系和估价对象与比较实例之间的特殊条件,确定影响 因素修正体系,并分别描述估价对象与各比较实例的各种影响因素状况,确定修正指数, 计算修正系数。 影响因素根据 3.3 条“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和估价对象与比较实例的具体条件确定。 7 影响因素状况描述应具体、明确,并尽量采用量化指标,避免采用“好” 、 “较好” 、 “较差” 、 “一般”等形容词。 4.2.7.1 自然因素修正系数公式 Kn = (Ioi /Ibi) (45) 式中:K n 自然因素的修正系数 Ioi 待估农用地 i 因素的指数 Ibi 交易实例 i 因素

19、的指数 n 影响因素个数 4.2.7.2 社会经济因素修正系数公式 Ke = (Ioi /Ibi) (46) 式中:K e 社会经济因素的修正系数 Ioi、I bi 、n 同公式(45) 4.2.7.3 特殊因素修正系数公式 Ks = (Ioi /Ibi) (47) 式中:K s 特殊因素的修正系数 Ioi、I bi 、n 同公式(45) 4.2.8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是将各比较实例的不同使用年期修正到待估宗地的使用年期,以消 除因土地使用年期不同而对价格带来的影响。 1) 计算年期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48)n mrK)1/( 式中:K y将比较实例年期修正到

20、待估农用地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 r 土地还原率 m 待估农用地的使用年期 n 比较实例的使用年期 4.2.9 确定待估农用地价格 比准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P = PbKcKtKnKeKsKy (49) 式中:P 比准价格; Pb 交易实例价格; Kc、K t、K n、K e、K s、K y 含义同上。 所选取的若干个交易实例价格经过上述各项比较修正后,可选用下列方法之一计算待 估农用地价格: 1)简单算术平均法; 8 2)加权算术平均法; 3) 中位数法; 4) 众数法; 5)综合分析法。 4.2.10 市场比较法的适用范围 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农用地交易市场比较发育的地区。市场比较法除可直接用

21、于评估土 地的价格或价值外,还可用于其它估价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4.3 成本逼近法 4.3.1 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原理 成本逼近法是指以未利用土地开发为农用地或中低产田改造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 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农用地增值收益,并进行各种 修正来确定农用地价格的方法。 成本逼近法的基本公式如下: P = Ea+Ed+T+R1+R2+R3 (410) 式中: P: 农用地价格 Ea:土地取得费 Ed:土地开发费 T: 税费 R1:利息 R2:利润 R3:土地增值 4.3.2 成本逼近法的估价步骤 1)判断评估对象是否适用成本逼近法; 2)搜集与估价有关的成本

22、费用、利息、利润及待估农用地增值收益等资料; 3)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求取估价对象的土地取得费、农用地开发费及相关的税费、利 息、利润; 4)确定农用地增值收益; 5)按成本逼近法公式求取待估农用地的价格; 6)确定已开发土地的修正因素,并进行修正; 7)确定待估农用地的最终地价。 4.3.3 确定土地取得费 农用地取得费主要表现为取得未利用土地或中低产田客观发生的费用。 4.3.4 确定农用地开发费 农用地开发费是为使土地达到一定的农业利用条件而进行的各种投入的客观费用,如 农田平整、处理耕作层、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田间防护林等。 根据农业生产的要求,农用地的开发程度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

23、面: 1)通路:分通田间人行路、机耕路等情况; 9 2)供水:分上游有蓄水设施的自流供水、地下水供水、喷灌供水、滴灌供水等; 3)排水:分析能否顺畅地自然排水、有无排水沟渠等; 4)通电:考察田间耕作能否方便地使用电力; 5)土地平整:平整度应能满足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有至少 20 厘米的疏松土壤的耕作 层。 在具体分析农用地的开发程度时,还应区分田块内外的情况,并根据各种开发设施的 投资主体与评估对象的产权主体的权属利益关系确定评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并合理确 定开发费用。 4.3.5 确定各项税费 主要是指取得待开发农用地和在进行农用地开发过程中所应支付的有关税费,具体项 目和取费标准按国

24、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4.3.6 确定农用地开发利息 土地的取得费用和开发费用均应根据其投资的特点和所经历的时间计算利息,利息率 按评估期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率来确定。 计息期间以农用地开发周期为基础,考虑各项投资的投入特点确定。农用地开发周期 根据农用地开发的总面积、农用地开发程度和开发难度等方面确定。 4.3.7 确定农用地开发利润 利润是对农用地开发投资的回报,是土地取得费用和开发费用在合理的投资回报率 (利润率)下应得的经济报酬。利润率根据开发农用地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开发农用地 的利用类型(行业特点)和开发周期等方面确定。 4.3.8 确定农用地增值收益 土地资源是不可

25、再生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化经营 程度,能够使土地生产出更多的财富。农用地增值收益是指待估农用地因增加投资进行农 用地开发或者中低产田改造,使农用地生产能力得到提高,而引起的农用地价格的增值。 农用地增值收益率根据开发农用地所处地区的经济环境、开发农用地的利用类型(行业特 点)等方面确定。 4.3.9 计算农用地价格 根据上述各项的计算结果,利用成本逼近法的公式计算初始农用地价格。 4.3.10 对农用地价格进行年期 4.3.10.1 若求取的是有限年期的农用地价格时,应判断是否进行年期修正。 1)年期修正公式为: PT = POKy (411) 式中: PT 年期

26、修正后的农用地价格 P O 年期修正前的农用地价格 Ky 年期修正系数 2)年期修正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412)nr)1( 10 式中: Ky年期修正系数; r 农用地还原率; n 农用地使用年期。 4.3.10.2 判断是否进行年期修正的标准如下: )当农用地增值收益是以有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年期修正已 在增值收益中体现,不再另行修正; 2)当农用地增值收益是以无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农用地增值 收益与成本价格一道进行年期修正。 3) 当农用地为承包、转包等农用地时,应按使用年期或剩余使用年期进行修正。 4.3.11 区位修正 当区位对于农用地的经营类

27、型影响较大时,还应对农用地价格进行区位修正。 4.3.12 成本逼近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逼近法适用于未利用土地开发为农用地或中低产田改造的价格评估。 4.4 剩余法 4.4.1 剩余法的基本原理 剩余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农用地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 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 P = ABC (4- 13) 式中:P:待估农用地的价格; 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农用地的总价格 B: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C:开发者合理利润。 4.4.2 剩余法的评估步骤 )调查待估农用地的基本情况; )确定待估农用地的最有效

28、利用方式; )估计开发周期和投资进度安排; )估算开发完成后的农用地总价格; )估算开发成本和开发者合理利润; )确定待估农用地价格。 4.4.3 估算开发完成后的农用地价格,必须根据待估农用地的最有效利用方式和当地农用 地市场现状及未来变化趋势,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对开发完成后拟采用出租或自营方式 的农用地价格,也可以根据同一市场状况采用收益还原法来确定其价格。 4.4.4 开发周期和投资进度安排应参照类似的农用地开发过程进行确定。 4.4.5 开发成本是项目开发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总和,主要包括开发建设投资成本、 有关专业费用、投资利息和税收等。 4.4.6 开发项目的正常利润一般以农用

29、地总价格或全部预付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利润率 11 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农用地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 4.4.7 确定待估宗地的价格 利用剩余法的基本公式求出待估宗地的价格。 4.4.8 剩余法的适用范围 剩余法适合新开发农用地的价格评估。 4. 评分估价法 4.5.1 评分估价法的基本原理 农用地价格是各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因此,评分估价法是以影响农用地收益的原 因为估价的着眼点,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影响农用地收益的因素体系和因素评分标准, 进一步依据因素评分标准对待估农用地的相应条件进行评价赋分,按其得分值的大小,乘 以客观的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从而得到农用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4.5

30、.2 评分估价法的评估步骤 )建立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体系表; )制定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评分标准; )按照 1) 、2)对待估宗地进行评分; )确定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 )计算待估宗地价格。 4.5.3 建立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体系表 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体系表参见附录,由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 4.5.4 制定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评分标准 由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体系制定本区内的农用地评分表。 对农用地价格影响越大的因素,评分值越高。 自然因素与社会经济因素的得分之和最高为 100。 当待估农用地没有特殊因素时,特殊因素的得分为 0;当有特殊因素时,可根据

31、特殊 因素对农用地的实际影响程度对其进行评分。 4.5.5 调查待估宗地的基本情况,对待估宗地进行评分 按照农用地评分表中的因素体系,逐项对待估宗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确定各因 素的分值。 4.5.6 确定单位分值价格 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一定时期内,农用地得分与农用地单位价 格进行转换的价格。由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该县统一的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农用 地单位分值价格可由农用地市场价格资料进行回归求取。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每六年更新 一次。 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的回归模型有两种类型: 1)P B = CS (4-14) 式中 PB -待估农用地单位价格 C -农用地单位分值价

32、格 S -待估农用地总得分 12 2)P B = ASC (4-15) 式中 PB C S 含义同上 A 为回归系数 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从以上两种回归模型中选取一种,求取农用 地单位分值价格。 4.5.7 待估宗地价格计算 选择适当的公式计算待估宗地的价格。 农用地价格的计算公式: 或 (4-16)SCPCSAP 式中:P 农用地价格 C 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 S 待估农用地的总得分 A 回归系数 4.5.8 对农用地价格进行年期修正 若求取的是有限年期的农用地价格时,需进行年期修正。 1)年期修正同公式(411) 2)年期修正系数同公式(412) 4.5.9 评分估价法的

33、适用范围 评分估价法适用于所有农用地价格评估,特别适用于成片农用地价格评估,但前提是 必须先确定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 4.6 基准地价修正法 4.6.1 系数修正法 4.6.1.1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的公式 P = P0 ( 1 K) Kt Ky (4 17) 式 中 : P : 待 估 农 用 地 价 格 ; P0 : 基 准 地 价 ; : 宗 地 地 价 影 响 因 素 修 正 系 数 和 ; Kt: 交 易 期 日 修 正 系 数 ; Ky: 年 期 修 正 系 数 。 4.6.1.2 基 准 地 价 系 数 修 正 法 的 评 估 步 骤 1) 搜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包括基准地价报告

34、、基准地价图、宗地地价修正体系及 有关各种地价影响因素资料等; 2) 确 定 待 估 宗 地 所 处 级 别 及 基 准 地 价 : 根 据 当 地 农 用 地 基 准 地 价 评 估 报 告 、 基 准 地 价 图 和 有 关 基 准 地 价 批 文 , 确 定 待 估 宗 地 所 处 级 别 及 基 准 地 价 , 并 说 明 基 准 地 价 内 涵 ; 3) 分 析 待 估 宗 地 的 地 价 影 响 因 素 , 编 制 待 估 宗 地 地 价 影 响 因 素 条 件 说 明 表 : 按 照 基 13 准 地 价 修 正 系 数 表 中 的 影 响 因 素 体 系 调 查 待 估 宗 地

35、 的 各 影 响 因 素 状 况 , 并 对 各 因 素 状 况 进 行 准 确 描 述 ; 4) 依 据 基 准 地 价 影 响 因 素 指 标 说 明 表 和 修 正 系 数 表 确 定 修 正 系 数 : 根 据 各 影 响 因 素 状 况 , 按 照 基 准 地 价 修 正 因 素 说 明 表 中 的 划 分 标 准 确 定 各 因 素 的 级 别 标 准 , 并 查 对 修 正 系 数 表 确 定 修 正 系 数 , 按 下 式 计 算 系 数 和 : K = K1+K2+K3+Kn (4 18) 式 中 : : 宗 地 地 价 影 响 因 素 修 正 系 数 和 K1 、 K2 K

36、n: 分 别 为 待 估 宗 地 第 1、 2n 因 素 的 修 正 系 数 ; 5) 期 日 修 正 : 待 估 宗 地 的 估 价 期 日 与 基 准 地 价 的 评 估 期 日 若 不 相 同 , 则 需 根 据 地 价 的 变 化 程 度 进 行 期 日 修 正 ; 6)年 期 修 正 : 当 待 估 农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年 期 为 有 限 年 期 时 , 应 进 行 年 期 修 正 ; 7) 计 算 待 估 农 用 地 价 格 : 在 确 定 好 各 修 正 系 数 后 , 采 用 公 式 (417)计 算 待 估 农 用 价 格 。 4.6.2 标准地块法 4.6.2.1

37、标准地块法的原理 采用标准地块法评估农用地宗地价格,是利用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已经建立的标准地 块档案并经政府公布的相应标准地块价格,通过比较修正评估出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 4.6.2.2 标准地块法的评估步骤和方法 评估步骤和方法同市场比较法。 4.6.3 综合分值模型法 4.6.3.1 综合分值模型法的原理 综合分值模型法是利用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所建立的地价影响因素综合分值与地价模 型,评判待估农用地价格影响因素综合分值,并将其代入模型,测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的 方法。 4.6.3.2 综合分值模型法的评估步骤和方法 1) 搜集有关基准地价资料,包括基准地价评估报告、基准地价图、农用地地价评

38、估 模型资料等; 2) 确 定 待 估 农 用 地 所 处 基 准 地 价 区 片 及 适 用 模 型 ; 3) 调 查 分 析 待 估 农 用 地 的 地 价 影 响 因 素 , 并 对 各 因 素 状 况 进 行 准 确 描 述 ; 4) 按 照 待 估 农 用 地 的 各 影 响 因 素 状 况 , 对 各 影 响 因 素 进 行 评 分 , 并 按 公 式 ( 4-19 ) 计 算 影 响 因 素 综 合 分 值 : niijjfwF1 (419) 式中:F 待估地块的影响因素综合分值; Wii 因子权重; fi待估地块第 i 因子分值; 14 n 因子个数。 5)将影响因素综合分值代

39、入模型,计算待估农用地价格; 6) 对 计 算 出 的 待 估 农 用 地 价 格 进 行 估 价 期 日 和 年 期 修 正 。 4.6.4 适用范围 利用基准地价成果评估宗地价适用于有基准地价成果区域的农用地价格评估。 第二篇 农用地宗地估价 5、农用地宗地估价 5.1 农用地宗地估价程序 农用地宗地估价的具体程序为: )接受估价委托;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拟订估价作业计划; )估价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实地查勘待估农用地; )选定估价方法,试算宗地价格; )分析调整试算宗地价格,确定估价结果; )撰写估价报告书; )估价报告提交、备案及估价资料分类归档。 5.2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1

40、)确定估价对象:确定待估宗地类型、范围、权利状况和宗地条件等; 2)确定估价目的:要有明确的估价目的; 3)确定估价期日:要确定某一估价期日; 4) 确定估价作业日期; 5) 其它有关事项。 5.3 拟订估价作业计划 估价作业计划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估价项目性质和工作量; )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预计所需的时间; )拟订作业的步骤、作业进度和成果组成。 15 5.4 估价资料收集与整理 5.4.1 宗地估价资料收集 5.4.1.1 区域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收集待估农用地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状况资料,区域自然条件资

41、料主要包阔光、温、水、土及地形地貌等;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资料包括区域土地资源状况、 产业政策、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状况、现代化农用技术水平等。 5.4.1.2 土地利用状况 收集待估农用地有关位置、用途、四至、土地面积、土地形状、土地等级、地上附着 物状况他、地籍资料等。 5.4.1.3 土地权利资料状况 收集待估农用地有关土地权利状况资料,如土地承包权、租赁权及地役权等他项权利 资料。 5.4.1.4 土地等级状况 收集有关待估农用地的等别和级别资料。 5.4.1.5 地价影响因素资料 收集影响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有关肥力因素、经营耕作因素、区位条件和特殊因素资料。 5.4.1.5 交易

42、实例资料 收集交易实例农用地的资料,包括其位置、面积、用途、成交时间、双方当事人、地 块条件、使用年限交易条件、影响地价的因素、土地价格等。 5.4.1.6 收益资料 收集待估农用地的农产品收入或年租金收入资料。 5.4.1.7 成本费用资料 收集农用地的开发成本及生产费用(农用地维护费、种苗费、肥料费、人工费、蓄工 费、机工费、农药费、水利费、农舍费、工具费)等方面的资料。 5.4.1.8 基准地价资料 收集基准地价报告、基准地价图、宗地地价修正体系及有关各种地价影响因素资料。 5.4.1.9 参数数据 收集有关接借贷利息率、税率、利润率、还原利率、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等参数资料。 5.4.1

43、.10 其他资料 1)有关经济指数及农用地价格变动指数; 1) 农用地利用的政策法规、条例、规定; 2) 农用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资料。 5.4.2 宗地估价资料整理 5.4.2.1 宗地估价资料核实与剔除 用于农用地估价的资料数据必须严格核实,来源可靠,无显著异常,对明显不合要求 的和特殊极值应予以剔除。 5.4.2.2.宗地估价资料整理 16 1)对现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并判断是否满足本次估价的农用地宗地的要求,并记录 所缺资料,以便补充调查和收集; 2)对不全、不可靠的现有资料作好记录,以便补充资料和收集; 3)对现有资料数据要妥善保管,并存入档案。 5.5 实地查勘待估农用地 估价人员必须

44、到估价对象现场,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景观的优劣, 查勘估价对象的外观、建筑结构、装修、设备等状况,并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 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对估价 对象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5.6 选定估价方法,试算宗地价格 估价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 评分估价法等以及这些估价方法的综合运用。估价方法应根据估价的目的、估价对象的特 点、所收集到的资料状况选定。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5.7 确定估价结果 确定估价结果可视待估宗地情况选用以下方法: 1

45、)简单算术平均法; 2)加权算术平均法; 3)中位数法; 4)综合分析法。 5.8 撰写估价报告 宗地估价报告书包括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估价人员应按估价报告的规范格 式撰写估价报告。 5.9 估价报告提交、备案及估价资料分类归档 估价报告完成后,应及时提交给委托方,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所用估价资料和宗地 估价报告书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保管,以备查用。 6、不同估价目的的农用地估价 6.1 征用农用地价格评估 6.1.1 农用地征用是指因国家建设的需要,必须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征用,土地所 有权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被征用的农用地称为征用农用地。 6.1.2 征用农用地价格具有补偿

46、性质,应按原用地类型、使用方式、收益状况及人均土地 资源条件等进行分析确定。 6.1.3 征用农用地价格评估主要有三种方法,即安置补偿法、综合法和市场比较法。 6.1.4 安置补偿法 6.1.4.1 安置补偿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征用农用地 价格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征用农用地的安置补偿价格等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总和。 6.1.4.2 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17 标准,为该耕

47、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 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 于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具体规定,应依据其规定进行计算。但是,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 定进行确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依据国务院有关 规定进行。 6.1.4.3 确定附着物和表苗补偿费 被征用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参照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 行。 6.1.

48、5 综合法 综合法所评估的征用农用地价格等于农用地价格、附属物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之和。 6.1.5.1 计算待征农用地价格 待估农用地价格评估可采用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评分估 价法等,各方法的运用见“4 农用地估价方法” 。 6.1.5.2 附属物价格 建筑物和构筑物价格可利用重置价格折旧法进行评估。青苗、树苗、鱼苗的价格可根 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补偿规定计算。 6.1.5.3 计算社会保障价格 社会保障价格指农民失去土地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可依据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个人养老保险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Y = ( Ym b + Yw c ) MI / M0 (61) 式中:Y人均社会保障价格(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险费趸缴金额) Ym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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